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救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救字第2號

聲請人 吳秀英

代理人 鄭兆銘

相對人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無依職權調查或定期命補正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88年度台抗字第161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云云,然迄未檢附其財產資料得供本院即時調查,以釋明其係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而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即與前開規定及判決意旨不符,要難准許,應予駁回。末聲請人得至各縣市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法律扶助。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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