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七五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調偵字第一七五號),本院員 林簡易庭 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由普通庭依通常程序審理(九十五年度員簡字第三三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唐中興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十一日
書記官陳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