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北勞小字第56號
原 告 丙○○
被 告 中美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獎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4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於民國95年3月20日起至95年5月5日止服務於被告
公司,擔任業務人員開發客戶,依被告業務人員獎金計算方
式,原告已與6家經銷商(旗下共400家出版社)簽約,並完
成2家經銷商(旗下共133家出版社)上架部分,被告應給付
獎金新台幣(下同)九萬元,惟原告並未支付,為此提起本
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九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依業務人員獎金計算方式,原告並未達到標準,因
原告雖與經銷商簽約,但依約定經銷商需簽妥旗下出版社圖
文授權合約予被告,原告方可領取獎金,原告並未補足此部
分合約,資為抗辯。答辯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
駁回。
三、原告主張於95年3月20日起至95年5月5日止服務於被告公司
,擔任業務人員開發客戶,原告已與6家經銷商(旗下共400
家出版社)簽約,並完成2家經銷商(旗下共133家出版社)
上架部分之事實,業據提出被告業務人員獎金計算方式、廠
商往來合約書等件為證,被告對此亦不爭執,堪信為真實。
至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獎金九萬元,則為被告否認,並以前
詞置辯。經查:依兩造約定業務人員獎金計算方式,業務人
員獎金領取標準,其中之一為每家經銷商需簽妥旗下出版社
之圖文授權被告之合約並由主管認可備查,而原告雖代表被
告與6家經銷商簽約,但該6家經銷商並未提供旗下出版社將
圖文授權予被告之合約乙節,為兩造所不爭執,則原告尚未
達可領取獎金之標準,則其請求給付獎金,即有未合。
四、綜上所述,原告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其聲明所示之
金額,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陳容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金雅芳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條第2項:
第438條至第445條、第448條至第450條、第454條、第455條
、第459條、第462條、第463條、第468條、第469條第1款至
第5款、第471條至第473條及第475條第1項之規定,於小額
事件之上訴程序準用之。
計 算 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