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港簡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君浩
洪玉萱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速偵字第103號),本院北港簡易庭判決如下:
主文
陳君浩、洪玉萱共同犯竊盜罪,陳君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洪玉萱處有期徒刑叁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2人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被告2
人均有竊盜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明,其再犯本案,堪認其猶不知悔改,顯然欠缺尊重他
人財產權之觀念,且被告2人共同竊取他人持有鐵條多達60
0公斤,除造成被害人財物損失外,亦破壞社會秩序,犯罪
情節及所生危害不淺。另參被告2人皆僅國中畢業,智識程
度不高,現均無業,經濟生活狀況不佳,遭竊財物約值新臺
幣13,200元,價值非鉅,且業由被害人領回,及其他一切情
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各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
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惠鳳
中華民國100年6月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