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 臺灣 臺北 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保險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重訴字第91號
97年度金重訴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月雲選任辯護人郭錦茂律師被告陳凱聲選任辯護人 黃子素 律師被告 曹巨明 選任辯護人 朱俊雄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保險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第八一七二號)及追加起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七九四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月雲連續保險業職員二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者,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處有期徒刑柒年貳月。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均沒收。
陳凱聲共同連續發行人之行為負責人違反發行人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情事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曹巨明連續意圖為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
一、陳月雲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四樓之 太平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太平產險 公司,業已於九十六年一月十五日經經濟部商業司以經授商字第○九六○一○○九九二○號函核准變更公司名稱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 李翠芳 之秘書。太平產險公司主要經營業務為承保各種財產損失保險及意外責任保險及再保險、代理其他公司委託之保險業務、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公開發行股票(嗣於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撤銷公開發行),係依證券交易法發行公司股票之公司,為證券交易法第五條所定義之發行人,依斯時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應於每營業年度終了後四個月內、每半營業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每營業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李翠芳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路五段一五○巷二號九樓之量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量子企管公司)及 弘太 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間取得太平產險公司百分之二十七之股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太平產險公司改選董監事時,量子企管公司成為太平產險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李翠芳、 謝吉照劉瑜曾金山陳淑玲章江森 為代表量子企管公司行使量子企管公司轉投資太平產險公司法人董事職務之人、指派 張慶國 為代表量子企管公司行使量子企管公司轉投資太平產險公司法人監察人職務之人。嗣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太平產險公司第二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中,李翠芳被推選為太平產險公司第二十一屆副董事長,為保險法第七條所規定之負責人,在其業務範圍內,亦為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負責人,受太平產險公司全體股東委託處理太平產公司事務,依法對太平產險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及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為違背其職務損害公司利益之行為。
二、李翠芳、陳月雲均明知依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之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與公司為買賣、借貸或其他法律行為時,由監察人為公司之代表,又太平產險公司長期股權投資之取得及處分,亦應遵循太平產險公司訂定「取得及處分資產處理程序」、「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辦法」、「專案運用及公共投資處理程序」及「投資作業」之規定,太平產險公司營業狀況欠佳,資本適足率(RBC)不足,為創造帳面交易,美化太平產險公司財務報表,以提高營業績效,提昇太平產險公司評等,以利增資,竟利用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時,修正通過「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辦法」,授權太平產險公司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就該公司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非證券營業處每次所買進或賣出之各項投資標的之核准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五千萬以上、三千萬元以上至五千萬、一千萬以上至三千萬、一千萬以下之機會,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使太平產險公司為不合營業常規之不利益交易、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李翠芳、陳月雲與陳凱聲復基於共同違反發行人公告之財務報表,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發行人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及偽造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計畫利用偽作交易方式美化太平產險公司之財務,由李翠芳、陳月雲將不實交易之事項,利用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人員填載入太平產險公司之會計傳票,藉此虛增太平產險公司之營業績效,而為下列行為:
(一)李翠芳、陳月雲連續於如附表二、三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李翠芳決定由其本人與太平產險公司實際進行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交易股數(買入股數或賣出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之股票交易後,明知實際上與太平產險公司為如附表二、三所示股票之交易對象均為李翠芳,依法應由監察人為太平產險公司代表與李翠芳進行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且明知均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對象之同意或授權,為避免關係人交易,竟隱瞞如附表二、三所示股票之交易對象實際上均為李翠芳,而安排以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二、三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並先後指示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 廖文守 依其選定如附表二、三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 林雪芬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分別簽認,並依序由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協理 江嘉哲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副總經理曾金山(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簽核後,再依投資標的由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 孫嘉陽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或 王振豪 (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因孫嘉陽退休,代理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職務)、副董事長李翠芳或董事會(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部分)依權責決行後,(1)於太平產險公司買入如附表二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由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 楊璦菁 、投資部助理 吳依頻 、陳月雲之助理秘書 賴鈺 閑(原名 賴怡靜 )分別填製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由不知情之 凌文龍許恭瑞 、章江森、 賴鈺閑 、投資部專員楊璦菁及投資部助理吳依頻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後,由陳月雲將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第二聯代徵人收執聯交付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出納科專員 李欣怡 保管。嗣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 鄭雅今 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轉帳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 陳弘道 、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由財務部出納科專員 高惠貞 依照前開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陳月雲告知財務部出納科長 陳惠玲 各該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交易之匯款方式、對象及當時太平產險公司資金狀況,選擇原交通 銀行 臺北 分行 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 忠孝 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付款,開立取款條及匯款單,連同會計轉帳傳票及證券交易稅單,送財務部經理江嘉哲、財務副總經理曾金山及行政管理部經理 曹樹德胡淑嬋彭俊榜 蓋取款印鑑,用印完畢後就交由財務部出納科外勤人員 廖志雄 到銀行匯款至陳月雲所告知之匯款對象帳戶,即李翠芳透過章江森向不知情之 王邦 臻(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借得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許伶夷 (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取得其向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申請開立之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及透過 陳進志 向不知情之 陳正機 借得其向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李翠芳再指示章江森(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以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四四六九號、第一七三九七號、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八五一號為不起訴處分)將前開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交易之股款全部或部分分別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許伶夷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王邦臻 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正機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 余健暉 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再由李翠芳、陳月雲、章江森將如附表二所示交易之部分股票分別交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 李禎祥 、楊璦菁點收後,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點收保管,並將入庫股票數量登錄在股票入出庫登記簿。(2)於太平產險公司出賣如附表三所示未上市櫃股票時,由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投資部助理吳依頻、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分別填製如附表三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由在如附表一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一式五聯,分別為報核聯、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執聯、存證聯及收執機構存查聯)上「代徵人姓名(證券買受人)」欄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署押,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之私文書,分別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對象購入如附表一所示股票故據實填製屬私文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且將應納稅款送請國庫核收之意思後,再分別交由不知情之財政部出納科人員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行使,據以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
嗣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陳弘道、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向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領取部分股票,再將該等股票交付予李翠芳或陳月雲,以轉交如附表三所示交易對象進行交割;另李翠芳為將如附表三所示股票交易之股款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乃向陳凱聲、 白錦松林芬玲 、陳進志、 葉育生郭淑珍 分別調借現金或發票人為 陳古 人傑 、環臺顧問公司、白錦松、林芬玲、 張美秀 、葉育生及郭淑珍之支票(詳如後述)分別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陳月雲或林雪芬轉交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
(二)李翠芳、陳月雲連續於如附表五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李翠芳決定以太平產險公司名義出賣如附表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買入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之股票予葉育生後,由李翠芳或陳月雲以電話與葉育生聯絡、接洽並確認葉育生以如附表五所示之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並指示不知情之葉育生將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所有如附表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分別匯入李翠芳、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余健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 陳古人傑 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李翠芳再分別指示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依其選定如附表五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分別簽認,並依序由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協理江嘉哲、副總經理曾金山簽核,再依投資標的由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孫嘉陽或王振豪、副董事長李翠芳依權責決行後,由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投資部助理吳依頻、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分別填製如附表五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再分別交由財政部出納科人員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行使,據以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嗣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陳弘道、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向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領取股票,再將該等股票交付予李翠芳或陳月雲後,由陳月雲或凌文龍在太平產險公司三樓投資部會客室內,交付葉育生如附表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嗣葉育生 將其原應直接匯入太平產險公司帳戶之如附表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共計一億四千二百二十五萬三千八百元,依李翠芳、陳月雲之指示,分別匯入李翠芳、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余健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陳古人傑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李翠芳旋即將之侵占入己;李翠芳另向陳凱聲、陳進志等人調借發票人為陳古人傑、環臺顧問公司、張美秀之支票分別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陳月雲或林雪芬轉交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
(三)李翠芳、陳月雲連續於如附表六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李翠芳決定以太平產險公司名義出賣如附表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買入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之股票予 張權蕭春月 後,由陳月雲以電話與蕭春月聯絡、接洽並確認張權、蕭春月以如附表六所示之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並指示不知情之張權、蕭春月將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所有如附表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分別匯入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後,李翠芳再分別指示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依其選定如附表六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分別簽認,並依序由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協理江嘉哲、副總經理曾金山簽核,再依投資標的由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孫嘉陽或王振豪、副董事長李翠芳依權責決行後,由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投資部助理吳依頻、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分別填製如附表六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再分別交由財政部出納科人員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行使,據以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嗣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陳弘道、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向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領取股票,再將該等股票交付予李翠芳或陳月雲後,由陳月雲在太平產險公司三樓投資部會客室內,交付 張權如 附表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 嗣張權 、蕭春月將其等原應直接匯入太平產險公司帳戶之所有如附表六所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之股款,共計一億一千二百八十二萬三千四百元,依陳月雲之指示,分別匯入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李翠芳旋即將之侵占入己;李翠芳另向陳凱聲、陳進志等人調借發票人為陳古人傑、環臺顧問公司、張美秀之支票分別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陳月雲或林雪芬轉交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
(四)李翠芳、陳月雲因資金需求,且為避免關係人交易,美化太平產險公司財務報表,以提高太平產險公司營業績效,提昇太平產險公司評等,竟復為下列行為,而作成假回帳紀錄,製造太平產險公司資金已達成平衡之假象,藉以掏空太平產險公司資金。
1、李翠芳於九十二年間某日起,以個人名義,分別持亞洲全通股份有限公司四百張股票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其簽發之發票人為李翠芳,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或發票人為量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履約保證支票為擔保,先後向不知情之郭淑珍借貸款項或股票,以求順利進行太平產險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
2、李翠芳自九十二年八月間某日起,持其簽發之發票人為李翠芳,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或發票人為量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支票,向不知情之林芬玲借貸款項,雙方約定利息為月息百分之一, 李翠方 並應先將其簽發之支票票款存入林芬玲、 黃鈺婷黃明標黃信介梁玫鈴中國農民銀行申請開立之帳戶後,林芬玲則將前開借貸款項直接匯至李翠芳指定之李翠芳、陳月雲、余健暉、章江森、白錦松、陳正機、陳古人傑等帳戶內。
3、李翠芳自九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止期間,先後委請陳進志簽發發票人為陳進志女友張美秀,付款人為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府城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受款人為太平產險公司之支票,充為太平產險公司出售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應收票據;陳進志於應李翠芳要求而簽發前開支票後,旋即委請其職員陳正機或其友人將該等支票存入原交通銀行北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太平產險公司帳戶內進行託收,並委託陳正機於前開支票發票日某時,先以行動電話與陳月雲聯絡並核對確認李翠芳有無於前開支票發票日前調度前開支票票面金額款項匯入陳正機向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申請開立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復於李翠芳將前開支票票面金額款項匯入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正機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時,旋即將該等款項全數轉匯至前開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府城分行張美秀甲存帳戶內。
4、李翠芳、陳月雲及陳凱聲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三日止期間,李翠芳與陳凱聲約定互開立支票,由李翠芳先簽發之發票日在前之發票人為李翠芳,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或發票人為量子企管公司,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支票予陳凱聲,陳凱聲再簽發同面額,發票日在後之發票人為陳古人傑,付款人為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或發票人為環臺顧問公司,付款人為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支票予李翠芳,充為太平產險公司出售未上市櫃股票之應收票據,李翠芳應按照陳凱聲所簽發支票之票面金額給付百分之一之手續費予陳凱聲,雙方並佯簽立當事人為太平產險公司與陳凱聲之買賣確認書。又李翠芳於其簽發前開支票發票日前,先分別調度前開支票票面金額款項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兌現前開支票後,陳凱聲再兌現其所簽發前揭同面額,發票日在後之發票人為陳古人傑,付款人為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或發票人為環臺顧問公司,付款人為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支票。李翠芳、陳月雲及陳凱聲均明知太平產險公司與陳凱聲間並未進行任何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李翠芳竟連續於如附表七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佯以陳凱聲以如附表七所示之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七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而分別指示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依其選定如附表七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分別簽認,並依序由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協理江嘉哲、副總經理曾金山簽核,再依投資標的由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孫嘉陽或王振豪、副董事長李翠芳依權責決行後,由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投資部助理吳依頻、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分別填製如附表七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政部出納科人員凌文龍、許恭瑞、章江森、賴鈺閑、投資部專員楊璦菁及投資部助理吳依頻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後,嗣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陳弘道、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1)於太平產險公司買入如附表七所示未上市櫃股票時,由財務部出納科專員高惠貞依照前開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陳月雲告知財務部出納科長陳惠玲各該如附表七所示股票交易之匯款方式、對象及當時太平產險公司資金狀況,選擇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付款,開立取款條及匯款單,連同會計轉帳傳票及證券交易稅單,送財務部經理江嘉哲、財務副總經理曾金山及行政管理部經理曹樹德、胡淑嬋、彭俊榜蓋取款印鑑,用印完畢後就交由財務部出納科外勤人員廖志雄到銀行匯款至陳月雲所告知之匯款對象帳戶內,李翠芳再指示章江森將前開如附表七所示股票交易之股款全部或部分分別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許伶夷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正機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余健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再由李翠芳、陳月雲、章江森將如附表七所示交易之部分股票分別交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李禎祥、楊璦菁點收後,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點收保管,並將入庫股票數量登錄在股票入出庫登記簿。(2)於太平產險公司出賣如附表七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向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領取部分股票,再將該等股票交付予李翠芳或陳月雲,由李翠芳指示章江森轉交白錦松進行交割;另李翠芳向陳凱聲、白錦松、林芬玲、陳進志、葉育生及郭淑珍分別調借現金或發票人為陳古人傑、環臺顧問公司、白錦松、林芬玲、張美秀、葉育生及郭淑珍之支票分別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陳月雲或林雪芬轉交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
5、李翠芳於九十三年一月間,因為需要資金周轉,以美化太平產險公司帳面,經由陳凱聲介紹而認識白錦松後,自九十三年一月九日起至同年八月九日止期間,以個人名義,持太平產險公司所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其個人簽發之發票人為李翠芳,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或發票人為量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付款人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帳號為000000000000號之履約保證支票為擔保,向白錦松借貸款項,雙方佯簽立由陳凱聲草擬之出賣人為太平產險公司,買受人為白錦松之附買回契約,並約定借款期限為附買回契約書上到期日,李翠芳應於借款時,即支付月息兩分七之利息及借款總額百分之三紅利予白錦松,白錦松則將前開借貸款項直接匯至李翠芳指定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陳古人傑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李翠芳於附買回契約到期日前,如果清償貸款,白錦松應返還李翠芳提供作為擔保之太平產險公司所有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及李翠芳所簽發之履約保證支票,如果未依約清償貸款,李翠芳提供作為擔保用之太平產險公司所有之未上市櫃股票則歸白錦松所有。李翠芳、陳月雲均明知太平產險公司與白錦松間並未進行任何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李翠芳竟連續於如附表八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佯以白錦松以如附表八所示之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而分別指示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依其選定如附表八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分別簽認,並依序由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協理江嘉哲、副總經理曾金山簽核,再依投資標的由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孫嘉陽或王振豪、副董事長李翠芳依權責決行後,由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投資部助理吳依頻、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分別填製如附表八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政部出納科人員、凌文龍、許恭瑞、章江森、賴鈺閑、投資部專員楊璦菁及投資部助理吳依頻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後,嗣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陳弘道、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1)於太平產險公司買入如附表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由財務部出納科專員高惠貞依照前開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陳月雲告知財務部出納科長陳惠玲各該如附表八所示股票交易之匯款方式、對象及當時太平產險公司資金狀況,選擇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付款,開立取款條及匯款單,連同會計轉帳傳票及證券交易稅單,送財務部經理江嘉哲、財務副總經理曾金山及行政管理部經理曹樹德、胡淑嬋、彭俊榜蓋取款印鑑,用印完畢後就交由財務部出納科外勤人員廖志雄到銀行匯款至陳月雲所告知之匯款對象帳戶內,李翠芳再指示章江森將前開如附表八所示股票交易之股款全部或部分分別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許伶夷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正機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余健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再由李翠芳、陳月雲、章江森將如附表八所示交易之部分股票分別交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李禎祥、楊璦菁點收後,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點收保管,並將入庫股票數量登錄在股票入出庫登記簿。(2)於太平產險公司出賣如附表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由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向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領取部分股票,再將該等股票交付予李翠芳或陳月雲,由李翠芳指示章江森轉交白錦松進行交割;另李翠芳向陳凱聲、白錦松、林芬玲、陳進志、葉育生及郭淑珍分別調借現金或發票人為陳古人傑、環臺顧問公司、白錦松、林芬玲、張美秀、葉育生及郭淑珍之支票分別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陳月雲或林雪芬轉交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
