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69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692號
原   告 丙○○
原   告 乙○○
右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2,3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2  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