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裁判案由:撤銷贈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林彩春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 林和生 林和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書記官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