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簡調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彰簡調字第33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家程 (原姓名 林金泉 )、 楊綉玉 間請求撤銷遺
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調閱資料已回,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彰化縣○○鎮○○段○○○○○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二、彰化縣○○鎮○○段○○○○號之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
  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遮隱)。
三、被繼承人 林廣河 (Z000000000)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
  表、遺產清冊,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
  勿省略));遺產清冊如有其他不動產,應提出該不動產之
  第一類登記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年籍資料請勿
  遮隱)。
四、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住居所、身份證字號及正確訴之
  聲明、遺產附表。
五、被告林家程於民國107年11月間已陷於無資力之相關證據。
六、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