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2號聲請人 葉玉桂 即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育愛教養院董事長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育愛教養院捐助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7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關於「如附件捐助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件捐助章程修改前後對照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原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予以更正,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