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小補字第7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政信

訴訟代理人 蔡志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展宏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5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7日

書記官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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