李翠芳、陳月雲、陳凱聲即以前開手法反覆循環交易,虛增太平產險公司業外收入,並將如附表二、三、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據以製作傳票,致主管機關、眾多股東,甚至太平產險公司上下員工,多不知太平產險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實際投資之狀況,或虧或盈,實際交易對象為何,而使太平產險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財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太平產險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前三季、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第一季、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三年度及九十二年度、財務業務文件連續均呈現內容不實,並隱匿與關係人李翠芳交易事實之情事。
嗣因李翠芳無力兌現其所簽發並交付予陳凱聲之支票,並積欠陳凱聲款項未清償,陳凱聲將其以陳古人傑名義簽發之票據十一紙(受款人均為太平產險公司,到期日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及以環臺顧問公司名義簽發之票據五紙(受款人均為太平產險公司,到期日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均撤銷付款委託,太平產險公司有無法收回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債權,致使太平產險公司帳面上受有三億九千零五十八萬五千元之損害。
三、曹巨明係代表太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弘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太證券公司)之董事,嗣弘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間經股東會決議解散,並選任曹巨明為清算人,曹巨明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就任因而保管該公司準備用以向國稅局繳納稅款之二千四百萬元。嗣於九十二年八月間,李翠芳因缺乏資金,向曹巨明借錢,言名短期周轉,並答應給付高額利息。詎曹巨明為賺取一百萬元利息,竟意圖為第三人李翠芳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二十二日,分別以轉帳方式,將弘太證券公司帳戶內上揭款項中一千八百萬元、六百萬元,共計二千四百萬元匯至李翠芳所指定之帳戶內而將之侵占。 嗣曹巨明 先後自李翠芳處取得利息數十萬元。
四、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仍非不得為證據,惟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三之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一三七三號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復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以下所定詰問程序,僅於審判程序有其適用,偵查程序中檢察官固然基於其客觀義務,必須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均一律注意(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一項參照),惟偵查中檢察官主要係基於蒐集被告犯罪證據之目的以訊問證人,核與審判程序中法院需立於公正第三人地位,經由當事人之攻防,調查證人以認定事實之性質及目的有別,況偵查中訊問證人,法亦無明文必須傳喚被告使之得以在場,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前段雖規定「如被告在場者,被告得親自詰問」,然在偵查之目的及法律之條文規範結構下,事實上亦難期被告有於偵查中行使詰問權之機會,是應認我國現行法制中,偵查中被告對於證人之對質詰問權,並非必然需受到保障之權利,惟法院於審判中欲使用偵查時訊問證人之筆錄時,基於審判期日即應保障被告對質詰問權之法理,除被告於審判中放棄對該證人之反對詰問權,而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以宣讀該證人於審判外陳述或告以要旨等簡便調查證據方式為之者外,法院仍應傳喚該陳述人到庭,使被告或其辯護人有行使反對詰問權之機會,否則該證人在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縱使已經具結,且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仍屬未經完足調查之證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一八七○號著有判決意旨可資參照。經查,經查,證人張權、蕭春月、白錦松、李欣怡、 張水旺蔡煥美 、葉育生、林芬玲、黃明標、 黃清江 、郭淑珍、 吳帝園 及被告陳凱聲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分別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向檢察官所為之證述,均查無任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自均得為證據。至於證人林雪芬、江嘉哲、曾金山、章江森、王邦臻、許伶夷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五日偵查中均經檢察官以被告身分傳喚到庭訊問,惟其等身分既均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等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是證人林雪芬、江嘉哲、曾金山、章江森、王邦臻、許伶夷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五日偵查中均以被告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固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惟均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前開規定,屬於傳聞法則之例外,均得為證據,且復均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次查,證人林雪芬、江嘉哲、曾金山、章江森、王邦臻、許伶夷、張權、蕭春月、白錦松、李欣怡、張水旺、蔡煥美、葉育生、林芬玲、黃明標、黃清江、郭淑珍、吳帝園及被告陳凱聲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三月二十七日、四月二十日、七月二十五日及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分別以被告、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證述,均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且證人林雪芬、江嘉哲、曾金山、章江森、白錦松、被告陳凱聲已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七月二十一日及八月二十五日審判期日中分別以證人身分到庭證述,並賦予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要均無侵害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於證人林雪芬、江嘉哲、曾金山、章江森、白錦松及被告陳凱聲之對質詰問權,依前開規定,證人林雪芬、江嘉哲、曾金山、章江森、白錦松及被告陳凱聲於偵查中分別以被告、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證述,雖均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其等瑕疵應認已治癒,而均具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王邦臻、許伶夷、張權、蕭春月、李欣怡、張水旺、蔡煥美、葉育生、林芬玲、黃明標、黃清江、郭淑珍、吳帝園於偵查中之證述,雖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惟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並未聲請詰問證人王邦臻、許伶夷、張權、蕭春月、李欣怡、張水旺、蔡煥美、葉育生、林芬玲、黃明標、黃清江、郭淑珍、吳帝園,是證人王邦臻、許伶夷、張權、蕭春月、李欣怡、張水旺、蔡煥美、葉育生、林芬玲、黃明標、黃清江、郭淑珍、吳帝園固未能於本院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陳述,亦無不當剝奪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及其等選任辯護人之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依前開規定,其等瑕疵應認已治癒,而均得為證據。
二、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定有明文。所謂「顯有不可信性」與「相對特別可信性」,係指陳述是否出於供述者之真意、有無違法取供情事之信用性而言,故應就偵查或調查筆錄製作之原因、過程及其功能等加以觀察其信用性,據以判斷該傳聞證據是否有顯不可信或有特別可信之情況而例外具有證據能力,又先前之陳述如係出於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則在此特別情形下所為之陳述,其虛偽之可能性通常較低,可信程度相對提高,而可信之特別情況應依陳述時之客觀情況綜合比較判斷,即先前陳述須未受污染,且無不當外力介入,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六二九號、第五四九○號、第五六八一號判決意旨可供參照。查,證人江嘉哲、 曾江山 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證人林雪芬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證人陳惠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證人白錦松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七月二十八日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證人江嘉哲、曾江山、林雪芬、章江森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證人賴鈺閑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警詢時所為之陳述、證人陳惠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固均無證據能力,惟證人江嘉哲、林雪芬、白錦松、陳惠玲、曾金山、章江森、賴鈺閑已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六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五日審判期日中分別以證人身分到庭作證,並分別賦予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對質詰問之機會,本院自得參酌其等於本院審理暨警詢、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苟其等警詢及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與審判中所述不符部分,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均得為證據。又證人江嘉哲、曾江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林雪芬於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陳惠玲於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證人白錦松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七月二十八日接受員警詢問、證人江嘉哲、曾江山、林雪芬、章江森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接受員警詢問、證人賴鈺閑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接受員警詢問、證人陳惠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接受員警詢問,距其等分別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六月二十二日、八月二十五日審判期日中到庭作證,至少已相隔達四年九月之久,足認其等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及員警詢問時之記憶應較本院審理時清晰,且顯然較無外力干擾或介入而為陳述,其等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及員警詢問時之陳述,亦均無違法取供或其他不自由之情形,自堪認其等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及員警詢問時所為證述之客觀外部情況,當有可信性特別情況。參以其等證述涉及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有無違反保險法、證券交易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事實,乃用以證明被告陳月雲、陳凱聲犯罪與否,是其等證詞對被告陳月雲、陳凱聲犯罪事實之存否具有必要性,亦堪認定。從而,本院認其等警詢及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筆錄符合前述「可信性」及「必要性」要件,倘其等於警詢及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不符,其等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自均得為證據。
至於其等於警詢及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與本院審理中之證述並無彼此不符者,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二規定反面解釋,應認證人江嘉哲、曾江山、林雪芬、陳惠玲於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及證人白錦松、江嘉哲、曾江山、林雪芬、章江森、賴鈺閑、陳惠玲於警詢時之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三、復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有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或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無正當理由拒絕陳述之情形,其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三亦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李翠芳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依卷附本院拘提報告書及李翠芳入出境資料所載,證人李翠芳業已出境,有滯留國外且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之情形,惟證人李翠芳於警詢時已分別就渠關於本案部分為詳細且完整之供述,且證人李翠芳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亦與被告陳月雲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陳述、被告曹巨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之陳述、被告陳凱聲於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所為陳述之基本事實大致相符,復無證據足認證人李翠芳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係員警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自堪認渠於警詢時所為陳述之客觀外部情況,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又渠所為供述復為證明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是否犯罪所必要,揆諸前揭規定,證人李翠芳於警詢時所為供述,自得為證據。至於被告余健暉固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拘提無著,依卷附本院拘提報告書及余健暉入出境資料所載,證人余健暉亦已出境,有滯留國外且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之情形,惟證人余健暉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並非證明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是否犯罪所必要,自不得為證據。
四、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證人林芬玲於警詢時之供述,業經告陳月雲及其選任辯護人於本院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二日準備程序期日中爭執其等證據能力,而證人林芬玲於警詢時之供述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語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不得作為證據。此外,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其餘證據,部分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及曹巨明及其等選任辯護人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五第二項規定,均得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有罪部分:
一、訊據被告曹巨明坦承業務侵占之犯行,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則矢口否認有何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被告陳月雲辯稱:伊並不認識亦未提供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人頭,亦不認識陳凱聲、白錦松、葉育生、郭淑珍等金主,自無參與持太平產險公司購得之股票向金主借貸資金之行為;伊並未提供任何人頭,亦不知李翠芳以人頭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 伊有 時奉李翠芳指示將款項匯至其指示之戶頭,不知作假帳,亦無掏空太平產現公司資金之行為云云。被告陳凱聲辯稱:伊和太平產險公司間股票買賣是真的,只要太平產險公司有交付股票給伊,伊都有將錢付清;伊所取得的百分之一交易利潤是在股票買進再賣出後才能取得百分之一的交易利潤,所以是交易所得利潤,而非借票的抽傭行為云云。經查:
(一)犯罪事實二部分:
1、被告陳月雲自九十二年八月五日起至九十三年十月七日止,擔任址設臺北市○○○路○段○○○號四樓之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之秘書;同案被告李翠芳所經營址設臺北市○○區○○路五段一五○巷二號九樓之量子企管公司及弘太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六月間取得太平產險公司百分之二十七之股權;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太平產險公司改選董監事時,量子企管公司成為太平產險公司法人董事、監察人,並指派同案被告李翠芳、謝吉照、劉瑜、曾金山、陳淑玲、章江森為代表量子企管公司行使量子企管公司轉投資太平產險公司法人董事職務之人、指派張慶國為代表量子企管公司行使量子企管公司轉投資太平產險公司法人監察人職務之人。嗣於九十二年八月五日太平產險公司第二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中,李翠芳被推選為太平產險公司第二十一屆副董事長,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時,修正通過「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金運用辦法」,授權太平產險公司董事會、董事長、副董事長及總經理就該公司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非證券營業處每次所買進或賣出之各項投資標的之核准權限分別為五千萬以上、三千萬元以上至五千萬、一千萬以上至三千萬、一千萬以下等情,業據被告陳月雲及陳凱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伊曾為「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大股東「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事代表,除了伊之外,量子企管公司尚有董事謝吉照、劉瑜、曾金山、陳淑玲、章江森等五席代表,監察人張慶國一席代表。量子企管公司負責人原是伊本人,九十三年八月間改余健暉擔任,原持太平產險公司股票三十九張,後來陸續買進持股,至九十三年三月間持股佔百分之四十以上股權,後來又賣出持股,最後佔百分之二十七股權,資金是由伊處理,大概有一億一千萬左右資金。弘太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是伊,量子企管公司及弘太投資公司合計佔太平產險公司股權百分之四十,資金也是由伊安排等語相符。復經證人江嘉哲、林雪芬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審判期日中均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太平產險在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召開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修正資金運用辦法等語明確。又經證人曾金山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太平產物保險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的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伊是以副總經理兼董事身分出席;董事會針對未上市股票有通過修正資金運用辦法等語屬實。再經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專員李禎祥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警詢時供稱: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召開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修訂「太平產保公司資金運用辦法」公司對未上市股票投資授權部分規定,五千萬以上要經董事會核准,董事會三千至五千萬,副董事長一千至三千萬,總經理一千萬元以下有授權;另修訂公司有關有價證券投資之執行單位改為投資部,負責投資及處分等語綦詳,並有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二年度股東常會議事錄、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議程及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十一屆第二次董事會議事錄等件在卷可稽,堪信為真實。
2、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連續於如附表二、三、
五、六、七、八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同案被告李翠芳先後決定由如附表二、三、
五、六、七、八所示交易對象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二、三、五、六、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交易股數(買入股數或賣出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之股票交易,並分別指示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依其選定如附表二、三、五、六、七、八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分別簽認,並依序由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協理江嘉哲、證人即副總經理曾金山簽核後,再依投資標的由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總經理孫嘉陽或王振豪、同案被告即副董事長李翠芳或董事會(如附表二編號一至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部分)依權責決行後,(1)再由被告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證人即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證人即投資部助理吳依頻、證人即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分別填製如附表二、三、五、六、七、八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並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政部出納科人員、凌文龍、許恭瑞、證人章江森、賴鈺閑、投資部專員楊璦菁及投資部助理吳依頻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後,嗣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會計鄭雅今依前開核准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簽呈、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及證券交易稅單等資料分別製作轉帳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證人即經理陳弘道、證人即公司副總經理曾金山核章後,於太平產險公司買入如附表二、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由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專員高惠貞依照前開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被告陳月雲告知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長陳惠玲各該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交易之匯款方式、對象及當時太平產險公司資金狀況,選擇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付款,開立取款條及匯款單,連同會計轉帳傳票及證券交易稅單,送證人即財務部經理江嘉哲、證人即財務副總經理曾金山及行政管理部經理曹樹德、胡淑嬋、彭俊榜蓋取款印鑑,用印完畢後就交由財務部出納科外勤人員廖志雄到銀行匯款至陳月雲所告知之匯款對象帳戶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正機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再由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證人章江森將如附表二、七、八所示交易之部分股票分別交由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專員李禎祥、楊璦菁點收後,轉交付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點收保管,並將入庫股票數量登錄在股票入出庫登記簿。於太平產險公司出賣如附表三、五、六、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時,由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向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李欣怡領取部分股票,再將該等股票交付予同案被告李翠芳或被告陳月雲,以轉交如附表三、五、六、七、八所示交易對象進行股票交割;另同案被告李翠芳為另向被告陳凱聲、證人白錦松、林芬玲、陳進志、葉育生及郭淑珍分別調借現金或發票人為陳古人傑、環臺顧問公司、白錦松、林芬玲、張美秀、葉育生及郭淑珍之支票分別交付予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被告陳月雲或證人林雪芬轉交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證人即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等情,業據被告陳月雲及陳凱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核與①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有關太平產險公司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及興櫃買賣股票之流程,投資部先負責作評估報告,經投資部經理林雪芬簽呈(投資)後逐層財務部協理江嘉哲、副總曾金山、總經理 孫嘉楊 (後改為王振豪)、再經伊審核通過後,就交財務部處理後續的手續,買進的股票是交由投資部的林雪芬或副理廖文守或財政部楊璦菁,還有伊的秘書陳月雲等人處理,財務部憑簽呈或股票、證券交易稅單等依據支出現金。太平產險公司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流程,投資部先負責作評估報告,經投資部經理林雪芬簽呈(處分)後逐層財務部協理江嘉哲、副總曾金山、總經理孫嘉陽(筆錄誤載為 孫家楊 ,後改為王振豪)、再經伊審核通過後,投資部會向財務部領取股票,有當場交易,股票交給對方,再收取支票、現金、匯款,也有對方先匯款給公司後,再叫交易人到公司領取股票等語、②證人曾金山先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偵查中以被告身分供稱:太平公司未上市股票買賣由李翠芳決定交易數量、對象、金額、給投資部任投資會簽,再依公司董事會授權金額核決處理,核准後由會計切傳票,再由財務部負責付款,交割部分由投資部負責,出售股票也是由會計切傳票,投資部負責交割交易就完成,此過程伊僅是負責將投資部的簽呈會簽後往上呈報等語;復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太平產物保險買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程序是李翠芳負責決定買賣的標的、金額、數量及對象,決定後交由投資部負責寫簽呈,投資部的經理簽核後,再由財務部江嘉哲協理簽會後,經過伊本人以及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這是按照內部的授權辦法。太平產物保險公司賣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的程序,亦同買進,賣出的價格、標的、數量、對象由李翠芳決定後,一樣由投資部簽呈層轉核准後,交割是由財務部進行交割;賣出未上市櫃股票款項進來後之處理可能有三種方式,大部分是支票,支票就給財務部,一部分是匯款,另外少部分是現金,由投資部收款後交給財務部出納等語、③證人江嘉哲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李翠芳擔任太平產險副董事長的期間買賣股票的標的、價格、對象由李翠芳決定,李翠芳擔任副董事長期間,買賣未上市股票詳細筆數不記得,有幾百筆;因為基本上股票是李翠芳決定股票買進或賣出的對象。太平產險買進股票支付股款時,伊等的流程就是投資部那裡會檢附相關的資料到財務部來,財務部出納會根據資料做匯款的動作,所以是投資部告訴伊等要匯那裡,伊等就依照投資部的告知進行匯款等語、④證人林雪芬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八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李翠芳擔任太平產險副董事長期間,太平產險公司買賣股票的標的、價格、對象是由是李翠芳決定的。在李翠芳擔任太平產險副董事長時他買賣未上市股票的筆數總共有很多,應該好幾百筆。投資報告是伊等投資部門,根據未上市股票的投資權限所寫的投資報告往上簽呈,伊不會知道交易對象,李翠芳選定投資標的了,伊等就根據他說的投資標的,伊等會去看產業和公司的前景,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資訊等等,去寫投資報告,投資報告有財務部、財務部副總、總經理、副董事長、董事長簽核;投資報告的目的是隨著投資標的簽呈所附的報告,簽呈就是寫投資標的的前景、敘述及目前市場價格,往上簽核之後,根據簽呈下來就會去執行,股票是否如期入庫是由財務部負責。除了陳月雲有受到李翠芳的指示協助填寫證券交易稅外,伊公司負責填寫證券交易稅的人還有伊等部門的助理吳依頻、廖文守,財務部那邊伊就不知道。假設伊等要賣股票,由財務部領出股票交給李翠芳。買進是李翠芳買到股票交給伊等,伊等再轉交給財務部。伊等要交給李翠芳的時候她不在,就請陳月雲轉交。根據簽呈的投資交易,李翠芳是以太平產險公司名義買股票,買股票的資金來源就是公司匯出去的,是公司的錢,這些公司購買股票的資金,根據往上簽呈核可後,就會到財務部和會計部去做款項的匯出等語、⑤證人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專員李禎祥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警詢時供稱:整個公司投資買賣未上市股票流程,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五日董事會通過李翠芳擔任副董事長,成立投資部並由李翠芳負責掌管買賣未上市股票,投資標的由李翠芳決定、評估、報告;買賣簽呈由林雪芬、廖文守負責;買賣價格及股數由李翠芳決定(並未實際參考興櫃或盤商價格),偶由陳月雲口述或代為傳達價格,製作簽呈後,送請授權主管投資部經理林雪芬、財務部協理江嘉哲、財務副總曾金山、總經理孫嘉陽或王振豪、副董事長李翠芳、董事長黃清江核准,並會財物部門匯款,核准後送會計單位製作傳票轉通知財務部門付款,買進之未上市公司股票由陳月雲或章江森帶回公司由投資部李禎祥、楊璦菁或陳月雲交給財務部出納科點收入庫,賣出時亦由李翠芳叫林雪芬、廖文守製作處分簽呈,依照授權額度呈報授權主管簽核,未上市股票簽呈送至會計部門編制傳票,另外簽呈加會財務部以領取股票交付陳月雲、章江森進行交割事宜。買賣稅單大部分由投資部陳月雲填寫,有時候由專員楊璦菁負責。公司投資未上市股票未入庫事宜都是由李翠芳、曾金山、江嘉哲、陳月雲、林雪芬全權負責等語、⑥證人李欣怡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警詢時供稱:公司買股票時,由財務部出納科付款,股票由投資部點收,再交由財務部門保管;公司如果是賣股票,投資部會有核可之簽呈給出納柯科長陳惠玲,他會跟財務部協理江嘉哲確認是否有此筆交易,如果有此筆交易,投資部會跟伊拿股票。投資部門係由楊璦菁、廖文守將買進之未上市上櫃股票交給我;賣出股票時,則由投資部門廖文守向出納科拿未上市上櫃股票,並由協理江嘉哲負責收取股款。伊負責核對每天股票買賣之數量並製作報表,如果當天數量不合,我會將報表以email給江嘉哲、曾金山、陳月雲、林雪芬,而我會將報表列印給陳惠玲,他會去跟協理江嘉哲追股票,由協理江嘉哲負責等語、⑦證人鄭雅今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警詢時供稱:伊所製作之未上市股票轉帳傳票是依據公司投資部報給伊等會計部的長期股權投資明細表製作,製作當日投資部會把明細表送到會計部審核,伊等審核明細表相關主管之簽章沒問題後製作轉帳傳票,經過會計部科長、副理、經理、公司副總經理核章。太平產險公司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交易完成後,股款由財務部出納科支出,若公司賣出股票後股款入帳是由財務部出納科陳惠玲或高惠貞通知會計部股款入帳沖應收帳款等語、⑧證人高惠貞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警詢時供稱:太平產保公司買未上市公司股票時,當時伊依據投資部核准過之簽呈,開立取款條和匯款單,連同會計之傳票,送財務部經理江嘉哲、財務副總經理曾金山及行政管理部經理曹樹德、胡淑嬋、彭俊榜蓋取款印鑑,用印完畢後就交由財務部出納科外勤人員廖志雄到銀行匯款。有關股款匯款帳戶、戶名係由投資部副董事長李翠芳之秘書之陳月雲電話通知出納科長陳惠玲以後,再由出納科長口頭告知伊本人,伊即依據指示填寫取款條和匯款單。太平產險公司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時,由投資部副理廖文守出示賣股票之核准簽呈給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再由出納科長要伊查詢受款帳戶是否有股款匯款進來,金額是否符合,若符合伊就影印受款帳戶交易明細交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或科長李禎祥簽收;若股款未匯進或金額不符,伊就通知科長轉告財務部經理江嘉哲催款。李翠芳負責之未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大部分使用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公司帳戶000000000000、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公司帳戶000000000000、華僑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太平公司帳戶0000000000000
