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秩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北秩字第595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9
年10月11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099341825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扣案之新臺幣叁
仟元,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五日下午五時四十許。
(二)地點:臺北市○○區○○○路○段○○號八樓之一六。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下
同)三千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 林哲輝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現金三千元扣案可資佐證。
三、扣案之現金三千元為被移送人所有,且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
護法行為所得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
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范智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
書記官簡素惠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