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洪素媚 上列原告與被告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蔡昆熹陳志豪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陸萬伍仟肆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書記官陳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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