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4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48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馨瑩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下午二
時三十八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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