0、國泰世華商銀忠孝分行太平公司帳戶000000000000等語、⑨證人陳惠玲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中證稱:太平產物保險公司買進股票的時候,出納科是依據會計部的傳票和投資部所製作的買賣股票簽呈來支付股款,支付股款之後,伊等會依據當天投資部的買賣股票的明細製作股票進出明細表和總表,看有無入庫,如果沒有就會呈報主管江嘉哲,他就會去跟林雪芬和陳月雲追蹤。財務部負責點收股票,是李欣怡負責的,而且伊等是投資科拿給伊等入庫的等語、證人賴鈺閑於本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伊有填寫過代徵稅額繳款書,是陳月雲交辦伊的事情,因為伊一開始去公司不熟悉,是陳月雲寫的,熟悉後就由伊來填寫,伊填寫上開代徵稅額繳款書的資料是依據投資部的報表上內容填寫,伊現在的印象是交易的股票名稱、金額、股數、交易對象,陳月雲亦有交辦伊去銀行繳交未上市股票交易的稅款,買進和賣出都有,還有投資部的楊璦菁、吳依頻幫忙繳交過等語大致相符,並有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入出庫資料、未上市股票進出記錄表、股票出庫登記本、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日燁字第○九四一一六號函及其檢附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分戶卡、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過戶統計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新壽證股字第一九○號函及其檢附股東持股證明、 誠泰 商銀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臺固法(九四)字第○四九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彙整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統證
(九四)持股字第○九四○○○○三三五號函及其檢附分戶卡查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 富邦 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四)富證股字第二七五號函及其檢附臺灣高速鐵股份有限公司分戶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九四)建證股字第○○○○三六三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東分戶帳卡、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九四)群股代字第四○一號函及其檢附分戶卡查詢、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巨擘科技)轉讓過戶聲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中信銀法託客服字第九四○○○三二一○六五號函及其檢附 統寶 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金鼎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八日鼎股代字第○九四○○○一四七八號函、欣營石油氣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八日欣營秘字第○九四○一三○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 錢櫃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錢總字第九四○六九號書函及其檢附錢櫃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戶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一○二○三八七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一二九○五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七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一二四八○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十四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一二二六二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北區國稅宜縣四字第○九七一○○四二七○號函及其檢附線上繳款書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中區國稅三字第○九七○○一九五八六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財北國稅南港服字第○九七○二○一二六六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二三五二七七號函、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及未上市股票入(出)庫紀錄等件在卷可查,且有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華僑銀行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及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證券戶)存摺等件扣案可佐,堪信為真實。
3、又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均明知未經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對象之同意或授權,竟任由被告陳月雲或交由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投資部副理廖文守、投資部專員楊璦菁、投資部助理吳依頻、陳月雲之助理秘書賴鈺閑在如附表一所示股票交易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一式五聯,分別為報核聯、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執聯、存證聯及收執機構存查聯)上「代徵人姓名(證券買受人)」欄內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署押,而分別偽造如附表一所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之私文書,分別表示如附表一所示交易對象購入如附表一所示股票故據實填製屬私文書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且將應納稅款送請國庫核收之意思後,再分別交由不知情之財政部出納科人員持之向金融機關承辦人員行使,據以辦理證券交易稅款繳納事宜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李翠芳先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張權及葉育生部分他們的投資人與太平產險公司的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的交易都是真的,部分伊私下是利用他們做為股票交易稅單的人頭等語;復於同日偵查中供稱:陳進志沒有借伊戶頭,伊只是單純用他名字製作稅單,張美秀是陳進志安排,提供銀行戶頭和支票,由陳進志決定開立支票之金額,伊等把錢匯到張美秀戶頭,他再匯回來,陳進志亦提供陳正機戶頭供轉帳,黃明標夫妻有借伊錢,交易稅單他並不清楚,王邦臻僅提供戶頭供伊使用,這些人都不知道伊用他們的名義做假交易,亦未得任何好處等語;又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陳月雲、陳正機、王邦臻、許伶夷是伊用他們的銀行帳戶作為存匯款之用,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公司有時也會用他們的銀行帳戶來作為存匯款並使用他們支票作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應收票據,張美秀是伊借用她的支票作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應收票據,黃明標、林芬玲、陳進志等人,伊亦用他們的名義做為與太平公司的交易對象,但他們都不太清楚等語;再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偵查中供稱:沒有人授權伊用張水旺名義買賣股票。伊應該有用張 周錦雲張淑燕 、張權名義進行假交易,因為伊用的名字很多等語綦詳,核與①證人王邦臻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先供稱:伊將個人的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000000000000帳戶交給章江森使用,由於伊沒有使用印鑑,伊只有把存摺交給他,所以章江森要提款時,伊每次會在多張空白取款憑條上簽名後交給他使用,章江森並沒有告訴伊前述帳戶的運用,及以伊的名義投資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等情形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供稱:伊知道伊的帳戶有大額資金進出,但伊不知是太平產險公司買賣股票交易金額,伊不知道太平產險公司用伊之名字買賣股票,伊並不瞭解證券交易稅單之事等語、②證人許伶夷於九十四年四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先供稱:伊並沒有向太平公司購買臺灣固網的股票,也沒有開立環臺公司的支票來充作買賣股票的款項,伊不知道是誰冒用伊的名義,向太平公司買入前述臺灣固網的股票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伊並未見過亦不瞭解證券交易稅單之事等語、③證人陳進志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警詢時供稱:伊不知伊本人、陳正機、張美秀自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止期間與太平產險公司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相對成交金額共高達二十一億元之交易情事,這些交易都是李翠芳冒用伊等名義所致等語、④證人陳正機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警詢時供稱:伊不知道何時開始以本人名義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因自始至終伊從未曾接觸股票之事等語、⑤證人郭淑珍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警詢時供稱:於九十三年三月間,李翠芳稱太平產險公司有意投資 連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以伊將自己所有連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千多張(千股)股票(每股十四點八元)賣給太平產險公司,隔數日股款才匯入伊帳戶;印象中沒向太平產險公司買進其他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亦無利用他人名義交易情形等語、⑥證人林芬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供稱:伊跟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之間在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間從未有買賣交易,伊沒有委託李翠芳替伊操作上市上櫃或未上市股票之買賣交易,也沒有與太平產險公司交易買賣未上市股票之紀錄,伊不知道為何會有伊與太平產險公司證券交易稅額繳款書,伊與李翠芳沒有業務往來關係,但有單純借貸金錢關係,李翠芳亦未告知伊有以伊之名義與太平產保公司交易股票等語、⑦證人黃明標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供稱:伊跟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之間在九十二年至九十三年間從未有買賣交易等語、⑧證人張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警詢時供稱:警方提示之張權、 張周錦雲 、張淑燕等人與太平產保公司交易之證交稅單二十四張,其中十七張稅單資料是偽造,伊等沒有與太平產險公司交易過等語、⑧證人蕭春月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警詢時供稱:經伊與伊先生張權詳閱,警方提示之張權、張周錦雲、張淑燕等人與太平產保公司交易之證交稅單二十四張,其中十七張稅單資料是偽造,伊沒有與太平產險公司交易過等語、⑩證人葉育生於000年0月0日警詢時先供稱:警方提示伊與太平產險公司證券交易稅單張(影本),經伊詳閱,其中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賣出 統寶光電 三十萬股出買人非伊本人,而且三十萬股數量也太多,同日賣出誠泰銀行五萬六千股出賣人亦非伊本人;伊猜想可能是其他人透過伊賣出股票,為方便作帳才寫伊名字,但詳細事實要問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及其秘書陳月雲,除此之外,其他買賣稅單伊看過均實在等語;復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警詢時供稱:針對警方昨(七)日提示有關本人葉育生、 周松祥吳霞陳碧燕趙薇薇馬永健賴文敏吳威德林允雄鄭南生鄭英郎吳俊彥許郭秀娥 等人證券交易稅單查證部分,經伊回家逐筆核對後,確認其中葉育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賣出統寶光電三十萬股給太平產險公司之交易不實,另葉育生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買進誠泰銀行五萬六千股亦非屬實,其他交易經勾稽後交易屬實等語、⑪被告陳凱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警詢時供稱:員警提示之證交稅單十八張均不實在,沒有這些交易,九十三年一月六日陳凱聲(欣營石油氣一千四百五十萬元交易)、陳古人傑(錢櫃企業二千四百萬元交易)兩筆資料,伊查無資料,且伊從未以個人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其他於九十三年七、八月間,當時李翠芳已經週轉不靈積欠伊巨額款項,不可能再做任何交易,伊猜測這些稅單是李翠芳利用伊開立支票對公司偽報成交交易,將其虧空該公司財務轉為應收帳款票據加以掩飾,根本沒這些交易等語、⑫證人張水旺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先供稱:伊與太平產險公司沒有任何交易;警方提示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九十三年一月六日、九十三年三月八日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上證券出賣人及證券買受人張水旺是伊本人,伊不知道係何人以伊的名義買賣未上市股票;李翠芳沒有告訴伊要用伊的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買賣股票等語;復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伊沒有賣過股票給太平產險公司或李翠芳,伊和她或太平產險從來都沒有做過交易。伊也沒有把伊的名字借給別人買股票。伊沒有印象她曾經告訴伊要用伊的名義買賣股票等語、⑬證人 吳尚武 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警詢時供稱:伊沒有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止,將本人或他人持有之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賣給太平產保公司,或以本人或他人名義向太平產保公司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伊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期間,並未實際買賣等語大致相符,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等件附卷可查,應堪認定。
4、同案被告李翠芳決定以太平產險公司名義出賣如附表
五、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買入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之股票予證人葉育生、張權、蕭春月後,由同案被告李翠芳或被告陳月雲以電話與證人葉育生、蕭春月聯絡、接洽並確認證人葉育生、張權、蕭春月以如附表五、六所示之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五、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並指示不知情之證人葉育生將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所有如附表五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分別匯入李翠芳、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余健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陳古人傑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指示不知情之證人張權、蕭春月將應交付太平產險公司所有如附表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分別匯入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嗣證人葉育生、張權、蕭春月將其等原應匯入太平產險公司帳戶之如附表
五、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共計二億五千五百零七萬七千二百元,分別匯入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指定之前開金融機構帳戶內後,同伴被告李翠芳旋將之侵占;另向被告陳凱聲、證人陳進志等人調借發票人為陳古人傑、環臺顧問公司、張美秀之支票分別交付予太平產險公司協理江嘉哲、陳月雲或林雪芬轉交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入帳,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由證人即財務部出納科科長陳惠玲、專員高惠貞通知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股款入帳,編制傳票以沖應收帳款等情,業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張權、葉育生等人所供他們向太平產險公司購買未上市股票之股款係由伊指定匯入陳月雲或伊本人李翠芳等多人帳戶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太平產險公司與張權、葉育生等人正常交易時之股款,伊有指定他們將股款匯入陳月雲、余健暉或伊帳戶;為避開關係人交易以及買賣時的價差,伊以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秀等人支票交付或以其他人頭帳戶名義匯回公司等語明確,復經證人葉育生於000年0月0日警詢時先供稱:伊於九十三年一月初,開始接觸買賣各類未上市上櫃股票,內部股票買賣手續則由該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及其秘書陳月雲辦理,他們會先將欲賣出股票及價位用電話向伊詢價,經雙方同意成交後,即匯入其指定帳戶,匯款後約二至三日後,伊就會到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領取股票等語;又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警詢時供稱:伊第一次於九十三年一月五、七、八日分別向李翠芳、陳月雲接洽,承購太平產保公司持有之臺灣固網公司股票五百萬股(每股約四點一元成交),並指定伊匯入陳月雲帳戶,當時伊曾質疑為何不將股款直接匯入該公司帳戶,渠等表示目前該公司交易程序就是如此,因股票出讓人確實登記為太平產險公司所有,且交易地點亦在太平產險公司臺北市○○○路○段五五○三樓投資部營業處所完成,因不疑有他,所以繼續與該公司交易買賣其他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伊和親友們一起購買股票後,金額加總後由伊統一匯入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及秘書陳月雲指定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王邦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余健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交通銀行忠孝分行陳古人傑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李翠芳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等語綦詳;又經證人張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警詢時供稱:伊本人張權、張周錦雲、張淑燕等三人向太平產險公司(李翠芳、余健暉、陳月雲)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資金是伊和伊太太蕭春月自有資金(約二千萬元)投資;太平產險公司指定伊等匯入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000000000000號等語、證人蕭春月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警詢時供稱:伊於九十二年七月間開始與太平產保公司買賣各類未上市上櫃股票,伊與伊先生張權一起投資,以張權、張周錦雲、張淑燕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相互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伊與太平產保公司買賣各類未上市上櫃股票都是與該公司秘書陳月雲聯絡,他會事先電話告訴伊買賣股票名稱、數量、每股價位,價位合理伊就投資,再依陳月雲指示將股款匯至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開始交易時,曾問陳月雲股票款項為何要匯給他,他告訴伊是該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指示交代,後來因每次交易都如期拿到伊所購買之股票,所以每次交易都將股款匯至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僅有一次陳月雲叫伊將一筆股款匯至環臺顧問公司帳戶內等語明確,並有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日燁字第○九四一一六號函及其檢附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分戶卡、燁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過戶統計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新壽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二日新壽證股字第一九○號函及其檢附股東持股證明、誠泰商銀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九月五日臺固法(九四)字第○四九八號函及其檢附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持股變動彙整表、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統證(九四)持股字第○九四○○○○三三五號函及其檢附分戶卡查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九四)富證股字第二七五號函及其檢附臺灣高速鐵股份有限公司分戶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九四)建證股字第○○○○三六三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東分戶帳卡、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九四)群股代字第四○一號函及其檢附分戶卡查詢、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巨擘科技)轉讓過戶聲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中信銀法託客服字第九四○○○三二一○六五號函及其檢附統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持有股份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印鑑卡、交易明細資料、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印鑑卡、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忠孝分行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交忠發字第九四四○五○○一二三號函及其檢附交通銀行存款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調查表、客戶營運量往來明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江分行九十七年三月五日(九七)國世松山字第○○三○號函及其檢附交易明細資料、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衡陽分行九十七年三月三日(九七)兆銀衡字第○一四七號函及其檢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銀營運量往來明細查詢、支票存款、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九七)遠銀財富字第三九一號函及其檢附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全行開戶明細查詢單、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存摺往來名細分戶帳、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九十七年三月十三日(九七)兆銀臺北字第九七○六○號函及其檢附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交銀營運量往來明細查詢、活期存款、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二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一○二○三八七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一二九○五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宜蘭縣分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北區國稅宜縣四字第○九七一○○四二七○號函及其檢附線上繳款書資料查詢、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九十七年四月十五日中區國稅三字第○九七○○一九五八六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南港稽徵所九十七年五月一日財北國稅南港服字第○九七○二○一二六六號函及其檢附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七年六月九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九七○二三五二七七號函、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等件在卷可稽,且有存摺、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華僑銀行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證券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王邦臻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余健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證券戶)帳戶存摺、世華銀行松山分行李翠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及交通銀行陳月雲帳戶存摺等件扣案可佐,已堪認定。
5、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分別向被告陳凱聲、證人白錦松、林芬玲、陳進志及郭淑珍分別調借現金或支票入帳部分:
(1)同案被告李翠芳於前開時間,向證人郭淑珍調借現金或支票一節,業據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陳稱:郭淑珍是沒有現金借伊,才借伊股票等語屬實。又經證人郭淑珍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警詢時先供稱:於九十二年十月間,李翠芳持亞洲全通股份有限公司四百張股票私下向伊借貸一千萬元,言明短期借款內還款後再贖回股票(目前為止尚未還款);又於九十三年六月間伊向李翠芳要回之前借給他的一千萬元時,他告訴伊需要借本人太平產險公司股票一萬張週轉現金等語;復於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李翠芳自九十二年開始向伊借錢,目前尚欠伊六千萬;李翠芳最後向伊借一千五百萬元,當時她與她先生拿一家科技公司股票一千張抵押,過幾天又拿同一家公司四百張股票向伊換回一千張股票。在此之前她還欠伊一千五百萬,並要伊把一萬張的太平公司股票交給她先週轉借錢還伊,我便交給她;李翠芳向伊借錢,除有股票做擔保外,尚有她個人支票及量子公司支票給伊擔保等語明確,並有亞洲全通股份有限公司普通股股票(含亞洲全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轉讓登記表)及領回股票號碼清單等件附卷可查,應堪認定。
