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27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273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林也新 債務人碁得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霖 債務人陳昭霖債務人 陳昭穎 債務人 王玉花
一、債務人碁得企業有限公司、陳昭霖、陳昭穎、王玉花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捌仟捌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捌拾伍萬捌仟伍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零肆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五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㈣新臺幣(下同)貳佰貳拾捌萬壹仟零叁拾貳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㈤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柒仟伍佰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六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二八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