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19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訴字第1902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毒偵字第6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葉明頎於109年1月14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住處,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摻水以針筒注射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以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9年1月14日晚間10時30分許,為警在桃園市○○區○○街○○○號前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毛重0.52公克,因鑑驗取用0.005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40公克,因鑑驗取用0.0026)、吸食器1組、削尖吸管
1支、針頭1支,因認被告葉明頎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三、經查,被告葉明頎業於109年8月16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為證,揆諸前揭法規,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呂曾達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9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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