(2)同案被告李翠芳於前開時間,向證人林芬玲調借現金一情,業據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先供稱:黃明標、林芬玲、黃信介、黃鈺婷、梁玫鈴這些人都是一家人,伊跟林芬玲有資金往來,伊開立伊本人(李翠芳)及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支票向她借款,並替她在臺北把支票託收於她的帳戶等語;復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供稱:黃明標、黃信介、林芬玲、黃鈺婷是一家人,都是林芬玲處理,黃鈺婷、黃信介是他們的小孩,伊是向她借錢等語明確。又經證人林芬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先供稱:伊與李翠芳沒有業務往來關係,但有單純借貸金錢關係,在九十二年八月起李翠芳開始向伊借款,李翠芳告訴伊他欠錢要週轉,伊因基於朋友的關係答應借款給他。他先開立他個人或他經營之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支票給伊作擔保,他要先將支票存入伊之帳戶後,伊始會將錢匯至她指定之帳戶,所以伊將前述黃鈺婷等人(即黃鈺婷、黃明標、黃信介、林芬玲、梁玫鈴)帳戶帳號報給李翠芳,李翠芳在臺北市中國農銀領取票據代收簿後自行填寫,並將代收證明傳真給伊確認無誤後,伊始將現金匯至李翠芳指定帳戶,他曾提供給伊陳月雲、李翠芳、余健暉、章江森、白錦松、陳正機、陳古人傑等人之金融帳戶供伊匯款;每次借款大約五百萬元左右,他開始向伊借款時就告訴伊要支付伊利息,利息計算的方式是每月借一百萬元支票利息一萬元左右。
他開給伊的支票經伊兌現後,他再向伊借款時利息會加在新開立之支票,伊總共被李翠芳跳票五千七百萬元等語;復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伊和李翠芳純粹是朋友往來,她會把支票存到伊戶頭代收,向伊調借現金,月息百分之一,每次借款約一、二十天,到期兌現後她又再借,到最後就跳票。伊是借錢給李翠芳。她給伊的支票大部分都是她自己的,有些是量子公司的,伊給她的錢都是匯到李翠芳帳戶,有時匯到陳月雲、王邦臻、許伶夷。匯進去帳戶都是李翠芳傳真給我的。李翠芳還欠伊六千七百萬元,九十三年八月左右開始向伊要求延票等語綦詳。再經證人黃明標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供稱:在九十二年十月起李翠芳開始向伊借款,他有開立他經營之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支票作擔保,李翠芳每個月平均向伊借貸大概約
四、五百萬元,每月借一百萬元支票利息一萬元左右。李翠芳向伊借款,伊都是匯到他指定之帳戶。
直至九十三年八月三日始停止借款,李翠芳跳票金額共五百萬元等語屬實,並有支票、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搜索扣押筆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扣押物品目錄表等件在卷可參,且有世華銀行松山分行李翠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交通銀行陳月雲帳戶存摺、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林芬玲)、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 梁玟鈴 )、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黃鈺婷)、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黃明標)、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黃信介)等件扣案可佐,應堪認定。
(3)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於前開時間,向證人陳進志調借支票一節,業據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陳進志部分有用他、張美秀、陳正機等人作為股票交易稅單的人頭,他將張美秀及陳正機帳戶及支票借伊用,張美秀的支票作為太平產險公司當應收票據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張美秀是伊借用她的支票作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應收票據等語;又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供稱:陳進志部分是與伊對開支票,但他是用他女友名義,因為要避掉關係人交易才這樣做等語;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當時為要美化帳面,就是要讓太平產險帳面上有賣出未上市股票獲利,實際上是伊自己貼錢,伊個人先開支票給陳凱聲,陳凱聲再開他支票給伊,實際上是伊購買太平產險未上市股票,等伊支票兌現之後,陳凱聲的支票再兌現,伊請陳凱聲幫忙代價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一。該此百分之一是伊另外拿給陳凱聲支票或現金或匯款,有時候伊也會在對開給陳凱聲的支票金額直接加上百分之一費用,伊等都是逐筆講好的。張美秀部分也做這樣的買賣模式,伊跟他們說的理由都是伊要避開關係人交易,所以伊要借用他們支票,但我沒給張美秀百分之一回扣等語。又經證人陳進志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警詢時供稱:九十二年七月間,李翠芳擔任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職務時,他親自到臺南「林鳳營渡假會館」找伊調錢週轉,當時他以私人名義,拿量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之太平產險公司股票一萬七千張向伊借五千一百萬元,伊分三千萬元及二千一百萬元兩次,將錢匯款至李翠芳指定帳戶。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他又以需要太平產險公司股票週轉為由,改開李翠芳個人支票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支票面額三千六百萬元一張及量子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世華銀行松山分行支票面額五百萬元三張,總共五千一百萬元,而將該批股票取回,但支票到期時,他又一再要求伊不要軋票,復於九十二年十月間開始向伊借票,金額從四、五百萬元開始,後來所借票開的面額越來越大,直到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所借張美秀面額五千九百多萬元支票到期日前沒如期匯入,以致造成張美秀支票跳票,之後就沒有再借他大額支票。李翠芳向伊借票時一併要求抬頭指定給「太平產險公司」,借票時間及開票金額都不定,借票時都是當天早上李翠芳親自打電話給伊,伊才開票,票期都是一星期左右,伊支票開完後,會請朋友拿至交通銀行北臺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託收,至於張美秀到期日支票款,係由李翠芳調度票款匯入至陳正機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內,伊隨即請職員陳正機將款項轉匯至張美秀甲存帳戶內等語綦詳。再經陳正機陳正機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警詢時供稱:伊自九十二年七月開始幫陳進志負責匯款工作,於九十二年六月間有將個人身分資料及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借給陳進志使用,陳進志僅告知太平產險公司會有錢匯進本人帳戶,並依陳進志指示,將款項轉匯至華僑商銀府城分行張美秀甲存帳戶內,匯款時若有問題,陳進志有囑咐伊直接向太平產險公司秘書陳月雲聯繫。從九十二年七月間至九十三年七月間除例假日外,幾乎每天都至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辦理轉帳工作。據伊所知,當時老闆陳進志開立張美秀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戶支票給太平產險公司,所以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行員每天會告訴伊當天張美秀甲存票款金額,伊會立即與太平產險公司秘書陳月雲聯絡並核對確認當天是否有相關資金匯入本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一旦金額存入,即將金額全數轉存至張美秀甲存帳戶,偶爾依陳進志指示將張美秀支票持往交通銀行臺南分行存入太平產險公司帳戶託收支票等語、證人張美秀於九十四年七月七日警詢時供稱:因為李翠芳跟伊同居人陳進志熟識,陳進志大概是九十二年中旬左右向伊借票再開給李翠芳,他將錢轉入伊帳戶兌現,所以太平產險公司多次曾將錢匯入帳號00000000000000,陳正機再將款項轉匯至伊本人在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伊從未買賣太平產保公司股票等語屬實,並有借據、支票及交通銀行北臺南分行代收款項收據等件在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4)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向被告陳凱聲調借現金或支票入帳等情,業據被告陳月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太平產險公司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賣出後收取之股款支票(陳古人傑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都是陳凱聲以其母親陳古人傑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的支票,跟陳凱聲並沒有這些實質股票買賣交易,伊與他對開支票,他開陳古人傑、環臺公司支票給太平產險公司當應收票據,與他簽訂買賣確認書,依照開立的票款額度,伊會支付百分之一的手續費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偵查中供稱:伊和陳凱聲對開支票,他抽支票面額的百分之一,對開支票是陳凱聲自己要求的。太平公司為了避開關係人交易,有時股票由伊買來後,湊到一定數目再賣給公司,但伊不能直接買給公司就找人頭過水,伊有把這個情況告訴陳凱聲,他還寫合約要伊簽收等語;又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二三二號案件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訊問期日中陳稱:伊跟陳凱聲互開支票的部分是替公司創造盈餘,這部分的錢公司是把他當成業外投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應收票款,這有一部分是假的交易,實際上沒有買賣股票,但是伊等還是互開支票,陳凱聲可以賺百分之一的好處,也就是伊開伊的量子公司的支票跟伊個人的支票給陳凱聲,他再開他媽媽的支票給伊,兩個人開的金額是一樣的,伊的發票日在他的發票日之前,百分之一的利潤由伊出,伊再匯給他或開支票給他,伊記憶裡他從沒有跟伊買過未上市、未上櫃的股票,伊有告訴他這些支票要用來買賣股票用的等語;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陳古人傑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股款支票,均係陳凱聲以其母親陳古人傑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所開,陳凱聲並無這些實質股票買賣交易等語;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伊要避開關係人交易請陳凱聲以支票對開方式幫忙;當時為要美化帳面,就是要讓太平產險帳面上有賣出未上市股票獲利,實際上是伊自己貼錢,伊個人先開支票給陳凱聲,陳凱聲再開他支票給伊,實際上是伊購買太平產險未上市股票,等伊支票兌現之後,陳凱聲的支票再兌現,伊請陳凱聲幫忙代價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一。該此百分之一是伊另外拿給陳凱聲支票或現金或匯款,有時候伊也會在對開給陳凱聲的支票金額直接加上百分之一費用,伊等都是逐筆講好的等語綦詳,並有支票、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忠孝分行九十四年八月九日交忠發字第九四四○五○○一二三號函及其檢附交通銀行存款印鑑卡、支票存款開戶申請書暨調查表、客戶營運量往來明細等件在卷可稽,已堪認定。
(5)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向證人白錦松調借現金入帳一情,業據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復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伊是拿股票或支票以太平產險公司與白錦松簽訂附買回同意書向他借錢,手續費是合約金額的百分之五,利息另計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偵查中供稱:伊有和白錦松簽買回契約,因為伊向白錦松借錢,他需要擔保,合約是請陳凱聲擬的,陳凱聲有抽佣金,伊付過一次,金額伊不記得了,其他都是白錦松給的等語;又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偵查中供稱:白錦松就是買賣股票,伊賣給他股票,但是市場行情不好,伊就以較高金額又買回來,是作為他的價差,買賣都是用附原價買回條件的,但是在訂約同時就約好每星期要給他手續費、利息,實際上就是伊向他借錢等語;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陳凱聲介紹白錦松給伊認識,主要是伊向白錦松借錢等語綦詳。又經證人白錦松於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伊從頭到尾交易對象都是李翠芳,伊是經由陳凱聲介紹認識李翠芳,李翠芳說需要錢,伊自己本身不玩股票,他以附條件買回股票方式來向伊借錢,他有把股票給伊作為擔保,伊才把錢借給他,她支付伊利息和紅利,利息是月息兩分七的利息,紅利是借款總額百分之三;伊亦需付陳凱聲借款總額百分之一的佣金。伊依她的指示匯款至她指定戶頭,量子公司、李翠芳私人戶頭最多,其他除非是李翠芳要直接匯款給對方,我才會依指示匯到該戶頭等語:復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伊是陳凱聲律師介紹而認識李翠芳的,因為伊以前就認識陳律師,他只是說李翠芳需要週轉資金就介紹伊認識。李翠芳和伊簽訂買賣股票附買回契約是介於真實的股票買賣與金錢借貸兩者之間,因為他是拿股票給伊作擔保,如果他有還錢股票就是他的,如果他沒有還錢,股票就是伊的,就是拿股票跟伊借錢,伊都是依他的指示將款項匯入帳戶。伊與李翠芳借貸款項,他有付伊利息,月息兩分七。伊和李翠芳借貸款項之外,沒有任何金錢往來。陳凱聲在伊和李翠芳借貸款項中第一次有抽取傭金,好像是交易總額的百分之一。這些佣金還有包含伊所得的利息都是李翠芳交付的,就是他借錢的時候交付的,伊匯款給李翠芳,有時候他用現金給伊,有時候是匯款,給陳凱聲的佣金,是由伊另外開票給陳凱聲的。李翠芳以附條件買回方式將未上市櫃股票作為擔保向伊借款,在他發生退票之後的利息就沒有支付了。陳月雲也是依據李翠芳的指示辦事,交付股票、拿指示條給伊等匯款,大部分都是匯到他的私人帳戶去等語屬實,並有支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跨行匯款入戶電匯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附買回同意書、第一商業銀行匯款通知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憑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忠孝分行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九四忠孝字第○○五○七號函及其檢附開戶資料、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法務部調查局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三日調錢壹字第○九五○○○八一九四○號函及其檢附存摺存款帳戶及交易資料列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單等件在卷可考,應堪認定。
6、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為如附表二、三、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後,向被告陳凱聲、證人白錦松、林芬玲、陳進志及郭淑珍分別調借現金或支票,或由如附表四所示帳戶匯款至太平產險公司帳戶內而反覆循環交易,虛增太平產險公司業外收入,而為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並將如附表二、三、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交由證人鄭雅今據以製作傳票,致使太平產險公司依法令製作之相關業務報告、財務業務文件、太平產險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前三季、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第一季、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三年度及九十二年度、財務業務文件連續均呈現內容不實並隱匿與關係人李翠芳交易事實之狀況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伊為避免關係人交易問題,所以伊利用人頭(陳月雲、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志、張美秀、陳正機、黃明標、林芬玲、王邦臻等,部分的人頭伊已經忘了)作中間轉帳的交易,包括存、匯款及應收票據之開立,作為太平公司創造盈餘;伊有用不實的證券交易稅單向太平產險公司提領股款,也曾用應收票款充作公司賣出股款的收入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偵查中供稱:因為評等低,很多交易都不能做,伊想要創造虛增公司盈餘提高評等,所以作假交易;伊有用不實證券交易稅單向太平產保公司提領股款,但同時也有用不實稅單繳股款。因為當時有虛增盈餘,伊有用陳凱聲、陳古人傑、張美秀的應收票款充作太平產保公司賣出股票之股款,這些用不實交易稅單向公司提領的股款及公司應收款,就是再轉回公司。太平公司本來就沒有盈餘,伊創造的假盈餘一點七億元,這是九十三年上半年,九十二年盈餘還不止,九十三年四月後因股票市場下跌,所以公司才會虧錢等語;又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二三二號案件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訊問期日中陳稱:公司會有兩億多的盈餘帳款,不是伊一個人去淘空的,是伊作帳而來的,所以在公司的帳上根本沒有公司盈餘的存在。伊是在九十二年度九月增資完後,發現太平產險公司一些鉅額的應收帳款及應支付的同業負債高達十億以上,伊才明白整個太平財務結構瀕臨現金無法支應外在的賠款,才會用虛增盈餘的方式希望能提高公司的評等,讓公司的業務能正常營運,有足夠的保費收入能解決歷史包袱。購買未上市、上櫃公司的股票是在伊副董事長的三千萬元權限範圍內,用太平的現金購買的,從太平的銀行戶頭轉給伊,伊是經由買賣這些股票來替公司創造盈餘,為避開關係人交易,用人頭及其他人的帳戶來完成整個交易流程。伊跟陳凱聲互開支票的部分是替公司創造盈餘,這部分的錢公司是把他當成業外投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應收票款,這有一部分是假的交易,實際上沒有買賣股票,但是伊等還是互開支票,互開的票據有隨公司的簽呈而逐級簽核等語;並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伊利用人頭(陳月雲、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志、張美秀、陳正機、黃明標、林芬玲、王邦臻等人)作中間轉帳之交易,包括存、匯款及應收票據之開立,作為太平公司創造盈餘;太平產險公司與張權、葉育生等人正常交易時之股款,伊有指定他們將股款匯入陳月雲、余健暉或伊帳戶。為避開關係人交易以及買賣時的價差,伊以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張美秀等人支票交付或以其他人頭帳戶名義匯回公司。太平產險公司將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假交易)之股款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許伶夷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王邦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後,有部分款項匯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余健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再轉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伊本人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頭內以支付太平產險公司應收帳款或票款,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的款項再轉到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支付太平產險公司應收帳款或票款、而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伊本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伊再轉到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支付太平產險公司應收帳款或票款或轉到余健暉、白錦松、陳古人傑、王邦臻、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人相關帳戶內,其他轉匯到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機、白錦松等人帳戶內,再由這些人開立期票或現金匯回公司等語;再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伊原是量子企業顧問公司負責人,伊在擔任太平產險公司副董時,主要因為避免關係人交易,所以伊請陳凱聲以支票對開方式幫忙。陳凱聲有一部分實際有購買公司股票,當時為要美化帳面,就是要讓太平產險帳面上有賣出未上市股票獲利,實際上是伊自己貼錢,伊個人先開支票給陳凱聲,陳凱聲再開他支票給伊,實際上是伊購買太平產險未上市股票,等伊支票兌現之後,陳凱聲的支票再兌現等語屬實。復經證人 許聰明 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太平產險投資未上市股票之總筆數有六百多筆,但因範圍太大,會計師有針對其中的二百多筆進行查核,結果於查核報告中有詳列出來。由於投資未上市股票太過頻繁,且有將投資標的分割交易的情形,交易應不符合常規。按未上市股票之交易常規,應採「現貨交割」方式進行,該公司資本額為二十億元,目前業主權益只剩五億多元,表示公司為虧損。又經證人陳弘道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李翠芳擔任太平公司副董事長期間,購入未上市櫃股票都是以現金支付股款;太平公司主要都是用交通銀行臺北分行的活存帳戶、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的支存帳戶兩個帳戶。但是自九十三年二月一日以後伊接任財務部經理,伊發現李翠芳擔任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後,公司支付股款的現金主要流向王邦臻、白錦松及許伶夷等人。太平公司皆有向王邦臻、白錦松及許伶夷買過未上市櫃股票,但太平公司向王邦臻等人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時,稅單的核課人竟還有 林芳玲 、張淑燕、 劉秀雯 、張權、 劉曉薇 等人。太平公司出售未上市櫃股票、收取特定個人票據前,沒有對發票人做評估、徵信。在九十三年三月財政部保險司(現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到太平公司查帳時,就已指出太平公司在買進未上市櫃股票時以現金支出,但賣出未上市櫃股票時在收到應收票據時,會計作業即已登載入帳,但至票據兌現還有時間差。太平公司自九十二年六、七月間起,李翠芳擔任副董事長期間後,就伊所知,共有六百多次交易,這些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大概自九十三年六月起就開始發生前述不符合保險業之交易常規的情形,也就是收到的票據都要一週以上才兌現,而且時間越拉越長等語明確,並有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入出庫資料、未上市股票進出記錄表、股票、出庫登記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金管保財字第○九九○二五一一六九一號函、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九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函及其檢附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及九十一年前三季、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核閱報告書)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二年第一季、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告民國九十三年度及九十二年度、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九十九年十一月五日證期(審)字第○九九○○五九一六六號函及其檢附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內含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民國九十二年度及九十一年度、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民國九十四年度及九十三年上半年度、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暫收款明細單、交通銀行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活期存款存摺、股票出庫登記本及有價證券存取記錄(1998)等件附卷可佐,且有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華僑銀行城東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存摺、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險公司活期存款(證券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王邦臻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余健暉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松山分行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證券戶)帳戶存摺、世華銀行松山分行李翠芳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摺、交通銀行陳月雲帳戶存摺、交通銀行瀧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帳戶存摺、交通銀行瀧城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陳月雲帳戶存摺、國泰世華銀行量子企管顧問公司支票簿、國泰世華銀行余健暉支票簿、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林芬玲)、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梁玟鈴)、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黃鈺婷)、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黃明標)、中國農民銀行票據代收簿(黃信介)等件扣案可查,堪信為真實。
7、同案李翠芳因無力兌現其所簽發並交付予被告陳凱聲之支票,並積欠被告陳凱聲款項未清償,被告陳凱聲將其以陳古人傑名義簽發之票據十一紙(受款人均為太平產險公司,到期日自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九十三年九月三日)及以環臺顧問公司名義簽發之票據五紙(受款人均為太平產險公司,到期日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均撤銷付款委託,太平產險公司有無法收回之應收票據及應收債權,致使太平產險公司帳面上受有三億九千零五十八萬五千元之損害等情,業據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供稱:遭陳凱聲撤銷委託付款之三億一千八百十四萬四千八百元是股票下跌所造成的資金缺口,加計本人虛作公司盈餘的結果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伊利用人頭(陳月雲、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志、張美秀、陳正機、黃明標、林芬玲、王邦臻等人)作中間轉帳之交易,包括存、匯款及應收票據之開立,作為太平公司創造盈餘,上述支票金額約三億一千八百十四萬四千八百元全數遭陳凱聲撤銷委託付款等語明確,復經證人曾金山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證稱:李翠芳負責太平產物保險公司未上市櫃股票的買賣,從九十三年七月開始發生退票的情形;在九十三年六月底結帳的時候公司在業外投資這部分的獲利情形,伊記得九十二年底的財報,一億出頭,到九十三年六月好像是一億三千七百或是一億六千七百萬等語屬實,又經證人許聰明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供稱:該公司資本額為二十億元,目前業主權益只剩五億多元,表示公司為虧損。據致遠會計事務所查帳結果,九十二年七月一日至九十三年八月九日期間,太平公司出售未上市股票所產生之應收票據款項為三億八千零九十五萬三千八百元,但此應收債權尚未轉列呆帳等語無訛,且經證人陳弘道於九十四年三月一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供稱:九十三年七月以後賣出未上市櫃股票之應收票據陸續發生即將跳票情形,當時李翠芳就將應收票據以延票、撤票方式避免跳票,直到監察人交通銀行代表游麗珠認為李翠芳副董事長在九十三年九月所提出的還款計畫不可行,就在九十三年十月間董事會上,要求這些應收票據要全部託收、軋進去,後來這些票據全部退票,截至目前為止尚有三億一千七百五十九萬四千八百元的應收債權無法收回等語綦詳,並有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股權應收債權明細、處分未上市股票之應收票據未兌現明細表、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期股權應收債權明細、收據、支票、臺北市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2)、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轉帳傳票、暫收款明細單、交通銀行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帳戶活期存款存摺、股票出庫登記本及有價證券存取記錄(1998)等件附卷可佐。又依據太平產險公司帳面上之記載,(1)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一百八十五萬股,每股十五點八元,金額二千九百二十三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②於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三十萬股,每股十四元,金額四百二十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③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一百萬股,每股十四元,金額一千四百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④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二百萬股,每股十四元,金額二千八百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⑤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一百三十萬股,每股十四點五元,金額一千八百八十五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⑥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一百萬股,每股十五元,金額一千五百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⑦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買進燁聯鋼鐵股票一百二十萬股,每股十四點八元,金額一千七百七十六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惟出賣人劉曉薇固賣出股票三千一百五十張、張權賣出股票二千七百五十張、劉秀雯賣出股票二百九十四張予太平產險公司,然實際上劉曉薇僅過戶一千五百六十張、張權僅過戶五十張、劉秀雯僅過戶一百九十張予太平產險公司。至於出賣人張淑燕賣出之股票二千四百五十六張,根本未過戶予太平產險公司,故太平產險公司買進燁聯鋼鐵股票八千六百五十張,卻僅取得一千八百張。太平產險公司①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賣出燁聯鋼鐵股票一百七十三萬五千股,每股十四點八元,金額二千五百六十七萬八千元,買受人林芬玲,廖文守取出股票一千七百三十五張,被告陳凱聲簽發其母陳古人傑為發票人面額二千三百六十七萬八千元支票一紙、②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賣出燁聯鋼鐵股票一百七十六萬股,每股十四點六元,金額二千五百六十九萬六千元,被告陳凱聲簽發其母陳古人傑為發票人面額二千五百六十九萬六千元支票一紙、③於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賣出燁聯鋼鐵股票一百八十萬股,每股十四點六元,金額二千六百二十八萬元,被告陳凱聲簽發其母陳古人傑為發票人面額二千六百二十八萬元支票一紙、④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賣出燁聯鋼鐵股票一百七十萬股,每股十五元,金額二千五百五十萬元,被告陳凱聲簽發其母陳古人傑為發票人面額二千五百五十萬元支票一紙,是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一億二千七百零四萬元,僅取得一千八百張股票,此一千八百張股票遭被告處分後,太平產險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款,受有一億二千七百零四萬元之損失。(2)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二日向張淑燕買進菘凱科技股票六十萬股,每股四十五元,金額二千七百萬元,款項匯入陳正機帳戶,惟此部分股票未交付,亦未過戶,是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二千七百萬元,未取得任何股票,受有二千七百萬元之損失。