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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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9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表示之內容,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余明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