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2號原告 賴德沐
賴金蓮 廖宥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彥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木 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及苗栗縣○○市○○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無遮隱之他項權利部)。
二、被告謝木、 黃永順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8日
書記官洪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