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23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31號上訴人 何佳泰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間贈與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7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231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李玉卿
法官陳心弘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