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8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82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婉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第129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婉婷能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予身分不明之人使用,可能遭用於詐欺取財等財產上犯罪,且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之目的,在於收取贓物及掩飾正犯身分,以規避檢警之查緝,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年底,在不詳處所,將其所申辦永豐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銀行帳戶)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台新銀行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網路銀行帳號併同密碼交付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暱稱「 邵宜鴻 」之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藉由該帳戶作為訛詐他人轉匯款項所用。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永豐銀行帳戶資料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基於詐欺取財、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之 林則瑜 等人,嗣附表一所示之林則瑜等人察覺有異報警處理,始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而「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要旨參照)。蓋以「同一案件」既因起訴而發生訴訟繫屬,本於國家刑罰權單一之原則,即不容法院再就「同一案件」為重複裁判,且不特其前、後繫屬事實完全相同,就令訴訟繫屬發生在先之事實,祇為「同一案件」之其中「一部」,惟其起訴效力當仍及於未及起訴之「他部」,按諸審判不可分之原則,審理事實之法院仍應併予審理,而非可由檢察官另行追訴。是倘一部事實或全部事實業經起訴,乃檢察官竟對構成一罪之他部事實或重複事實另行提起公訴,法院即應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經查:㈠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前以被告可預見
提供個人金融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及提款密碼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掩飾、隱匿他人犯罪所得而洗錢或幫助他人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竟仍不違背其本意,而基於幫助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1年12月19日,將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台新銀行帳戶)、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永豐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含密碼)、網路銀行帳號(含密碼)提供予真實年籍不詳、名為「邵宜鴻」之詐騙集團成員,而容任他人使用上開帳戶做為詐欺取財、洗錢之工具。嗣「邵宜鴻」取得前開金融帳戶資料後,即與其所屬3人以上之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以附表二所示詐騙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 游麗如 等14人,致附表二所示游麗如等14人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附表二所示金額至張婉婷之如附表二所示帳戶內,該詐騙集團成員並旋將該帳戶內之贓款轉匯一空,以此方式製造資金斷點並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及所在,而為洗錢行為。嗣附表二所示游麗如等14人察覺受騙並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知上情。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嫌,而於113年2月17日以112年度偵字第18777、20065、22845、24506、24564、31150、32231、33226、36309、40509、456
06、49298、51454、52337號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23日繫屬於本院,由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1197號案件審理等情,有前揭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㈡本案檢察官係於113年5月18日以113年度偵緝字第1295號向本
院提起公訴,繫屬於本院之時間為113年6月12日,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1日中檢介周113偵緝1295字第1139070004號函及其上本院收件日期戳章可考,觀諸本案被告之被訴事實與前案業經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本案被告提供之永豐銀行、台新銀行帳戶資料及提供時間核與前案相同,且均係交付予同一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暱稱「邵宜鴻」之人,足認本案與前案係同一交付金融帳戶之行為,雖本案與前案被害人不同,然被告以同一交付帳戶之幫助行為,使詐欺集團成員得遂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各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是本案與前案各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則本案檢察官就被告之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揆諸首開說明,本院就後繫屬之本案被告被訴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育賢提起公訴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許月馨
法官林秉賢法官林新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附表一:
編號告訴人或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之帳戶1被害人林則瑜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 王心怡 」,向被害人林則瑜佯稱:投資CryptoIsland虛擬貨幣網站,獲利豐厚 云云 ,致使被害人林則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月10日10時53分許7萬元被告所申辦申辦永豐銀行帳戶號碼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告訴人 陳宥樺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上午8時許,以LINE暱稱「 張志賢 」向告訴人陳宥樺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告訴人陳宥樺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月11日11時58分許5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告訴人 林亞群 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張志賢」等向告訴人林亞群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告訴人林亞群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2月29日12時42分許②111年12月29日12時43分許③111年12月30日10時37分許④111年12月30日10時38分許⑤112年1月3日9時52分許⑥112年1月3日9時54分許⑦112年1月3日11時5分許⑧112年1月4日9時17分許⑨112年1月4日9時27分許⑩112年1月5日9時22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5萬元⑥5萬元⑦40萬元⑧30萬元⑨40萬元⑩60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4告訴人 龍資浩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告訴人龍資浩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告訴人龍資浩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2月29日14時3分許②112年1月3日9時30分許③112年1月4日12時44分許①3萬元②30萬元③30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5被害人 任秀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底某日,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被害人任秀娜佯稱:加入全球最受歡迎通證交易所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被害人任秀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2月29日14時44分許②111年12月30日10時47分許③111年12月30日10時49分許④112年1月3日9時24分許⑤112年1月3日9時25分許①1萬元②5萬元③4萬元④5萬元⑤5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6告訴人 林后煌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告訴人林后煌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告訴人林后煌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2月30日10時36分許②111年12月30日10時37分許③112年1月3日10時5分許④112年1月4日9時48分許⑤112年1月4日9時49分許①5萬元②1萬元③5萬元④5萬元⑤5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7被害人 