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7年度港小字第31號
原 告 燦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閻俊傑
訴訟代理人 張源泰
王麗梅
徐國楨
被 告 張鈞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574號、106年度易
字第1032號、106年度易字第1099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年
度附民字第300號),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
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仟陸佰參拾貳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林家莉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
第一審裁判費0元
第一審提解費用7,632元
合計7,63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