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219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9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退還保證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9年度訴字第2195號上訴人即原告晉銓旅行社有限公司代表人 黃家音 (董事)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觀光局中華民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間退還保證金事件,對於民國100年4月26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19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本仁
法官林妙黛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書記官陳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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