蕭瓊華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28日某時,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被害人蕭瓊華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被害人蕭瓊華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2月30日10時56分許②112年1月5日11時17分許①2萬元②3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8告訴人 葉叡緹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10日8時許,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吿訴人葉叡緹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吿訴人葉叡緹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1年12月29日14時3分許②112年1月3日9時2分許③112年1月3日9時3分許④112年1月5日10時37分許①5萬元②5萬元③1萬元④5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9告訴人 白亞蘭 詐欺集團成員於111年12月8日某時,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吿訴人白亞蘭佯稱:加入SheeldMarket投資平台投資,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吿訴人白亞蘭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月3日10時31分許10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告訴人 盧昭蓉 於詐欺集團成員000年00月間某日,以LINE暱稱「張志賢」向吿訴人盧昭蓉佯稱:加入台灣疫情公益 社團 投資台股,獲利豐厚云云,致使吿訴人盧昭蓉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①112年1月5日9時16分許②112年1月5日9時50分許①3萬元②3萬元被告所申辦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告訴人 黃媚娜 詐欺集團成員於000年00月間某日,以暱稱「 李開富 」之人,以假交友方式詐騙告訴人黃媚娜,致使告訴人黃媚娜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112年1月5日13時30分許12萬元被告所申辦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附表二:
編號被害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新臺幣)入款帳戶備註1游麗如(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易盛」透過交友軟體「歡歌」結識告訴人游麗如,復以LINE向告訴人游麗如佯稱可藉由可藉由內線投資疫苗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游麗如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3日12時39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2337號112年1月3日12時42分許5萬元112年1月4日10時44分許5萬元112年1月4日11時42分許3萬元112年1月5日13時2分許15萬元2 陳昱妃 (未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自稱「 潘俊賢 」透過社群軟體「TikTok」結識被害人陳昱妃,復以LINE向被害人陳昱妃佯稱可藉由「Biwin」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昱妃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9時12分許3萬9500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51454號3 許裕杰 (未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透過共同之之友人介紹結識被害人許裕杰,復向被害人許裕杰佯稱可藉由「CryptoIsland」APP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許裕杰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0時22分許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1150號4 許俊竑 (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Lemo」結識告訴人許俊竑,復以LINE向告訴人許俊竑佯稱可藉由「CryptoIsland」網站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許俊竑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1時2分許3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0065號5 林原禾 (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透過交友軟體「Cheers」結識告訴人林原禾,復以暱稱「 楊文秀 」經由LINE向告訴人林原禾佯稱:可透過「tikishop」網站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林原禾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1時14分許5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0509號112年1月4日11時18分許5萬元112年1月4日11時37分許5萬元112年1月4日11時39分許5萬元6 邱雯萱 (未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郭司倫 」透過交友軟體「派愛族」結識被害人邱雯萱,復以LINE向被害人邱雯萱佯稱可藉由「BoFA」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邱雯萱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2時20分許1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2845號7 李瑩慈 (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陳杰 」透過交友軟體「PARTYING」結識告訴人李瑩慈,復以LINE邀約告訴人李瑩慈投資及需現金周轉為由,向告訴人李瑩慈借款,致告訴人李瑩慈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3時13分許4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9298號8 鄭素英 (未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暱稱「 芷妍 」,在LINE股票群組向被害人鄭素英佯稱可藉由瑞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鄭素英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3時58分許3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18777號9 陳鳳薇 (未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透過LINE向被害人陳鳳薇佯稱可藉由瑞傑金融網站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陳鳳薇陷於錯誤,委由大嫂 陳麗娜 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4日14時11分許10萬元永豐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4506號10 陳秋蘋 (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陳錫洋 」透過交友軟體「蜜蜂」結識告訴人陳秋蘋,復以LINE向告訴人陳秋蘋佯稱其任職博弈公司,惟員工不許下注,要求告訴人陳秋蘋代為下注,復以贏得之賭金需繳稅為由,致告訴人陳秋蘋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5日10時許2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24564號11 蔣鎧 馡(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林文皓 」透過交友軟體「SweetRing」結識告訴人蔣鎧馡,復以LINE向告訴人蔣鎧馡佯稱其胞姐任職莫德納公司,可藉由認購疫苗平台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蔣鎧馡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5日13時57分許1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6309號12 葉承榮 (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暱稱「 李佩鈺 」透過交友軟體「Paris」結識告訴人葉承榮,復以LINE向告訴人葉承榮佯稱可透過網路平台買賣商品獲利,但須先匯貨款讓平台出貨予買家云云,致告訴人葉承榮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6日9時24分許33萬3917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3226號13 阮氏嬌 (未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透過社群軟體FACEBOOK(臉書)及LINE結識被害人阮氏嬌,並向其佯稱可透過「his」網路投資獲利云云,致被害人阮氏嬌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6日10時9分許10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45606號14 李文華 (提出告訴)詐騙集團成員以FACEBOOK結識告訴人李文華,復以暱稱「Xjy11」透過LINE向告訴人李文華佯稱可透過網路商店買賣商品獲利,但須先付款予廠商出貨予買家云云,致告訴人李文華陷於錯誤,依該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匯款。112年1月6日10時38分許3萬元台新銀行帳戶112年度偵字第32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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