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06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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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06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0617號債權人甲00000000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承築營造有限公司、乙○○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①釋明債務人乙○○應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何。
②提出債權人之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民事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鄭敏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