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6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645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丙○○丁○○
6號甲○○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請求同意與被告進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再協商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黃美文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2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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