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8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占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8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偵字第549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宣告刑」欄所示之刑,附表編號一至四均減為如附表「減得刑」欄所示之刑,並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得減刑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甲○○前於民國91、92年間,因妨害公務、竊盜、搶奪、竊盜與毒品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6月、8月、1年、10月確定,並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1月,而於95年8月11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甲○○仍不知悔改,又於擔任設在臺南縣○○鎮○○路○○號「聯新快遞公司」佳里區送貨員期間及96年1月25日自行離職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各別之犯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如附表所示之物,並於附表編號3所示時間,利用前往臺南縣○里鎮○○路○○號、番子寮28-12號送貨並代受貨款機會,另行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將代受而業務上持有之貨款新臺幣(下同)150元、12,250元侵占入己。
二、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又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式判決書,均合先敘明。
三、證據方法均引用起訴書(如附件)所載。
四、核被告先後竊取行動電話、不鏽鋼鐵板、貨車鑰匙,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另將代收而業務上持有之貨款侵占入己,則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與同案被告乙○○(另行審結)間,就竊取附表編號4所示不銹鋼鐵板之犯行,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如附表所示之竊盜與業務侵占犯行,均犯意各別,行為亦屬不同,應予分論併罰。再查被告曾於91至92年間,因犯竊盜、搶奪、竊盜、妨害公務、毒品等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6月、3月、10月確定,並定其應執行刑3年1月,甫於95年8月11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被告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應分別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再查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且悉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7款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同條例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於裁判時減其宣告刑,同時與附表編號5所示不能減刑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項、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36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淑雅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所得│所犯罪名│宣告刑│減得刑│├──┼────────┼──────┼───────┼────┼───┼───┤│1│96年1月23日上午7│臺南縣鹽水鎮│Nokia牌手機1支│竊盜│4月│2月│││時6分許至8時許│四維路86號│Samsung牌手機││││││││1支││││├──┼────────┼──────┼───────┼────┼───┼───┤│2│96年1月24日上午6│臺南縣鹽水鎮│SonyErisson牌│竊盜│4月│2月│││時11分許│四維路86號│手機1支││││├──┼────────┼──────┼───────┼────┼───┼───┤│3│96年1月25日│臺南縣佳里鎮│共12,400元│意圖為自│7月│3月又││││復興路79號、││己不法之││15日││││番子寮28-12││所有,侵││││││號││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4│96年3月12日下午7│臺南縣新營市│不銹鋼鐵板6塊│共同竊盜│6月│3月│││時50分許│新工路10號「││││││││久升機械工業││││││││有限公司」│││││├──┼────────┼──────┼───────┼────┼───┼───┤│5│96年5月6日下午6│臺南縣鹽水鎮│貨車鑰匙3支│竊盜│3月││││時、7時間│四維路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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