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1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等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1萬元部份,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另請求被告回復名譽及網路道歉部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繳納之裁判費為4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15日
書記官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