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08號原告 劉美珠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美鳳 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門牌號碼苗栗縣○○鄉○○村○○路000號房屋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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