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70號聲請人泰業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惟儀 代理人 張四維 相對人 傅蔡庭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7年9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嗣抵押權人變更為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新臺幣(下同)1596,000,000元(嗣權利價值變更為2,310,448,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限為民國87年9月28日至民國127年9月27日止(嗣權利存續變更為自民國99年6月25日起至民國118年6月24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6月25日向中華開發工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660,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限為民國88年6月25日起至民國90年1月3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嗣因債權讓與,上開債權及抵押權一併由聲請人概括承受。詎自民國90年1月1日起,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未依約清償本息,積欠本金1,715,192,476元及利息與違約金,嗣案外人尖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10月7日將上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依法對抵押權不生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相對人逾期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洪有川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天化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附表:96年度拍字第37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2│屏東│屏東│勝興││58│建│3│95│44│10萬分│││││││││││││之114││└──┴───┴────┴──┴──┴───┴─┴──┴──┴────┴───┴─────┘┌──────────────────────────────────────────────────────────┐│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370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5102│屏東市○○○路│勝興段58地號│鋼筋混凝土│13樓121.75、14樓105.99│陽台面積17│全部│共用部分勝興段65││││716號十三樓││造、十四層│合計227.74│.02││04建號應有部分10││││││樓房││││萬分之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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