(3)太平產險公司於①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買進奇景光電股票十萬股,每股一百三十一元,金額一千三百十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②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買進奇景光電股票七萬五千股,每股一百十五元,金額八百六十二萬五千元,款項匯入許伶夷帳戶,太平產險公司共取得一百七十五張股票,惟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賣出奇景光電股票十七萬五千股,每股一百二十元,金額一千九百八十萬元,買受人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凱聲簽發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一千九百八十萬元支票一紙,是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五千元,所取得一百七十五張股票,遭被告處分後,太平產險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款,受有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五千元之損失。(4)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買進欣營石油股票一百七十萬股,每股十三元,金額二千二百十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是太平產險公司共取得一千七百張股票,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二日賣出欣營石油股票一百七十萬股,每股十三點五元,金額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元,買受人陳古人傑,廖文守取出股票一千七百張,被告陳凱聲簽發陳古人傑為發票人面額二千二百九十五萬元支票一紙,是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二千二百十萬元,所取得一千七百張股票,遭被告處分後,太平產險公司受有二千二百十萬元之損失。(5)太平產險公司①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買進統寶光電股票八十萬股,每股十五元,金額一千二百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②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買進統寶光電股票一百萬股,每股十五元,金額一千五百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是太平產險公司並未取得任何股票,故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二千七百萬元,未取得任何股票,受有二千七百萬元之損失。(6)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買進誠泰銀行股票二百七十萬股,每股十點五元,金額二千八百三十五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是太平產險公司共取得二千七百張股票,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賣出誠泰銀行股票二百七十萬股,每股十點八元,金額二千九百十六萬元,買受人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指定過戶予趙薇薇三百零四張、賴文敏一千一百四十張、 黃賢富 一千二百張、葉育生五十六張,林雪芬取出股票二千七百張,被告陳凱聲簽發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二千九百十六萬元支票一紙,故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二千八百三十五萬元,所取得二千七百張股票,遭被告處分後,太平產險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款,受有二千八百三十五萬元之損失。(7)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買進 凌巨 科技股票二百萬股,每股十六點二元,金額三千二百四十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太平產險公司並未取得任何股票,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八月四日賣出凌巨科技股票二百萬股,每股十六點三元,金額三千二百六十萬元,買受人陳古人傑,被告陳凱聲簽發陳古人傑為發票人面額三千二百六十萬元支票一紙,是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三千二百四十萬元,未取得任何股票,受有三千二百四十萬元之損失。(8)太平產險公司①於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買進臺灣固網股票四百萬股,每股六點一元,金額二千四百四十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②於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買進臺灣固網股票二百萬股,每股六點二元,金額一千二百四十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買進臺灣固網股票四百八十萬股,每股六點一元,金額二千九百二十八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④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買進臺灣固網股票四百九十萬股,每股六點一元,金額二千九百八十九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惟出賣人王邦臻固賣出股票一萬二千九百五十張、 陳貞蓉 賣出股票一千一百三十張,但實際上出賣人王邦臻僅過戶六千張、陳貞蓉僅過戶五百張。至於出賣人 王姍姍 賣出之股票七百張、 陳青坡 賣出之股票二十張、 許賢生 賣出之股票五百張,根本未過戶予太平產險公司;太平產險公司①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六日賣出臺灣固網股票四百五十萬股,每股六點二五元,金額二千八百十二萬五千元,買受人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凱聲簽發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二千六百八十二萬五千元支票一紙、②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賣出臺灣固網股票二百萬股,每股六點三元,金額一千二百六十萬元,買受人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賣出臺灣固網股票一百七十萬股,每股六點三元,金額一千零七十一萬元,被告陳凱聲簽發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二千三百三十一萬元支票一紙、④於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賣出臺灣固網股票二百九十五萬股,每股六元,金額一千七百七十萬元,買受人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陳凱聲簽發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發票人面額一千七百七十萬元支票一紙,廖文守領出三千七百張、林雪芬領出二千五百張、 楊瑗菁 領出一千張股票,故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九千五百九十七萬元,僅取得六千九百張股票,該六千九百張股票遭被告處分後,太平產險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款,受有九千五百九十七萬元之損失。(9)太平產險公司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買進臺灣 高鐵 股票一百五十萬股,每股八元,金額一千二百萬元,款項匯入王邦臻帳戶,惟出賣人張淑燕固賣出股票五百張、 唐保國 賣出股票四百七十三張、張周錦雲賣出股票二十七張,但實際上太平產險公司僅取得五百張股票,於九十三年八月三日賣出臺灣高鐵股票一百萬股,每股八點一元,金額八百十萬元,買受人為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產險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款,是太平產險公司匯出現金一千二百萬元,僅取得五百張股票,此五百張股票遭被告取去後,太平產險公司未取得任何股款,受有一千二百萬元之損失,共計三億九千零五十八萬五千元等情,為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於本院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中所不爭執,並有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交通銀行匯款回條、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國泰世華銀行忠孝分行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存摺影本、太平產物公司臺北總公司轉帳傳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太平產險公司人工票銀行別支付明細表、支票、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款存根、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匯出匯款回條及交通銀行匯款回條等件可稽,再參諸前開未上市櫃股票交易過程,出現交易相對人非太平產險公司匯款之對象,或由非交易相對人支付股款,另於買進股票時,在股票未辦妥過戶前即將交易股款逕電匯予相對人,出售股票時,亦同意交易相對人簽發期票等情形,嗣後被告陳凱聲簽發上開以環臺顧問公司、陳古人傑名義為發票人之支票屆期提示均未獲付款,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指示太平產險公司財務部人員辦理換票、撤票、延票等,足見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為太平產險公司處理買賣前揭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顯與保險業從事投資股票交易常規齟齬,且確有以前述利用人頭帳戶等不合營業常規方式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系爭股票交易、假交易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太平產險公司受有損害至明。
8、被告陳月雲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查:
(1)被告陳月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自承:伊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進公司,後擔任副董事長李翠芳之秘書,伊擔任李翠芳秘書工作全依他指示行事,包括匯款、提款、聯絡股票交易人、填寫交易稅單及點交股票等工作等語。又證人賴鈺閑於本院九十九年八月二十五日審判期日中到庭結證稱:擔任陳月雲的助理秘書時的工作性質是協助辦理李翠芳小姐交辦的事情,有協助陳月雲寫交易稅單。陳月雲亦有交辦伊去銀行繳交未上市股票交易的稅款,買進和賣出都有,伊去繳交的稅款錢有時候是李翠芳給伊的,那時候老闆會把錢給陳月雲,陳月雲再把錢給伊,伊去繳交,李翠芳也曾經拿過陳月雲的存摺給伊,讓伊去銀行繳納未上市股票的稅款等語明確,而證人李欣怡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警詢時供稱:賣出股票時,伊等科長會告知伊賣出多少股票、股價,伊會將報表列印給陳惠玲,並將報表以email給江嘉哲、曾金山、陳月雲、林雪芬,應收取之股票股款未入帳,由江嘉哲負責追收股票股款等語、證人高惠貞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警詢時則供稱:有關股款匯款帳戶、戶名係由投資部副董事長李翠芳之秘書之陳月雲電話通知出納科長陳惠玲以後,再由出納科長口頭告知伊本人,伊即依據指示填寫取款條和匯款單等語無訛,足認被告陳月雲確有承同案被告李翠芳指示參與太平產險公司前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事宜明確。
(2)又被告陳月雲於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警詢時自承:於九十二年九月間李翠芳曾將資金存入本人帳戶後,再告訴伊替她轉存別的帳戶,因後來匯入匯出款項越來越多,恐與伊私人金錢混淆不清,因此要求伊另開立交通銀行臺北分行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給她使用,存摺由他保管使用,有應他要求先填空白提款單據供他使用。又李翠芳與張權、蕭春月、 葉育升 等人談妥交易標的、金額、股數之後,剩下其他細節李翠芳會交代伊去確認,是李翠芳親自告訴他們匯入伊的帳號,匯入何人帳戶都由李翠芳指示,伊曾依 理翠芳 指示,從本人陳月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匯出款項給他們等語,核與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偵查中供稱:伊有借陳月雲銀行戶頭做股款轉帳等語相符。次查,被告陳凱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警詢時供稱:陳月雲有簽收支票,聯絡李翠芳行程,曾提供帳戶帳號收股款等語明確,而證人陳正機於九十四年七月六日警詢時供稱:伊依陳進志指示,將款項轉匯至華僑商銀府城分行張美秀甲存帳戶內,匯款時若有問題,陳進志有囑咐伊直接向太平產險公司秘書陳月雲聯繫。伊均以本人行動電話(0000000000)打陳月雲行動電話(0000000000)聯絡。從九十二年七月間至九十三年七月間除例假日外,幾乎每天都至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辦理轉帳工作。據伊所知,當時老闆陳進志開立張美秀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帳戶支票給太平產險公司,所以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行員每天會告訴伊當天張美秀甲存票款金額,伊會立即與太平產險公司秘書陳月雲聯絡並核對確認當天是否有相關資金匯入本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一旦金額存入,即將金額全數轉存至張美秀甲存帳戶,偶爾依陳進志指示將張美秀支票持往交通銀行臺南分行存入太平產險公司帳戶託收支票等語綦詳;又證人白錦松於本院九十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審判期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
陳月雲是李翠芳的秘書,所以秘書接受老闆的指示,大概就是交付股票給伊等,然後給伊等指示條匯款,最後陳月雲就會把股票和買賣股票附買回契約及擔保支票拿回去等語無訛;並且,證人張權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警詢時亦先供稱:伊本人張權、張周錦雲、張淑燕等三人向太平產險公司(李翠芳、余健暉、陳月雲)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資金是伊和伊太太蕭春月自有資金(約二千萬元)投資。太平產險公司指定伊等匯入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000000000000號等語;復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股票交易都是和陳月雲聯絡,和李翠芳聯絡只有
一、二次等語、證人蕭春月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警詢時則先供稱:伊與太平產保公司買賣各類未上市上櫃股票都是與該公司秘書陳月雲聯絡,他會事先電話告訴伊買賣股票名稱、數量、每股價位,價位合理伊就投資,再依陳月雲指示將股款匯至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隔日再請張權到臺北市○○○○段○○○號三樓該公司找陳月雲拿股票後,辦理過戶至伊等名下。投資買進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有好價位再賣出。當初與余健暉、李翠芳接洽時,李翠芳稱他們已買下太平產現公司,有些該公司持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要賣出,問伊有無意願投資,伊當時回答若價位合理伊就投資,並要伊直接找他秘書陳月雲接洽,之後開始交易時,曾問陳月雲股票款項為何要匯給他,他告訴伊是該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指示交代,後來因每次交易都如期拿到伊所購買之股票,所以每次交易都將股款匯至交通銀行臺北分行陳月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內,僅有一次陳月雲叫伊將一筆股款匯至環臺顧問公司帳戶內。伊有將張權、張周錦雲、張淑燕等三人名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賣給太平產險公司,伊會請張權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先送至太平產險公司給陳月雲點收,等陳月雲通知後,再到該公司取股票款,「太平產險公司」都是以李翠芳量子企業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國泰銀行松山分行(帳號0000000)支票支付股款等語;復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日以證人身分結證稱:股票交易都是和陳月雲聯絡,和李翠芳聯絡只有一、二次等語綦詳。此外,證人葉育生於000年0月0日警詢時先供稱:伊於九十三年一月初,透過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介紹,開始接觸買賣各類未上市上櫃股票,內部股票買賣手續則由該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及其秘書陳月雲辦理。他們會先將欲賣出股票及價位用電話向伊詢價,經雙方同意成交後,即匯入其指定帳戶,匯款後約二至三日後,伊就會到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領取股票,伊賣出太平產險公司之未上市、櫃股票,先與該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及其秘書陳月雲議價,經雙方同意成交後,隔日中午將股票送至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隔五至七天前往領取票據,開立時間在七至十天後兌現。伊等未經過盤商,直接與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及其秘書陳月雲交易等語;復於九十四年七月八日警詢時供稱:伊與太平產險公司秘書陳月雲電話中達成交易約定(股票種類、數量、金額)後,隔日伊將交易股票繳稅後,所有股票及交易稅單伊親自送到臺北市○○○路○段○○○號三樓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交由秘書陳月雲親自點收,二、三天後陳月雲秘書會通知伊前往領取股票票款;伊第一次透過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經理林雪芬介紹於九十三年一月五、七、八日分別向李翠芳、陳月雲接洽,承購太平產保公司持有之臺灣固網公司股票五百萬股(每股約四點一元成交),並指定伊匯入陳月雲帳戶,當時伊曾質疑為何不將股款直接匯入該公司帳戶,渠等表示目前該公司交易程序就是如此等語;又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證稱:股票交易幾乎均與陳月雲談的,有時會和李翠芳談等語甚明,足見被告陳月雲尚對外代表同案被告李翠芳與前開股票交易相對人聯繫並參與調借現金、支票、管理帳戶交易明細等工作。是被告陳月雲對於前開太平產險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過程均知之綦詳,豈會不知太平產險公司與前開各該股票買賣相對人有違一般交易常規事?本案被告陳月雲除提供其個人銀行帳戶供本件犯罪使用之外,對內不僅承同案被告李翠芳指示對內處理系爭股票交易事務,對外尚代表同案被告李翠芳與各該交易相對人聯繫、並參與調借現金、支票、管理帳戶交易明細等工作,顯非僅單純依同案被告李翠芳指示處理事務性工作,而係位居要職、協助配合同案被告李翠芳,使其易於規避關係人交易,而從事前揭未上市股票交易至明。是被告陳月雲前開所辯,不足採信。
9、被告陳凱聲雖以上開情詞置辯。然查,被告陳凱聲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到庭結證稱:從九十二年年底至九十三年七月十三日以前,李翠芳曾實際交割股票給伊,順利交割的,李翠芳的票會在伊支票到期前一天兌現,有時候李翠芳會把錢會到伊帳戶,至於她的保證票伊不提示,到七月十三日交不出股票,她說無法匯錢給伊,且也無法交股票給伊,所以七月十三日以後她的票就沒再兌現等語;又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偵查中供稱:伊認識李翠芳,並借錢給她,也介紹白錦松借錢給她,後來他們就自己聯絡。一開始她把太平產險自己長期投資的股票賣給伊等,她再安排買方向伊等購買,中間伊等先墊錢。她買賣的均是未上市股票,不容易同時找齊買方,所以先找伊等購買。股票等於是伊等的擔保品,這樣子伊等可以獲得約百分之一利潤即股價價差,也可說是利息。伊支票抬頭是開太平產險,若有找到買主股票就賣給買主,若無,則股票屬於伊等,是李翠芳提議以此方式借貸,之後交易並無改變等語;且被告陳凱聲在本院九十五年度重訴字第一一○○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九十七年八月五日民事聲請調查證據暨答辯七狀中陳稱:「……被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底至九十三年七月五日,與原告公司(即太平產險公司)間之未上市股票交易,其實是扮演提供資金,墊錢週轉之角色,其間亦不乏再向其他人購買再一併出售之情形……」等語。又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偵查中亦供稱:太平公司為了避開關係人交易,有時股票由伊買來後,湊到一定數目再賣給公司,但伊不能直接買給公司就找人頭過水,伊有把這個情況告訴陳凱聲,他還寫合約要伊簽收;在六月三十日公司做年報時,陳凱聲把伊等公司所有未入庫股票全做應收票據,陳凱聲帶秘書來在現場開支票,所以他的每一筆支票和伊等的應收帳款均相符等語;復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當時為要美化帳面,就是要讓太平產險帳面上有賣出未上市股票獲利,實際上是伊自己貼錢,伊個人先開支票給陳凱聲,陳凱聲再開他支票給伊,實際上是伊購買太平產險未上市股票,等伊支票兌現之後,陳凱聲的支票再兌現。伊是向陳凱聲說伊要幫公司買賣股票,要避開關係人交易,伊是逐筆請陳凱聲開支票等語甚明,則被告陳凱聲是否單純係透過同案被告李翠芳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如附表七所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自非無疑。參酌被告陳凱聲在同案被告李翠芳向證人白錦松借貸款項以美化太平產險公司帳面時,積極為渠等擬定與實際情形不符之附條件買回契約,且自承在與李翠芳合作間可以獲取出資總額(簽發票據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的利潤,而同案被告李翠芳均係先開立同等金額及加計百分之一利潤之量子支票給被告陳凱聲,亦即不論系爭股票交易是否順利完成,出售價格若干,被告陳凱聲皆可取得獲取無庸扣除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之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總價額之百分之一款項為其利潤,則即便系爭股票未交易完成,被告陳凱聲亦可取得對同案被告李翠芳之支票債權,被告陳凱聲不會受到任何損失,而同案被告李翠芳代被告陳凱聲買賣股票,除無法取得任何利益之外,尚須付百分之一之利潤予被告陳凱聲,且須為被告陳凱聲支付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千分之三,同案被告李翠芳何以可能與被告陳凱聲進行此種交易行為?遑論買賣未上市、上櫃股票之交易行為乃係高風險行為,其投機性質甚大,豈可能預先設定會得到利潤?又啟可能以預收利潤之方式,保證穩賺不賠?況被告陳凱聲既陳稱伊恐同案被告李翠芳挪用金錢,故將支票受款人記載為太平產險公司,同時並要求同案被告李翠芳開立支票作為擔保,顯見被告陳凱聲已事前做好風險控管,又何需再收取同案被告李翠芳按每張開立支票每筆股票售出金額加計百分之一之利潤?以確保其必無損失?是被告陳凱聲所辯,實與一般經驗法則不符,被告陳凱聲所賺取百分之一,應係被告陳凱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共謀藉不實股票交易行為以美化太平產險公司帳面所取得之不法利益,並非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利潤」。
10、另查,同案被告余健暉從未在太平產險公司任職,且係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日後才擔任量子企管公司負責人一節,業據同案被告李翠芳、余健暉於警詢及偵查中供述屬實,而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方法,並無法使本院確信同案被告余健暉與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陳凱聲間就前開違反保險法、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難以共犯論,併此敘明。
11、綜上所述,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前開所辯,顯均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前開犯行應均堪認定,應均予依法論科。
(二)犯罪事實三部分:前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曹巨明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復經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警詢時先供稱:伊於九十二年確實有向曹巨明借錢,金額伊需查明,所以曹巨明會於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轉帳給伊,可能就是跟他借款之轉帳紀錄。伊向曹巨明借錢均有支付利息,伊均以現金方式支付利息,伊總共支付二賜以上利息給曹巨明,第一次是二十萬元整,第二次支付金額及其他金額。伊等說方嚴明,一年以一百萬元作為借支的利息等語明確,復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三日偵查中供稱:伊記得有向曹巨明借一千八百萬、六百萬,但確實時間不記得,該筆錢是九月份太平公司增資要用的,當時沒有明確說要何時還錢,只說很快會還。借錢時伊不知道該二千四百萬元是挪用弘太證券款項,當時他說該錢是他要去繳稅款,亦不知曹巨明是弘太證券清算人,事後才知等語綦詳,並有弘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大股東八十九年元月份股權資料彙總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庭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士院儀民誠九十司字第一○六號函、民事聲報狀、世華銀行松山分行弘太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活期存款帳戶存摺影本、支票及臺北逸仙郵局第一一五二號存證信函影本等件在卷可參,是被告曹巨明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曹巨明前揭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新舊法之比較:查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行為後,刑法部分條文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又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亦於九十五年六月十四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現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是刑法第二條本身雖經修正,但刑法第二條既屬適用法律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二條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合先敘明。次按本次刑法修正之比較新舊法,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九十五年度第八次刑庭會議著有決議可資參照。經查:
(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之法定刑為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銀元三千元以下罰金,而依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比較增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二項與被告曹巨明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之規定,因罰金最高額度相同,並無輕重之分,故非刑罰法令之變更,無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比較新舊法之適用,應逕適用裁判時之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第二十一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另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與修正前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相比較,新法將修正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均由銀元一元提高為新臺幣一千元,因此,比較上述修正前、後之刑罰法律,本案自應適用被告曹巨明行為時之刑法第三十三條第五款規定論處被告曹巨明罪責,對被告曹巨明較為有利。
(二)刑法第二十八條原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新法修正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有所限縮,即已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應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九三四號著有判決可資參照)。本件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共同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犯行,既屬實行犯罪行為之正犯,是不論依修正前、後正犯之規定,對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而言均無不利之情形。
(三)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之數犯罪行為,於新法施行後,應予分論併罰。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新舊法比較之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
(四)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則被告陳月雲所犯各罪,應予分論併罰。新舊法比較之結果,適用被告陳月雲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牽連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陳月雲。
(六)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說明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本案以適用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論處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罪責,對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較為有利。
三、論罪科刑部分:
(一)核被告陳月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論處及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因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罪論處;被告陳凱聲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論處;被告曹巨明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
(二)檢察官認本案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製作不實會計憑證,作成太平產險公司假回帳紀錄,製造太平產險公司資金已達平衡之假象,虛飾財務報表部分應依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論處。惟按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與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係因法規之錯綜關係,致同時有前揭二種符合該犯罪構成要件之法條可資適用,屬於法規之競合,應依重法優於輕法、全部法優於一部法,或新法優於舊法等關係擇一處斷,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特別法且為重法,應優先適用(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臺非字第一三三號著有判決意旨參照)。次按發行人依本法(指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有發行人、公開收購人、證券商、證券商同業公會、證券交易所或第十八條所定之事業,於依法或主管機關基於法律所發布之命令規定之帳簿、表冊、傳票、財務報告或其他有關業務文件之內容有虛偽之記載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應依下列規定公告並向主管機關申報:一、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二、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三、於每會計年度第一季及第三季終了後一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核閱之財務報告。四、於每月十日以前,公告並申報上月份營運情形,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及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依據前開之規定內容,顯見就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之財務報告有虛偽情事之行為,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即違反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為同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是本案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此部分所為應均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均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論處,因之檢察官認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此部分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嫌,容或有所誤會,惟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並加以裁判。
