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261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國睿 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瑞盛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王國材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9月1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6350元,未據其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