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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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524號原告 林彩春 訴訟代理人 曾桂釵 律師被告 林和生
林和元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黃志微

歷審裁判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524 號裁定(112.02.01)[撤回]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1 年度 訴 字第 524 號裁定(112.03.13)[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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