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734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戊○○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有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釋明借款新台幣貳佰肆拾萬元及新台幣陸拾萬元部分,得向債務人丁○○、丙○○、乙○○請求連帶責任之依據,及請求違約金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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