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易字第10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戴炳基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12543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竹北簡字第441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戴炳基於民國111年5月17日14時10分許,在新竹縣○○鄉○○村○○路0段000○000號之全聯超市內,因對告訴人 邱子宴 處理顧客結帳事宜心生不滿,竟在不特地人得以見聞之超市內,對告訴人侮罵「像你這種女人,嫁不出去也沒人會娶你」、「你生的小孩沒有屁眼」等語,足以貶損告訴人之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本院112年度刑簡移調字第4號調解筆錄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竹北簡卷第31頁、第33頁至第34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怡君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崔恩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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