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余孟宗 (即債務人)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消債更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4號債務人 余孟宗 (即債務人)號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