(三)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間就前揭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論處之犯行、被告陳月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就前開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因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罪論處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及同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太平產險公司會計部門人員製作不實之轉帳傳票、財務報告,為間接正犯。
(五)太平產險公司為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故太平產險公司所製作之轉帳傳票為虛偽之記載,當屬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其他有關業務文件,而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為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檢察官起訴書就此部分誤引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應予更正。再被告陳月雲就本案太平產險公司所製作相關轉帳傳票上所為虛偽記載之行為,分為製作不實各該年度依證券交易法規定申報、公告財務報告之部分行為,又被告陳月雲偽造署押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六)被告陳月雲所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因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罪論處之犯行,雖同時合於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之要件,但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則,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一項規定處斷。
(七)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共犯多次財報不實犯行、被告陳月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共犯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保險業職員背信犯行、被告曹巨明先後二次業務侵占犯行,時間均緊接,方法均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分別依法加重其刑。
(八)又被告陳月雲所犯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論處罪及連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因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罪論處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重之連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因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罪論處罪處斷。
(九)復按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定有明文。本案同案被告李翠芳為太平產險公司負責人,被告陳月雲為太平產險公司職員,與被告李翠芳等共同實施保險業負責人背信罪,應依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十)檢察官雖僅就被告陳月雲連續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論處罪及連續違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一項之保險業職員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罪,因有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同條第二項有加重其刑之規定,故應以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罪論處罪部分提起公訴,惟被告陳月雲行使如附表一所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之偽造私文書部分與前開已起訴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論究,併此敘明。
(九)爰分別審酌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曹巨明前均無前科,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三份在卷可憑,被告陳月雲身為太平產險公司職員,為美化太平產險公司財務報告,竟與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凱聲在財務報告上為虛偽記載,影響投資大眾權益非小,被告陳月雲另與同案被告李翠芳共同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太平產險公司之財產,漠視社會投資大眾及小股東之權益,嚴重擾亂金融保險秩序,影響投資人權益甚鉅,被告陳月雲、陳凱聲犯罪後均矢口否認犯行,飾詞卸責,態度不佳,惟被告陳月雲均係聽命於同案被告李翠芳,並未因而獲得任何利益,被告曹巨明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惟迄未賠償被害人損失,兼 衡渠 等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及犯罪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十)查本案被告曹巨明係於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前犯本件業務侵占罪,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至於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所為雖均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然其等所犯係保險法、證券交易法之罪,且均經宣告逾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之刑,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不得減刑。
(十一)按犯保險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四定有明文。經查,本案被告陳月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侵占應屬太平產險公司所有如附表五、六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股款,而獲取達二億五千五百零七萬七千二百元之不法利益,固如前述,惟此部分犯罪所得,均應發還被害人太平產險公司,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十二)末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之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為沒收之諭知。
四、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1)同案被告李翠芳及余健暉為取得太平產險公司所辦理九十二年度現金增資百分之九十之股份,遂於九十二年九月十日及十二日,安排人頭張水旺、蔡煥美、被告許伶夷、 鄧秀香 等人,分別賣出臺灣固網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八千七百六十張,共計四千八百十八萬元、亞洲全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四百張,共計五百二十萬元、 日友 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八千張,共計二千萬元及崴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二百張,共計五百萬元之未上市櫃股票予太平產險公司,同案被告李翠芳旋即將太平產險公司購買上揭未上市櫃股票共計七千八百三十八萬元之款項,挪為自己現金增資認股之資金,致生損害於太平產險公司,因認被告陳月雲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起訴書誤載為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嫌云云。(2)就犯罪事實二部分,被告陳凱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亦有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之概括犯意聯絡,而有為違背其任務致生損害於太平產險公司利益之行為,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起訴書誤載為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嫌云云。(3)被告陳月雲、陳凱聲等人為掩飾、隱匿渠等因上開以太平產險公司未實際買進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重大犯罪所得財物,竟將上開交易款項,以轉帳及匯款之方式,先分別轉入王邦臻、許伶夷等人頭帳戶內,再分別存入同案被告李翠芳、余健暉及量子管顧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之帳戶內,同案被告李翠芳部分共計一億二千四百萬五千元,同案被告余健暉部分共計九千五百五十二萬元,量子管顧公司則共計三千三百十九萬一千元,總計二億五千二百七十一萬六千元,因認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此部分所為均另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嫌云云。
(二)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及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分別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又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疵,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疵,而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號、六十一年臺上字第三○九九號著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以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為構成要件。故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為必要,若無此意圖,即屬缺乏意思要件,縱有違背任務之行為,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亦難律以該條之罪,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臺上字第三七五二號著有判決意旨可參。
(三)本件公訴意旨認被告陳月雲就此部分亦涉嫌違反保險法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嫌之罪嫌,被告陳凱聲就此部分亦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之罪、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罪、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及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嫌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陳月雲、陳凱聲之供述、同案被告李翠芳之證述、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區機動工作組電防四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太平產險公司買未上市櫃股票未辦理戶統計表及資金流向、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有價證券存取記錄、股票出庫登記本及未上市股票進出記錄表、存摺及買賣確認書等資為論據。訊據被告陳月雲堅持否認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行,辯稱:伊並不認識亦未提供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人頭,亦不認識陳凱聲、白錦松、葉育生、郭淑珍等金主,自無參與持太平產險公司購得之股票向金主借貸資金之行為;伊並未提供任何人頭,伊係奉李翠芳指示將款項匯至其指示之戶頭等語。另訊據被告陳凱聲堅持否認有何違反保險法等犯行,辯稱:伊和太平產險公司間股票買賣是真的,只要太平產險公司有交付股票給伊,伊都有將錢付清;伊所取得的百分之一交易利潤是在股票買進再賣出後才能取得百分之一的交易利潤,所以是交易所得利潤,而非借票的抽傭行為等語。
(四)經查:
1、被告陳月雲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起訴書誤載為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部分:
(1)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連續於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交割日期前某時許,在太平產險公司內,同案被告李翠芳先後決定由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交易對象與太平產險公司分別進行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交易股數(買入股數或賣出股數)及每股成交價格之股票交易,並分別指示證人廖文守依其選定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投資未上市櫃公司股票標的、價格、股數及所安排之交易對象,分別撰寫投資評價報告,經證人林雪芬分別簽認,並依序由證人江嘉哲、曾金山簽核後,再依投資標的由證人孫嘉陽董事會依權責決行,而為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已如前述。又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固供稱:警方提示於九十二年九月十二日太平產險公司向張水旺購買臺灣固網股票之交易稅單,總金額四千八百十八萬元,是由董事長黃清江、伊及總經理孫嘉陽、財務部副總經理曾金山、協理江嘉哲共同決定。資金是公司以支票開立給張水旺,後來伊再將該支票轉成現金匯入公司作為當日增資款,伊於當日還用許伶夷名義出售日友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八百張股票(金額二千萬元)、蔡煥美名義賣出亞洲全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百張股票(金額五百二十萬元),原本太平產險公司現金增資截止日是九十二年九月六日經公司決議延到同年九月十二日,伊共計認購一億一千多萬元公司現金增資股,才完成太平公司法定資本額二十億規定等語。而證人曾金山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接受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員詢問時亦供稱:
依九十二年八月五日以後所分別修訂通過之太平公司資金運用辦法,有關公司投資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絕對不行採事後追認方式辦理。太平公司於九十二年九月初買臺固及日友環保股票,於九月二十三日第二十一屆第五次董事會才追認,是因該投資案係由李翠芳主導,但依照太平公司資金運用辦理,買入未上市櫃股票須經董事會同意後才能辦理,但李翠芳仍執意要購買,雖然伊持反對意見,但因為李翠芳是佔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一股份之大股東,且又是副董,所以伊只好在九十二年九月五日簽呈上簽註:「提下次董事會追認」的意見等語明確。惟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十一月十日偵查中亦陳稱:伊增資款一部分是現金,一部分是把股票賣給太平產險公司,再把賣股票的錢當增資款,現金是幾千萬,股票大概是五、六千萬;賣了臺灣固網、日友環保、亞洲全通、崴強科技股票給公司,這些股票買賣價格是由財務部門的人以成交當日那幾天興櫃成交價格做買賣價格,這些股票真的有交給公司,而且都過戶完畢。這些股票原來的持有人是伊的朋友和伊自己的,臺灣固網是 李嘉惠 的、日友環保是伊向伊朋友買進後再賣給公司、亞洲全通好像也是李嘉惠的、崴強是伊向朋友借來的。伊是跟他們借資金,後來還錢給他們了等語,參酌卷附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直接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股票入出庫資料、未上市股票進出記錄表及股票出庫登記本所示,同案被告李翠芳以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交易對象名義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該等股票確均有進行交割,並過戶予太平產險公司,則太平產險公司購買上揭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之股款共計七千八百三十八萬元本應交付予實際與太平產險公司進行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之同案被告李翠芳而為同案被告李翠芳所有,故同案被告李翠芳將之用於量子企管公司及弘太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太平產險公司九十二年度現金增資認股之資金,主觀上尚難認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或利益之犯意,客觀上亦難認有何挪用太平產險公司資金,致生損害於太平產險公司可言。
(2)綜上,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方法,並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陳月雲有何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二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月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故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陳月雲有此部分犯罪,蒞庭檢察官雖於本院一百年六月一日審判期日中當庭陳稱被告陳月雲並無此部分共犯行為等語;惟刑事訴訟法並無如民事訴訟法「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之規定,公訴人減縮犯罪事實之請求並不生撤回起訴之效力,僅係促請本院注意,本院仍應就起訴書所載全部犯罪事實予以審理、判決,併予敘明。
2、被告陳凱聲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起訴書誤載為修正前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罪部分:
(1)被告陳凱聲於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警詢時固供稱:伊有向李翠芳等人相互買賣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成交多次。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初,太平產險公司副董事長李翠芳與伊聯繫,因太平產險公司名下持有很多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可以藉由買賣該種股票活絡該公司資金,言明交易方式由他選擇標的,伊出資,所收購賣給伊(未過戶)之股票再由他負責於一至二週內賣出(成交對象伊不知道),證券交易稅亦由他負責支付等語;復於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三日偵查中供稱:一開始李翠芳把太平產險自己長期投資的股票賣給伊等,她再安排買方向伊等購買,中間伊等先墊錢。伊支票抬頭是開太平產險,若有找到買主,股票就賣給買主,若無,則股票屬於伊等,是李翠芳提議以此方式借貸,她說公司有一些長期投資股票沒有出脫,長期下來不好,要出脫才可活絡資金等語。而同案被告李翠芳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警詢時亦供稱:太平產險公司未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賣出後收取之股款支票(陳古人傑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都是陳凱聲以其母親陳古人傑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開的支票,跟陳凱聲並沒有這些實質股票買賣交易,伊為避免關係人交易問題,所以伊利用人頭(陳月雲、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志、張美秀、陳正機、黃明標、林芬玲、王邦臻等,部分的人頭伊已經忘了)作中間轉帳的交易,包括存、匯款及應收票據之開立,作為太平公司創造盈餘等語。復於九十四年八月九日偵查中供稱:伊向陳凱聲借支票和銀行戶頭,陳古人傑和環臺都是陳凱聲安排的,資料也是他給的。太平公司為了避開關係人交易,有時股票由伊買來後,湊到一定數目再賣給公司,但伊不能直接買給公司就找人頭過水,伊有把這個情況告訴陳凱聲,他還寫合約要伊簽收等語。又於本院九十四年度聲羈字第二三二號案件九十四年八月九日訊問期日中陳稱:伊跟陳凱聲互開支票的部分是替公司創造盈餘,這部分的錢公司是把他當成業外投資未上市、未上櫃股票的應收票款,這有一部分是假的交易,實際上沒有買賣股票,但是伊等還是互開支票,陳凱聲可以賺百分之一的好處,也就是伊開伊的量子公司的支票跟伊個人的支票給陳凱聲,他再開他媽媽的支票給伊,兩個人開的金額是一樣的,伊的發票日在他的發票日之前,百分之一的利潤由伊出,伊再匯給他或開支票給他等語。再於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警詢時供稱:陳古人傑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銀行忠孝分行帳號000000000000之股款支票,均係陳凱聲以其母親陳古人傑及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名義所開,陳凱聲並無這些實質股票買賣交易,伊為避免關係人交易問題,所以伊利用人頭(陳月雲、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進志、張美秀、陳正機、黃明標、林芬玲、王邦臻等人)作中間轉帳之交易,包括存、匯款及應收票據之開立,作為太平公司創造盈餘;陳凱聲、陳古人傑、環臺公司有時也會用他們的銀行帳戶來作為存匯款並使用他們支票作為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應收票據。
太平產險公司將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假交易)之股款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許伶夷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王邦臻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後,有部分款項匯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余健暉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再轉到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伊本人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戶頭內以支付太平產險公司應收帳款或票款,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000)的款項再轉到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支付太平產險公司應收帳款或票款、而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松山分行伊本人帳戶(帳號000000000000),伊再轉到甲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支付太平產險公司應收帳款或票款或轉到余健暉、白錦松、陳古人傑、王邦臻、量子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人相關帳戶內,其他轉匯到陳古人傑、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正機、白錦松等人帳戶內,再由這些人開立期票或現金匯回公司等語。且於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偵查中供稱:伊主要因為避免關係人交易,所以伊向他說伊要幫公司買賣股票,要避開關係人交易,請陳凱聲以支票對開方式幫忙;當時為要美化帳面,就是要讓太平產險帳面上有賣出未上市股票獲利,實際上是伊自己貼錢,伊個人先開支票給陳凱聲,陳凱聲再開他支票給伊,實際上是伊購買太平產險未上市股票,等伊支票兌現之後,陳凱聲的支票再兌現,伊請陳凱聲幫忙代價為票面金額百分之一等語,則被告陳凱聲主觀上是否確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益之意圖,即非無疑。次查,檢察官提出之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區機動工作組電防四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太平產險公司買未上市櫃股票未辦理戶統計表及資金流向、太平產險公司投資部簽呈、有價證券存取記錄、股票出庫登記本及未上市股票進出記錄表、存摺及買賣確認書等件僅能證明被告陳凱聲知悉「李翠芳有意藉由買賣太平產險公司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以活絡公司資金,美化公司帳面」,並不足以證明被告陳凱聲知悉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尚有為上述不合營業常規、業務侵占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太平產險公司財產等情,自難認被告陳凱聲主觀上有何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益之犯意。
(2)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方法,並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陳凱聲有何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凱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同法第三百四十二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規定之行為,故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陳凱聲有此部分犯罪,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3、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罪部分:
(1)按「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本法所稱重大犯罪,係指下列各款之罪:一、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二、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之罪。三、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三項、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罪。四、刑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第三百條第一項之罪。五、刑法第三百四十條及第三百四十五條之罪。六、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罪。七、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八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八、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所定違反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之罪。十、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之罪。十一、破產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罪。十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後段、第四條、第六條之罪。下列各款之罪,其犯罪所得在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上者,亦屬重大犯罪:一、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罪。二、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一條之罪。」,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二條、第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是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所犯之罪須屬上開重大犯罪,始有本法之適用,惟參酌前述被告陳凱聲應適用之法條及檢察官起訴所引用之罪名,均與上開重大犯罪之罪名有異,是檢察官指被告陳凱聲與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使用如附表四所示帳戶間之交易往來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云云,容有誤會。
(2)次按洗錢防制法所稱之「洗錢」行為,依同法第二條之規定,係指: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而言。又洗錢防制法之立法目的,依同法第一條之規定,係在防制洗錢,追查重大犯罪。
申言之,即在於防範及制止因特定重大犯罪所得之不法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藉由洗錢行為(例如經由各種金融機構或其他交易管道),使其形式上轉換成為合法來源,以掩飾或切斷其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而藉以逃避追訴、處罰,故其所保護之法益為國家對於特定重大犯罪之追訴及處罰,至該特定重大犯罪行為所侵害之一般法益,因已有該當於各犯罪行為之構成要件規定加以保護,即非制定該法之主要目的。準此以觀,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洗錢罪之成立,除行為人在客觀上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具體作為外,尚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掩飾或隱匿其財產或利益來源與犯罪之關聯性,使其來源形式上合法化,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犯罪意思,始克相當。因之,是否為洗錢行為,自應就犯罪全部過程加以觀察,包括有無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有無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之行為在內,最高法院一百年度臺上字第六九六○號著有裁判要旨可參。本案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月雲於太平產險公司買進如附表二、七、八所示未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時,指定太平產險公司將股款匯進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分行王邦臻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士林分行許伶夷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進志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等被告陳月雲告知之匯款對象後,同案被告李翠芳再指示證人章江森將前開如附表二所示股票交易之股款全部或部分分別轉匯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許伶夷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王邦臻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原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府城分行陳正機帳號為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量子企管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李翠芳帳號為000000000000號甲存帳戶、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余健暉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環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環臺顧問公司)帳號為000000000000號帳戶等帳戶內,已如前述,然上開帳戶分別屬共犯本件犯行之同案被告李翠芳、被告陳凱聲所掌控之金融機構帳戶,而觀諸前開款項匯款之過程,實難認已切斷資金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並未因而使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性質、來源、所在地、所有權或其他權利改變,因而妨礙重大犯罪之追查或處罰,或因而阻撓或危及對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來源追查或處罰,亦難認有何掩飾或隱匿渠等犯罪行為或該資金不法來源或本質,以逃避追訴、處罰之情,是依據前開說明,本案尚難認被告陳月雲、陳凱聲就檢察官前開指訴部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之犯罪。
