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6號
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芷柔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1,8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元,扣除原告因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陳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