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8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837號原告 蕭金一 上列原告與大吉祥國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陳碧華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王宏文 、聖德科技投資有限公司 真正 /長期法定代表人 羅藍正 (依原告記載)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以112年度救字第2652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嗣原告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11月30日以112年度抗字第1348號裁定抗告駁回確定,此經本院核閱上開案卷無訛。本院嗣於113年9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並於113年9月16日寄存送達原告,並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附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李昱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