(3)綜上所述,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及方法,並無法使本院確信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有何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犯行。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陳月雲、陳凱聲確有公訴意旨所指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行為,故本件不能證明被告陳月雲、陳凱聲有此部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之犯罪,惟公訴意旨認為此部分與前開被告陳月雲、陳凱聲論罪科刑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第二項、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十九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張詠惠法官雷淑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保險法第一百六十八條之二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保險業之利益,而為違背保險業經營之行為,致生損害於保險業之財產或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一項第三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及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違反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二準用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二項至第七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欄位│偽造署押之││├──────────────────────────────┤│內容、數量│││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限私人)│││││間買賣有價證券者使用)(一式五聯)││││├────┬────┬─────┬───┬─────┬────┤││││交割日期│股名│賣出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證券││││││││交價格││買受人│││├──┼────┼────┼─────┼───┼─────┼────┼─────┼─────┤│1│92/10/9│ 亞通 │400,000│13.2│5,280,000│郭淑珍│代徵人姓名│「郭淑珍」│││││││││(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92/10/9│崴強科技│200,000│25.5│5,100,000│郭淑珍│代徵人姓名│「郭淑珍」│││││││││(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92/10/16│錢櫃│125,000│41.0│5,125,000│郭淑珍│代徵人姓名│「郭淑珍」│││││││││(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92/10/29│錢櫃│50,000│41.5│2,075,000│黃明標│代徵人姓名│「黃明標」│││││││││(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92/11/20│巨有科技│1,000,000│12.5│12,5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92/11/20│連勇科技│1,000,000│18.5│18,5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92/12/4│ 展茂光 電│600,000│12.3│7,380,000│黃信介│代徵人姓名│「黃信介」│││││││││(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92/12/8│臺灣固網│5,725,000│4.7│26,907,5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9│92/12/8│劍度科技│3,000,000│10.2│30,600,000│郭淑珍│代徵人姓名│「郭淑珍」│││││││││(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0│92/12/25│臺灣固網│6,650,000│5.2│34,580,06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1│92/12/25│臺灣固網│10,000│5.6│560,000│吳尚武│代徵人姓名│「吳尚武」│││││││││(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2│92/12/30│劍度科技│600,000│11.0│6,6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3│92/12/31│燁聯鋼鐵│600,000│16.0│9,6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4│92/12/31│聯測│1,000,000│9.0│9,0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5│93/1/6│欣營石油│1,000,000│14.5│14,500,000│陳凱聲│代徵人姓名│「陳凱聲」││││氣│││││(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6│93/1/6│欣營石油│1,000,000│14.5│14,500,000│張水旺│代徵人姓名│「張水旺」││││氣│││││(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7│93/1/6│欣營石油│700,000│14.5│10,150,000│王邦臻│代徵人姓名│「王邦臻」││││氣│││││(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8│93/1/6│錢櫃│600,000│40.0│24,0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9│93/1/20│展茂光電│1,000,000│17.0│17,0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0│93/1/20│展茂光電│520,000│17.0│8,84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1│93/2/3│臺灣固網│4,800,000│5.1│24,025,000│陳正機│代徵人姓名│「陳正機」│││││││││(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2│93/2/5│展茂光電│600,000│18.8│11,28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3│93/2/9│統寶光電│1,000,000│14.8│14,8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4│93/2/9│連勇科技│700,000│15.8│11,06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5│93/2/20│展茂光電│1,000,000│18.0│18,0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6│93/2/26│連勇科技│240,000│16.8│4,032,000│許伶夷│代徵人姓名│「許伶夷」│││││││││(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7│93/2/27│高鐵│3,200,000│10.8│34,56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8│93/3/4│連勇科技│1,500,000│16.8│25,2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29│93/3/8│高鐵│950,000│10.8│10,260,000│張水旺│代徵人姓名│「張水旺」│││││││││(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0│93/3/8│高鐵│2,000,000│10.8│21,6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1│93/3/12│統寶光電│1,200,000│14.6│17,52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2│93/3/15│燁聯鋼鐵│1,350,000│22.2│29,97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3│93/3/16│高鐵│2,500,000│10.2│25,5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4│93/3/18│燁聯鋼鐵│10,000│20.5│205,000│陳正機│代徵人姓名│「陳正機」│││││││││(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5│93/3/19│日友環保│800,000│22.0│17,600,000│黃明標│代徵人姓名│「黃明標」││││科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6│93/3/24│燁聯鋼鐵│1,500,000│20.0│30,00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7│93/3/31│燁聯鋼鐵│2,500,000│20.0│50,00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8│93/4/6│燁聯鋼鐵│1,000,000│22.5│22,5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39│93/4/7│亞通│1,350,000│14.8│19,98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0│93/4/12│燁聯鋼鐵│1,000,000│22.5│22,5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1│93/4/12│統寶光電│2,000,000│14.5│29,0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2│93/4/12│燁聯鋼鐵│1,000,000│22.5│22,5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3│93/4/16│燁聯鋼鐵│357,750│21.5│7,691,625│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4│93/4/16│亞通│370,000│14.0│5,18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5│93/4/19│欣營石油│1,400,000│14.0│19,60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氣│││││(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6│93/4/19│高鐵│3,000,000│9.8│29,4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7│93/4/22│燁聯鋼鐵│1,300,000│21.2│27,56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8│93/4/23│菘凱科技│285,000│105.0│29,925,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49│93/4/23│燁聯鋼鐵│2,300,000│21.2│48,76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0│93/5/3│高鐵│3,300,000│9.0│29,7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1│93/5/3│燁聯鋼鐵│100,000│20.6│2,06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2│93/5/4│高鐵│3,000,000│8.8│26,4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3│93/5/4│菘凱科技│500,000│87.0│43,5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4│93/5/5│連勇科技│800,000│14.5│11,60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5│93/5/12│高鐵│2,800,000│8.5│23,8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6│93/5/12│燁聯鋼鐵│1,500,000│19.2│28,8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7│93/5/13│ 晶宏 │300,000│73.0│21,90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8│93/5/14│菘凱科技│200,000│73.0│14,600,000│黃明標│代徵人姓名│「黃明標」│││││││││(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59│93/5/14│菘凱科技│200,000│73.0│14,6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0│93/5/18│高鐵│3,380,000│8.5│28,73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1│93/5/18│燁聯鋼鐵│1,030,000│17.9│18,437,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2│93/5/19│高鐵│2,420,000│8.5│20,57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3│93/5/19│燁聯鋼鐵│760,000│17.9│13,604,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4│93/5/24│菘凱科技│100,000│68.0│6,800,000│黃明標│代徵人姓名│「黃明標」│││││││││(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5│93/5/24│菘凱科技│100,000│68.0│6,8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6│93/5/25│晶宏│380,000│68.8│26,144,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7│93/5/25│菘凱科技│48,000│68.0│3,264,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8│93/6/1│燁聯鋼鐵│80,000│16.5│1,32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69│93/6/2│晶宏│430,000│68.5│29,455,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0│93/6/3│菘凱科技│400,000│57.0│22,80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1│93/6/7│高鐵│1,200,000│8.7│10,44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2│93/6/9│菘凱科技│780,000│51.2│39,936,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3│93/6/9│誠泰銀行│1,092,000│10.5│11,466,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4│93/6/9│ 遠茂 │180,000│61.5│11,070,000│陳進志│代徵人姓名│「陳進志」│││││││││(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5│93/6/15│晶宏│391,000│65.0│25,415,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6│93/6/15│燁聯鋼鐵│1,500,000│15.6│23,4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7│93/6/21│巨擘科技│330,000│65.0│21,45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8│93/6/21│崴強科技│50,000│16.5│825,000│王邦臻│代徵人姓名│「王邦臻」│││││││││(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79│93/6/23│晶宏│118,000│62.0│7,316,000│黃信介│代徵人姓名│「黃信介」│││││││││(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0│93/6/25│奇景│136,000│133.0│18,088,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1│93/6/25│連勇科技│980,000│16.5│16,17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2│93/6/25│晶宏│400,000│60.0│24,000,000│張美秀│代徵人姓名│「張美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3│93/6/25│菘凱科技│500,000│49.5│24,75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4│93/6/25│遠茂│77,000│61.0│4,697,000│黃信介│代徵人姓名│「黃信介」│││││││││(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5│93/6/30│誠泰銀行│2,500,000│10.4│26,000,000│王邦臻│代徵人姓名│「王邦臻」│││││││││(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6│93/6/30│誠泰銀行│762,000│10.4│7,924,800│王邦臻│代徵人姓名│「王邦臻」│││││││││(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7│93/7/7│日友環保│800,000│15.6│12,480,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科技│││││(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88│93/7/8│統寶光電│300,000│16.2│4,86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89│93/7/8│統寶光電│100,000│16.2│1,620,000│張權│代徵人姓名│「張權」之│││││││││(證券買受│署押共五枚│││││││││人)欄││├──┼────┼────┼─────┼───┼─────┼────┼─────┼─────┤│90│93/7/8│統寶光電│60,000│16.2│972,000│張淑燕│代徵人姓名│「張淑燕」│││││││││(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91│93/7/8│菘凱科技│300,000│46.2│13,860,000│環臺顧問│代徵人姓名│「環臺顧問││││││││公司│(證券買受│(股)公司│││││││││人)欄│」之署押共││││││││││五枚│├──┼────┼────┼─────┼───┼─────┼────┼─────┼─────┤│92│93/7/8│菘凱科技│153,000│46.2│7,068,600│張權│代徵人姓名│「張權」之│││││││││(證券買受│署押共五枚│││││││││人)欄││├──┼────┼────┼─────┼───┼─────┼────┼─────┼─────┤│93│93/7/8│誠泰銀行│400,000│10.3│4,12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94│93/7/8│誠泰銀行│1,000,000│10.3│10,3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95│93/7/12│欣營石油│700,000│13.5│9,45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氣│││││(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96│93/7/12│欣營石油│1,000,000│13.5│13,5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氣│││││(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97│93/7/22│臺灣固網│1,000,000│6.25│6,250,000│張周錦雲│代徵人姓名│「張周錦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98│93/7/22│臺灣固網│500,000│6.25│3,125,000│張淑燕│代徵人姓名│「張淑燕」│││││││││(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99│93/7/22│臺灣固網│500,000│6.25│3,125,000│張權│代徵人姓名│「張權」之│││││││││(證券買受│署押共五枚│││││││││人)欄││├──┼────┼────┼─────┼───┼─────┼────┼─────┼─────┤│100│93/7/22│奇景│175,000│120.0│21,000,000│環臺顧問│代徵人姓名│「環臺顧問││││││││公司│(證券買受│(股)公司│││││││││人)欄│」之署押共││││││││││五枚│├──┼────┼────┼─────┼───┼─────┼────┼─────┼─────┤│101│93/7/23│誠泰銀行│56,000│10.8│604,800│葉育生│代徵人姓名│「葉育生」│││││││││(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02│93/7/26│臺灣固網│400,000│6.25│2,500,000│張周錦雲│代徵人姓名│「張周錦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03│93/7/26│臺灣固網│1,500,000│6.25│9,375,000│許伶夷│代徵人姓名│「許伶夷」│││││││││(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04│93/7/26│燁聯鋼鐵│1,735,000│14.8│25,678,000│林芬玲│代徵人姓名│「林芬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五│││││││││人)欄│枚│├──┼────┼────┼─────┼───┼─────┼────┼─────┼─────┤│105│93/7/27│臺灣固網│700,000│6.3│4,410,000│張周錦雲│代徵人姓名│「張周錦雲│││││││││(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06│93/7/29│奇景│80,000│100.0│8,0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07│93/7/29│統寶光電│1,564,000│15.2│23,772,8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08│93/7/30│臺灣固網│2,950,000│6.0│17,7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09│93/7/30│燁聯鋼鐵│1,760,000│14.6│25,696,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10│93/7/30│聯笙│370,000│27.0│9,99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11│93/8/2│燁聯鋼鐵│1,800,000│14.6│26,28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12│93/8/3│高鐵│1,000,000│8.1│8,100,000│環臺顧問│代徵人姓名│「環臺顧問││││││││公司│(證券買受│(股)公司│││││││││人)欄│」之署押共││││││││││五枚│├──┼────┼────┼─────┼───┼─────┼────┼─────┼─────┤│113│93/8/3│燁聯鋼鐵│1,700,000│15.0│25,5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114│93/8/4│凌巨│2,000,000│16.3│32,600,000│陳古人傑│代徵人姓名│「陳古人傑│││││││││(證券買受│」之署押共│││││││││人)欄│五枚│└──┴────┴────┴─────┴───┴─────┴────┴─────┴─────┘附表二:
┌──┬────┬──────┬───────────────┬──────┐││││今日買進│交易對象│││├──────┼─────┬───┬─────┤││編號│交割日期│股名│買入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交價格│││├──┼────┼──────┼─────┼───┼─────┼──────┤│1│92/9/10│崴強科技│200,000│25.0│5,000,000│鄧秀香│├──┼────┼──────┼─────┼───┼─────┼──────┤│2│92/9/12│日友環保科技│800,000│25.0│20,000,000│許伶夷│├──┼────┼──────┼─────┼───┼─────┼──────┤│3│92/9/12│臺灣固網│8,760,000│5.5│48,180,000│張水旺│├──┼────┼──────┼─────┼───┼─────┼──────┤│4│92/9/12│亞通│400,000│13.0│5,200,000│蔡煥美│├──┼────┼──────┼─────┼───┼─────┼──────┤│5│92/9/16│錢櫃│125,000│40.0│5,000,000│王邦臻│├──┼────┼──────┼─────┼───┼─────┼──────┤│6│92/9/30│錢櫃│450,000│40.0│18,000,000│林芬玲│├──┼────┼──────┼─────┼───┼─────┼──────┤│7│92/9/30│錢櫃│325,000│40.0│13,000,000│王邦臻│├──┼────┼──────┼─────┼───┼─────┼──────┤│8│92/9/30│錢櫃│100,000│40.0│4,000,000│王邦臻│├──┼────┼──────┼─────┼───┼─────┼──────┤│9│92/10/14│展茂光電│200,000│11.0│2,200,000│王邦臻│├──┼────┼──────┼─────┼───┼─────┼──────┤│10│92/10/14│凱碩科技│150,000│9.5│1,425,000│王邦臻│├──┼────┼──────┼─────┼───┼─────┼──────┤│11│92/10/14│聯測│130,000│8.5│1,105,000│王邦臻│├──┼────┼──────┼─────┼───┼─────┼──────┤│12│92/10/31│基亞生物科技│1,000,000│9.0│9,000,000│黃信介│├──┼────┼──────┼─────┼───┼─────┼──────┤│13│92/10/31│富邦證金│1,226,450│8.5│10,424,825│許伶夷│├──┼────┼──────┼─────┼───┼─────┼──────┤│14│92/10/31│富邦證金│2,500,000│8.5│21,250,000│黃信介│├──┼────┼──────┼─────┼───┼─────┼──────┤│15│92/11/10│連勇科技│100,000│18.0│1,800,000│郭淑珍│├──┼────┼──────┼─────┼───┼─────┼──────┤│16│92/11/20│巨有科技│1,000,000│12.0│12,000,000│王邦臻│├──┼────┼──────┼─────┼───┼─────┼──────┤│17│92/11/20│連勇科技│1,000,000│17.2│17,200,000│許伶夷│├──┼────┼──────┼─────┼───┼─────┼──────┤│18│92/11/25│展茂光電│600,000│11.5│6,900,000│許伶夷│├──┼────┼──────┼─────┼───┼─────┼──────┤│19│92/12/1│聯測│2,000,000│7.5│15,000,000│黃明標│├──┼────┼──────┼─────┼───┼─────┼──────┤│20│92/12/4│凱碩科技│500,000│9.3│4,650,000│林芬玲│├──┼────┼──────┼─────┼───┼─────┼──────┤│21│92/12/4│劍度科技│3,000,000│9.8│29,400,000│林芬玲│├──┼────┼──────┼─────┼───┼─────┼──────┤│22│92/12/5│臺灣固網│5,725,000│4.5│25,762,500│張水旺│├──┼────┼──────┼─────┼───┼─────┼──────┤│23│92/12/11│連勇科技│210,000│17.5│3,675,000│郭淑珍│├──┼────┼──────┼─────┼───┼─────┼──────┤│24│92/12/17│臺灣固網│6,650,000│4.5│29,925,000│陳凱聲│├──┼────┼──────┼─────┼───┼─────┼──────┤│25│92/12/17│劍度科技│600,000│10.0│6,000,000│陳凱聲│├──┼────┼──────┼─────┼───┼─────┼──────┤│26│92/12/19│展茂光電│475,000│13.4│6,350,000│林芬玲│├──┼────┼──────┼─────┼───┼─────┼──────┤│27│92/12/25│展茂光電│1,000,000│13.8│13,800,000│許伶夷│├──┼────┼──────┼─────┼───┼─────┼──────┤│28│92/12/25│展茂光電│775,000│13.8│10,695,000│王邦臻│├──┼────┼──────┼─────┼───┼─────┼──────┤│29│92/12/31│欣營石油氣│1,500,000│13.0│19,500,000│張美秀│├──┼────┼──────┼─────┼───┼─────┼──────┤│30│92/12/31│欣營石油氣│1,500,000│13.0│19,500,000│林芬玲│├──┼────┼──────┼─────┼───┼─────┼──────┤│31│92/12/31│聯測│520,000│8.2│4,264,000│王邦臻│├──┼────┼──────┼─────┼───┼─────┼──────┤│32│92/12/31│聯測│200,000│8.2│1,640,000│許伶夷│├──┼────┼──────┼─────┼───┼─────┼──────┤│33│92/12/31│聯測│180,000│8.2│1,476,000│黃明標│├──┼────┼──────┼─────┼───┼─────┼──────┤│34│92/12/31│聯測│100,000│8.2│820,000│黃信介│├──┼────┼──────┼─────┼───┼─────┼──────┤│35│93/1/20│展茂光電│500,000│16.5│8,250,000│黃明標│├──┼────┼──────┼─────┼───┼─────┼──────┤│36│93/1/20│展茂光電│800,000│16.5│13,200,000│林芬玲│├──┼────┼──────┼─────┼───┼─────┼──────┤│37│93/1/20│展茂光電│220,000│16.5│3,630,000│黃信介│├──┼────┼──────┼─────┼───┼─────┼──────┤│38│93/1/28│臺灣固網│2,000,000│5.0│10,000,000│王邦臻│├──┼────┼──────┼─────┼───┼─────┼──────┤│39│93/1/28│臺灣固網│4,000,000│5.0│20,000,000│陳正機│├──┼────┼──────┼─────┼───┼─────┼──────┤│40│93/1/29│連勇科技│1,000,000│15.0│15,000,000│黃明標│├──┼────┼──────┼─────┼───┼─────┼──────┤│41│93/1/29│連勇科技│500,000│15.0│7,500,000│黃信介│├──┼────┼──────┼─────┼───┼─────┼──────┤│42│93/1/29│連勇科技│500,000│15.0│7,500,000│林芬玲│├──┼────┼──────┼─────┼───┼─────┼──────┤│43│93/1/29│錢櫃│700,000│38.0│26,600,000│陳正機│├──┼────┼──────┼─────┼───┼─────┼──────┤│44│93/2/3│連勇科技│700,000│15.2│10,640,000│王邦臻│├──┼────┼──────┼─────┼───┼─────┼──────┤│45│93/2/10