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交附民字第117號原告 張偉哲 被告 王麗春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麗春被訴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352號),經原告張偉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過失傷害案件,固因原告撤回告訴而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113年度交簡字第519號卷第33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林奕宏法官林思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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