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259號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朝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許金治 發支付命(110年度司促字第27463號),惟被告陳許金治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6,92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0日

書記官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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