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5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債務人 陳如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伍仟貳佰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如佩於民國107年12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12月28日起至民國108年12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78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
9年10月14日止累計10,498元未給付,其中9,828元為本金;67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如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9年10月14日止累計4,720元未給付,其中3,334元為消費款;332元為利息;1,05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355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如佩│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78%│││9828元││10月15日││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陳如佩│自民國109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3334元││10月15日││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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