│展茂光電│650,000│17.8│11,570,000│黃明標│├──┼────┼──────┼─────┼───┼─────┼──────┤│46│93/2/10│展茂光電│350,000│17.8│6,230,000│黃信介│├──┼────┼──────┼─────┼───┼─────┼──────┤│47│93/2/12│高鐵│1,000,000│8.8│8,800,000│陳正機│├──┼────┼──────┼─────┼───┼─────┼──────┤│48│93/2/13│高鐵│500,000│8.8│4,400,000│王邦臻│├──┼────┼──────┼─────┼───┼─────┼──────┤│49│93/2/12│統寶光電│500,000│14.2│7,100,000│王邦臻│├──┼────┼──────┼─────┼───┼─────┼──────┤│50│93/2/16│高鐵│1,000,000│8.8│8,800,000│許伶夷│├──┼────┼──────┼─────┼───┼─────┼──────┤│51│93/2/17│高鐵│1,000,000│8.8│8,800,000│黃信介│├──┼────┼──────┼─────┼───┼─────┼──────┤│52│93/2/16│聯測│1,000,000│11.5│11,500,000│陳正機│├──┼────┼──────┼─────┼───┼─────┼──────┤│53│93/2/18│復興航空│2,500,000│6.5│16,250,000│陳正機│├──┼────┼──────┼─────┼───┼─────┼──────┤│54│93/2/26│高鐵│1,500,000│9.8│14,700,000│林芬玲│├──┼────┼──────┼─────┼───┼─────┼──────┤│55│93/2/26│高鐵│1,500,000│9.8│14,700,000│王邦臻│├──┼────┼──────┼─────┼───┼─────┼──────┤│56│93/3/3│高鐵│2,850,000│10.5│29,925,000│陳正機│├──┼────┼──────┼─────┼───┼─────┼──────┤│57│93/3/4│統寶光電│600,000│14.2│8,520,000│王邦臻│├──┼────┼──────┼─────┼───┼─────┼──────┤│58│93/3/5│連勇科技│500,000│15.5│7,750,000│郭淑珍│├──┼────┼──────┼─────┼───┼─────┼──────┤│59│93/3/8│高鐵│3,100,000│9.6│29,760,000│陳正機│├──┼────┼──────┼─────┼───┼─────┼──────┤│60│93/3/8│錢櫃│600,000│35.0│21,000,000│王邦臻│├──┼────┼──────┼─────┼───┼─────┼──────┤│61│93/3/10│連勇科技│440,000│15.5│6,820,000│許伶夷│├──┼────┼──────┼─────┼───┼─────┼──────┤│62│93/3/9│錢櫃│60,000│35.0│2,100,000│王邦臻│├──┼────┼──────┼─────┼───┼─────┼──────┤│63│93/3/11│高鐵│1,500,000│9.2│13,800,000│王邦臻│├──┼────┼──────┼─────┼───┼─────┼──────┤│64│93/3/11│高鐵│1,500,000│9.5│14,250,000│陳正機│├──┼────┼──────┼─────┼───┼─────┼──────┤│65│93/3/11│連勇科技│560,000│15.5│8,680,000│郭淑珍│├──┼────┼──────┼─────┼───┼─────┼──────┤│66│93/3/12│錢櫃│300,000│35.0│10,500,000│王邦臻│├──┼────┼──────┼─────┼───┼─────┼──────┤│67│93/3/12│錢櫃│400,000│35.0│14,000,000│陳正機│├──┼────┼──────┼─────┼───┼─────┼──────┤│68│93/3/15│亞通│650,000│12.0│7,800,000│蔡煥美│├──┼────┼──────┼─────┼───┼─────┼──────┤│69│93/3/17│燁聯鋼鐵│10,885,500│20.5│10,885,500│陳正機│├──┼────┼──────┼─────┼───┼─────┼──────┤│70│93/3/22│欣營石油氣│2,000,000│13.0│26,000,000│陳正機│├──┼────┼──────┼─────┼───┼─────┼──────┤│71│93/3/23│欣營石油氣│900,000│13.0│11,700,000│陳正機│├──┼────┼──────┼─────┼───┼─────┼──────┤│72│93/3/24│燁聯鋼鐵│267,000│18.5│4,939,500│林芬玲│├──┼────┼──────┼─────┼───┼─────┼──────┤│73│93/3/24│高鐵│667,000│8.5│5,669,500│陳正機│├──┼────┼──────┼─────┼───┼─────┼──────┤│74│93/3/30│亞通│1,350,000│14.5│19,575,000│林芬玲│├──┼────┼──────┼─────┼───┼─────┼──────┤│75│93/4/1│日友環保科技│780,000│20.0│15,600,000│王邦臻│├──┼────┼──────┼─────┼───┼─────┼──────┤│76│93/4/1│高鐵│1,000,000│9.5│9,500,000│王邦臻│├──┼────┼──────┼─────┼───┼─────┼──────┤│77│93/4/2│高鐵│2,000,000│9.5│19,000,000│王邦臻│├──┼────┼──────┼─────┼───┼─────┼──────┤│78│93/4/5│高鐵│3,000,000│9.0│27,000,000│王邦臻│├──┼────┼──────┼─────┼───┼─────┼──────┤│79│93/4/6│高鐵│3,000,000│9.5│28,500,000│王邦臻│├──┼────┼──────┼─────┼───┼─────┼──────┤│80│93/4/6│高鐵│100,000│9.5│950,000│王邦臻│├──┼────┼──────┼─────┼───┼─────┼──────┤│81│93/4/7│高鐵│3,000,000│9.5│28,500,000│王邦臻│├──┼────┼──────┼─────┼───┼─────┼──────┤│82│93/4/8│高鐵│2,500,000│9.2│23,000,000│王邦臻│├──┼────┼──────┼─────┼───┼─────┼──────┤│83│93/4/9│高鐵│3,000,000│9.5│28,500,000│王邦臻│├──┼────┼──────┼─────┼───┼─────┼──────┤│84│93/4/12│亞通│1,380,000│13.8│19,044,000│王邦臻│├──┼────┼──────┼─────┼───┼─────┼──────┤│85│93/4/9│統寶光電│2,000,000│14.0│28,000,000│陳正機│├──┼────┼──────┼─────┼───┼─────┼──────┤│86│93/4/12│高鐵│3,000,000│9.5│28,500,000│王邦臻│├──┼────┼──────┼─────┼───┼─────┼──────┤│87│93/4/15│亞通│1,350,000│13.5│18,225,000│王邦臻│├──┼────┼──────┼─────┼───┼─────┼──────┤│88│93/4/13│高鐵│700,000│9.5│6,650,000│王邦臻│├──┼────┼──────┼─────┼───┼─────┼──────┤│89│93/4/15│燁聯鋼鐵│1,400,000│21.0│29,400,000│陳正機│├──┼────┼──────┼─────┼───┼─────┼──────┤│90│93/4/16│亞通│1,380,000│13.5│18,630,000│林芬玲│├──┼────┼──────┼─────┼───┼─────┼──────┤│91│93/4/14│高鐵│3,000,000│9.5│28,500,000│王邦臻│├──┼────┼──────┼─────┼───┼─────┼──────┤│92│93/4/16│燁聯鋼鐵│400,000│21.0│8,400,000│陳正機│├──┼────┼──────┼─────┼───┼─────┼──────┤│93│93/4/19│欣營石油氣│1,400,000│13.0│18,200,000│陳正機│├──┼────┼──────┼─────┼───┼─────┼──────┤│94│93/4/19│高鐵│1,500,000│9.2│13,800,000│王邦臻│├──┼────┼──────┼─────┼───┼─────┼──────┤│95│93/4/20│高鐵│3,300,000│9.0│29,700,000│王邦臻│├──┼────┼──────┼─────┼───┼─────┼──────┤│96│93/4/20│燁聯鋼鐵│500,000│21.0│10,500,000│林芬玲│├──┼────┼──────┼─────┼───┼─────┼──────┤│97│93/4/20│燁聯鋼鐵│500,000│21.0│10,500,000│許伶夷│├──┼────┼──────┼─────┼───┼─────┼──────┤│98│93/4/23│連勇科技│700,000│15.8│11,060,000│郭淑珍│├──┼────┼──────┼─────┼───┼─────┼──────┤│99│93/4/23│連勇科技│500,000│15.8│7,900,000│郭淑珍│├──┼────┼──────┼─────┼───┼─────┼──────┤│100│93/4/26│高鐵│1,000,000│8.8│8,800,000│王邦臻│├──┼────┼──────┼─────┼───┼─────┼──────┤│101│93/4/27│高鐵│1,800,000│9.0│16,200,000│王邦臻│├──┼────┼──────┼─────┼───┼─────┼──────┤│102│93/4/27│高鐵│1,000,000│9.0│9,000,000│王邦臻│├──┼────┼──────┼─────┼───┼─────┼──────┤│103│93/4/29│高鐵│1,000,000│8.8│8,800,000│陳正機│├──┼────┼──────┼─────┼───┼─────┼──────┤│104│93/4/29│高鐵│1,000,000│8.8│8,800,000│王邦臻│├──┼────┼──────┼─────┼───┼─────┼──────┤│105│93/4/30│連勇科技│800,000│14.0│11,200,000│黃明標│├──┼────┼──────┼─────┼───┼─────┼──────┤│106│93/5/4│高鐵│3,000,000│8.2│24,600,000│陳正機│├──┼────┼──────┼─────┼───┼─────┼──────┤│107│93/5/4│菘凱科技│400,000│72.0│28,800,000│陳正機│├──┼────┼──────┼─────┼───┼─────┼──────┤│108│93/5/5│高鐵│3,500,000│8.2│28,700,000│陳正機│├──┼────┼──────┼─────┼───┼─────┼──────┤│109│93/5/7│晶宏│380,000│71.5│27,170,000│王邦臻│├──┼────┼──────┼─────┼───┼─────┼──────┤│110│93/5/10│高鐵│3,000,000│8.0│24,000,000│王邦臻│├──┼────┼──────┼─────┼───┼─────┼──────┤│111│93/5/11│高鐵│3,000,000│8.0│24,000,000│王邦臻│├──┼────┼──────┼─────┼───┼─────┼──────┤│112│93/5/12│高鐵│3,500,000│8.2│28,700,000│陳正機│├──┼────┼──────┼─────┼───┼─────┼──────┤│113│93/5/12│燁聯鋼鐵│1,800,000│16.0│28,800,000│陳正機│├──┼────┼──────┼─────┼───┼─────┼──────┤│114│93/5/13│高鐵│2,000,000│8.0│16,000,000│許伶夷│├──┼────┼──────┼─────┼───┼─────┼──────┤│115│93/5/13│連勇科技│890,000│14.5│12,905,000│陳正機│├──┼────┼──────┼─────┼───┼─────┼──────┤│116│93/5/14│高鐵│2,000,000│8.0│16,000,000│陳正機│├──┼────┼──────┼─────┼───┼─────┼──────┤│117│93/5/14│高鐵│1,500,000│8.0│12,000,000│王邦臻│├──┼────┼──────┼─────┼───┼─────┼──────┤│118│93/5/14│菘凱科技│65,000│63.0│4,095,000│王邦臻│├──┼────┼──────┼─────┼───┼─────┼──────┤│119│93/5/17│菘凱科技│400,000│65.0│26,000,000│陳正機│├──┼────┼──────┼─────┼───┼─────┼──────┤│120│93/5/19│高鐵│700,000│8.3│5,810,000│王邦臻│├──┼────┼──────┼─────┼───┼─────┼──────┤│121│93/5/19│高鐵│500,000│8.3│4,150,000│陳正機│├──┼────┼──────┼─────┼───┼─────┼──────┤│122│93/5/19│高鐵│500,000│8.3│4,150,000│林芬玲│├──┼────┼──────┼─────┼───┼─────┼──────┤│123│93/5/19│高鐵│800,000│8.3│6,640,000│林芬玲│├──┼────┼──────┼─────┼───┼─────┼──────┤│124│93/5/20│高鐵│2,500,000│8.2│20,500,000│王邦臻│├──┼────┼──────┼─────┼───┼─────┼──────┤│125│93/5/26│菘凱科技│550,000│54.0│29,700,000│陳正機│├──┼────┼──────┼─────┼───┼─────┼──────┤│126│93/5/28│晶宏│149,000│67.0│9,983,000│王邦臻│├──┼────┼──────┼─────┼───┼─────┼──────┤│127│93/5/31│高鐵│3,500,000│8.3│29,050,000│林芬玲│├──┼────┼──────┼─────┼───┼─────┼──────┤│128│93/6/9│菘凱科技│600,000│49.0│29,400,000│王邦臻│├──┼────┼──────┼─────┼───┼─────┼──────┤│129│93/6/10│聯笙│300,000│48.0│14,400,000│王邦臻│├──┼────┼──────┼─────┼───┼─────┼──────┤│130│93/6/18│高鐵│150,000│8.5│1,275,000│王邦臻│├──┼────┼──────┼─────┼───┼─────┼──────┤│131│93/6/21│高鐵│2,700,000│8.3│22,410,000│王邦臻│├──┼────┼──────┼─────┼───┼─────┼──────┤│132│93/6/28│亞通│400,000│9.0│3,600,000│王邦臻│├──┼────┼──────┼─────┼───┼─────┼──────┤│133│93/6/29│菘凱科技│160,000│47.0│7,520,000│王邦臻│├──┼────┼──────┼─────┼───┼─────┼──────┤│134│93/6/30│臺灣固網│3,000,000│6.1│18,300,000│王邦臻│├──┼────┼──────┼─────┼───┼─────┼──────┤│135│93/7/1│晶宏│420,000│57.0│23,940,000│陳正機│├──┼────┼──────┼─────┼───┼─────┼──────┤│136│93/7/2│日友環保科技│800,000│18.0│14,400,000│王邦臻│├──┼────┼──────┼─────┼───┼─────┼──────┤│137│93/7/2│統寶光電│160,000│16.0│2,560,000│王邦臻│├──┼────┼──────┼─────┼───┼─────┼──────┤│138│93/7/2│誠泰銀行│900,000│10.1│9,090,000│林芬玲│├──┼────┼──────┼─────┼───┼─────┼──────┤│139│93/7/2│誠泰銀行│1,000,000│10.1│10,100,000│林芬玲│├──┼────┼──────┼─────┼───┼─────┼──────┤│140│93/7/2│誠泰銀行│1,000,000│10.1│10,100,000│林芬玲│├──┼────┼──────┼─────┼───┼─────┼──────┤│141│93/7/12│欣營石油氣│1,700,000│13.0│22,100,000│陳正機│├──┼────┼──────┼─────┼───┼─────┼──────┤│142│93/7/15│臺灣固網│140,000│6.1│854,000│王邦臻│├──┼────┼──────┼─────┼───┼─────┼──────┤│143│93/7/15│臺灣固網│500,000│6.1│3,050,000│王邦臻│├──┼────┼──────┼─────┼───┼─────┼──────┤│144│93/7/15│臺灣固網│110,000│6.1│671,000│王邦臻│├──┼────┼──────┼─────┼───┼─────┼──────┤│145│93/7/15│臺灣固網│500,000│6.1│3,050,000│王邦臻│├──┼────┼──────┼─────┼───┼─────┼──────┤│146│93/7/15│臺灣固網│500,000│6.1│3,050,000│王邦臻│├──┼────┼──────┼─────┼───┼─────┼──────┤│147│93/7/15│臺灣固網│500,000│6.1│3,050,000│王邦臻│├──┼────┼──────┼─────┼───┼─────┼──────┤│148│93/7/15│臺灣固網│500,000│6.1│3,050,000│王邦臻│├──┼────┼──────┼─────┼───┼─────┼──────┤│149│93/7/15│臺灣固網│500,000│6.1│3,050,000│王邦臻│├──┼────┼──────┼─────┼───┼─────┼──────┤│150│93/7/15│臺灣固網│300,000│6.1│1,830,000│王邦臻│├──┼────┼──────┼─────┼───┼─────┼──────┤│151│93/7/15│臺灣固網│450,000│6.1│2,745,000│王邦臻│├──┼────┼──────┼─────┼───┼─────┼──────┤│152│93/7/16│臺灣固網│1,000,000│6.2│6,200,000│王邦臻│├──┼────┼──────┼─────┼───┼─────┼──────┤│153│93/7/16│臺灣固網│1,000,000│6.2│6,200,000│王邦臻│├──┼────┼──────┼─────┼───┼─────┼──────┤│154│93/7/21│臺灣固網│2,000,000│6.1│12,200,000│王邦臻│├──┼────┼──────┼─────┼───┼─────┼──────┤│155│93/7/21│臺灣固網│2,800,000│6.1│17,080,000│王邦臻│├──┼────┼──────┼─────┼───┼─────┼──────┤│156│93/7/22│臺灣固網│130,000│6.1│793,000│陳貞蓉│├──┼────┼──────┼─────┼───┼─────┼──────┤│157│93/7/22│臺灣固網│1,000,000│6.1│6,100,000│陳貞蓉│├──┼────┼──────┼─────┼───┼─────┼──────┤│158│93/7/22│臺灣固網│20,000│6.1│122,000│陳青坡│├──┼────┼──────┼─────┼───┼─────┼──────┤│159│93/7/22│臺灣固網│2,150,000│6.1│13,115,000│王邦臻│├──┼────┼──────┼─────┼───┼─────┼──────┤│160│93/7/22│奇景│80,000│109.0│8,720,000│張淑燕│├──┼────┼──────┼─────┼───┼─────┼──────┤│161│93/7/23│統寶光電│325,000│15.0│4,875,000│張權│├──┼────┼──────┼─────┼───┼─────┼──────┤│162│93/7/23│統寶光電│300,000│15.0│4,500,000│葉育生│├──┼────┼──────┼─────┼───┼─────┼──────┤│163│93/7/23│燁聯鋼鐵│1,000,000│14.0│14,000,000│張權│├──┼────┼──────┼─────┼───┼─────┼──────┤│164│93/7/23│燁聯鋼鐵│860,000│14.0│12,040,000│張淑燕│├──┼────┼──────┼─────┼───┼─────┼──────┤│165│93/7/26│統寶光電│939,000│15.0│14,085,000│張淑燕│├──┼────┼──────┼─────┼───┼─────┼──────┤│166│93/7/26│晶宏│270,000│33.0│8,910,000│張權│├──┼────┼──────┼─────┼───┼─────┼──────┤│167│93/7/26│燁聯鋼鐵│696,000│14.5│10,092,000│張淑燕│├──┼────┼──────┼─────┼───┼─────┼──────┤│168│93/7/26│燁聯鋼鐵│500,000│14.5│7,250,000│張權│├──┼────┼──────┼─────┼───┼─────┼──────┤│169│93/7/26│聯笙│300,000│27.0│8,100,000│張權│├──┼────┼──────┼─────┼───┼─────┼──────┤│170│93/7/29│凌巨│1,000,000│16.2│16,200,000│黃明標│├──┼────┼──────┼─────┼───┼─────┼──────┤│171│93/7/29│凌巨│1,000,000│16.2│16,200,000│林芬玲│└──┴────┴──────┴─────┴───┴─────┴──────┘附表三:
┌──┬────┬──────┬───────────────┬──────┐││││今日賣出│交易對象│││├──────┼─────┬───┬─────┤││編號│交割日期│股名│賣出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交價格│││├──┼────┼──────┼─────┼───┼─────┼──────┤│1│92/10/9│亞通│400,000│13.2│5,280,000│郭淑珍│├──┼────┼──────┼─────┼───┼─────┼──────┤│2│92/10/9│崴強科技│200,000│25.5│5,100,000│郭淑珍│├──┼────┼──────┼─────┼───┼─────┼──────┤│3│92/10/16│錢櫃│125,000│41.0│5,125,000│郭淑珍│├──┼────┼──────┼─────┼───┼─────┼──────┤│4│92/10/29│錢櫃│50,000│41.5│2,075,000│黃明標│├──┼────┼──────┼─────┼───┼─────┼──────┤│5│92/11/20│巨有科技│1,000,000│12.5│12,500,000│林芬玲│├──┼────┼──────┼─────┼───┼─────┼──────┤│6│92/11/20│連勇科技│1,000,000│18.5│18,500,000│林芬玲│├──┼────┼──────┼─────┼───┼─────┼──────┤│7│92/12/4│展茂光電│600,000│12.3│7,380,000│黃信介│├──┼────┼──────┼─────┼───┼─────┼──────┤│8│92/12/8│臺灣固網│5,725,000│4.7│26,907,500│林芬玲│├──┼────┼──────┼─────┼───┼─────┼──────┤│9│92/12/8│劍度科技│3,000,000│10.2│30,600,000│郭淑珍│├──┼────┼──────┼─────┼───┼─────┼──────┤│10│92/12/25│臺灣固網│6,650,000│5.2│34,580,060│張美秀│├──┼────┼──────┼─────┼───┼─────┼──────┤│11│92/12/30│劍度科技│600,000│11.0│6,600,000│張美秀│├──┼────┼──────┼─────┼───┼─────┼──────┤│12│92/12/31│燁聯鋼鐵│600,000│16.0│9,600,000│林芬玲│├──┼────┼──────┼─────┼───┼─────┼──────┤│13│92/12/31│聯測│1,000,000│9.0│9,000,000│張美秀│├──┼────┼──────┼─────┼───┼─────┼──────┤│14│93/1/6│欣營石油氣│1,000,000│14.5│14,500,000│陳凱聲│├──┼────┼──────┼─────┼───┼─────┼──────┤│15│93/1/6│欣營石油氣│1,000,000│14.5│14,500,000│張水旺│├──┼────┼──────┼─────┼───┼─────┼──────┤│16│93/1/6│欣營石油氣│700,000│14.5│10,150,000│王邦臻│├──┼────┼──────┼─────┼───┼─────┼──────┤│17│93/1/6│錢櫃│600,000│40.0│24,000,000│陳古人傑│├──┼────┼──────┼─────┼───┼─────┼──────┤│18│93/1/20│展茂光電│1,000,000│17.0│17,000,000│張美秀│├──┼────┼──────┼─────┼───┼─────┼──────┤│19│93/1/20│展茂光電│520,000│17.0│8,840,000│張美秀│├──┼────┼──────┼─────┼───┼─────┼──────┤│20│93/2/3│臺灣固網│4,800,000│5.1│24,025,000│陳正機│├──┼────┼──────┼─────┼───┼─────┼──────┤│21│93/2/5│展茂光電│600,000│18.8│11,280,000│張美秀│├──┼────┼──────┼─────┼───┼─────┼──────┤│22│93/2/9│統寶光電│1,000,000│14.8│14,800,000│林芬玲│├──┼────┼──────┼─────┼───┼─────┼──────┤│23│93/2/9│連勇科技│700,000│15.8│11,060,000│張美秀│├──┼────┼──────┼─────┼───┼─────┼──────┤│24│93/2/20│展茂光電│1,000,000│18.0│18,000,000│張美秀│├──┼────┼──────┼─────┼───┼─────┼──────┤│25│93/2/26│連勇科技│240,000│16.8│4,032,000│許伶夷│├──┼────┼──────┼─────┼───┼─────┼──────┤│26│93/2/27│高鐵│3,200,000│10.8│34,560,000│張美秀│├──┼────┼──────┼─────┼───┼─────┼──────┤│27│93/3/4│連勇科技│1,500,000│16.8│25,200,000│張美秀│├──┼────┼──────┼─────┼───┼─────┼──────┤│28│93/3/8│高鐵│950,000│10.8│10,260,000│張水旺│├──┼────┼──────┼─────┼───┼─────┼──────┤│29│93/3/8│高鐵│2,000,000│10.8│21,600,000│張美秀│├──┼────┼──────┼─────┼───┼─────┼──────┤│30│93/3/12│統寶光電│1,200,000│14.6│17,520,000│林芬玲│├──┼────┼──────┼─────┼───┼─────┼──────┤│31│93/3/15│燁聯鋼鐵│1,350,000│22.2│29,970,000│張美秀│├──┼────┼──────┼─────┼───┼─────┼──────┤│32│93/3/16│高鐵│2,500,000│10.2│25,500,000│林芬玲│├──┼────┼──────┼─────┼───┼─────┼──────┤│33│93/3/18│燁聯鋼鐵│10,000│20.5│205,000│陳正機│├──┼────┼──────┼─────┼───┼─────┼──────┤│34│93/3/19│日友環保科技│800,000│22.0│17,600,000│黃明標│├──┼────┼──────┼─────┼───┼─────┼──────┤│35│93/3/24│燁聯鋼鐵│1,500,000│20.0│30,000,000│陳進志│├──┼────┼──────┼─────┼───┼─────┼──────┤│36│93/3/31│燁聯鋼鐵│2,500,000│20.0│50,000,000│陳進志│├──┼────┼──────┼─────┼───┼─────┼──────┤│37│93/4/6│燁聯鋼鐵│1,000,000│22.5│22,500,000│張美秀│├──┼────┼──────┼─────┼───┼─────┼──────┤│38│93/4/7│亞通│1,350,000│14.8│19,980,000│張美秀│├──┼────┼──────┼─────┼───┼─────┼──────┤│39│93/4/12│燁聯鋼鐵│1,000,000│22.5│22,500,000│張美秀│├──┼────┼──────┼─────┼───┼─────┼──────┤│40│93/4/12│統寶光電│2,000,000│14.5│29,000,000│張美秀│├──┼────┼──────┼─────┼───┼─────┼──────┤│41│93/4/12│燁聯鋼鐵│1,000,000│22.5│22,500,000│張美秀│├──┼────┼──────┼─────┼───┼─────┼──────┤│42│93/4/16│燁聯鋼鐵│357,750│21.5│7,691,625│陳進志│├──┼────┼──────┼─────┼───┼─────┼──────┤│43│93/4/16│亞通│370,000│14.0│5,180,000│張美秀│├──┼────┼──────┼─────┼───┼─────┼──────┤│44│93/4/19│欣營石油氣│1,400,000│14.0│19,600,000│陳進志│├──┼────┼──────┼─────┼───┼─────┼──────┤│45│93/4/19│高鐵│3,000,000│9.8│29,400,000│張美秀│├──┼────┼──────┼─────┼───┼─────┼──────┤│46│93/4/22│燁聯鋼鐵│1,300,000│21.2│27,560,000│陳進志│├──┼────┼──────┼─────┼───┼─────┼──────┤│47│93/4/23│菘凱科技│285,000│105.0│29,925,000│陳進志│├──┼────┼──────┼─────┼───┼─────┼──────┤│48│93/4/23│燁聯鋼鐵│2,300,000│21.2│48,760,000│張美秀│├──┼────┼──────┼─────┼───┼─────┼──────┤│49│93/5/3│高鐵│3,300,000│9.0│29,700,000│張美秀│├──┼────┼──────┼─────┼───┼─────┼──────┤│50│93/5/3│燁聯鋼鐵│100,000│20.6│2,060,000│張美秀│├──┼────┼──────┼─────┼───┼─────┼──────┤│51│93/5/4│高鐵│3,000,000│8.8│26,400,000│張美秀│├──┼────┼──────┼─────┼───┼─────┼──────┤│52│93/5/4│菘凱科技│500,000│87.0│43,500,000│張美秀│├──┼────┼──────┼─────┼───┼─────┼──────┤│53│93/5/5│連勇科技│800,000│14.5│11,600,000│陳進志│├──┼────┼──────┼─────┼───┼─────┼──────┤│54│93/5/12│高鐵│2,800,000│8.5│23,800,000│張美秀│├──┼────┼──────┼─────┼───┼─────┼──────┤│55│93/5/12│燁聯鋼鐵│1,500,000│19.2│28,800,000│張美秀│├──┼────┼──────┼─────┼───┼─────┼──────┤│56│93/5/13│晶宏│300,000│73.0│21,900,000│陳進志│├──┼────┼──────┼─────┼───┼─────┼──────┤│57│93/5/14│菘凱科技│200,000│73.0│14,600,000│黃明標│├──┼────┼──────┼─────┼───┼─────┼──────┤│58│93/5/14│菘凱科技│200,000│73.0│14,600,000│林芬玲│├──┼────┼──────┼─────┼───┼─────┼──────┤│59│93/5/18│高鐵│3,380,000│8.5│28,730,000│張美秀│├──┼────┼──────┼─────┼───┼─────┼──────┤│60│93/5/18│燁聯鋼鐵│1,030,000│17.9│18,437,000│陳進志│├──┼────┼──────┼─────┼───┼─────┼──────┤│61│93/5/19│高鐵│2,420,000│8.5│20,570,000│張美秀│├──┼────┼──────┼─────┼───┼─────┼──────┤│62│93/5/19│燁聯鋼鐵│760,000│17.9│13,604,000│張美秀│├──┼────┼──────┼─────┼───┼─────┼──────┤│63│93/5/24│菘凱科技│100,000│68.0│6,800,000│黃明標│├──┼────┼──────┼─────┼───┼─────┼──────┤│64│93/5/24│菘凱科技│100,000│68.0│6,800,000│林芬玲│├──┼────┼──────┼─────┼───┼─────┼──────┤│65│93/5/25│晶宏│380,000│68.8│26,144,000│張美秀│├──┼────┼──────┼─────┼───┼─────┼──────┤│66│93/5/25│菘凱科技│48,000│68.0│3,264,000│林芬玲│├──┼────┼──────┼─────┼───┼─────┼──────┤│67│93/6/1│燁聯鋼鐵│80,000│16.5│1,320,000│張美秀│├──┼────┼──────┼─────┼───┼─────┼──────┤│68│93/6/2│晶宏│430,000│68.5│29,455,000│張美秀│├──┼────┼──────┼─────┼───┼─────┼──────┤│69│93/6/3│菘凱科技│400,000│57.0│22,800,000│林芬玲│├──┼────┼──────┼─────┼───┼─────┼──────┤│70│93/6/7│高鐵│1,200,000│8.7│10,440,000│張美秀│├──┼────┼──────┼─────┼───┼─────┼──────┤│71│93/6/9│菘凱科技│780,000│51.2│39,936,000│陳進志│├──┼────┼──────┼─────┼───┼─────┼──────┤│72│93/6/9│誠泰銀行│1,092,000│10.5│11,466,000│張美秀│├──┼────┼──────┼─────┼───┼─────┼──────┤│73│93/6/9│遠茂│180,000│61.5│11,070,000│陳進志│├──┼────┼──────┼─────┼───┼─────┼──────┤│74│93/6/15│晶宏│391,000│65.0│25,415,000│張美秀│├──┼────┼──────┼─────┼───┼─────┼──────┤│75│93/6/15│燁聯鋼鐵│1,500,000│15.6│23,400,000│張美秀│├──┼────┼──────┼─────┼───┼─────┼──────┤│76│93/6/21│巨擘科技│330,000│65.0│21,450,000│張美秀│├──┼────┼──────┼─────┼───┼─────┼──────┤│77│93/6/21│崴強科技│50,000│16.5│825,000│王邦臻│├──┼────┼──────┼─────┼───┼─────┼──────┤│78│93/6/23│晶宏│118,000│62.0│7,316,000│黃信介│├──┼────┼──────┼─────┼───┼─────┼──────┤│79│93/6/25│奇景│136,000│133.0│18,088,000│張美秀│├──┼────┼──────┼─────┼───┼─────┼──────┤│80│93/6/25│連勇科技│980,000│16.5│16,170,000│林芬玲│├──┼────┼──────┼─────┼───┼─────┼──────┤│81│93/6/25│晶宏│400,000│60.0│24,000,000│張美秀│├──┼────┼──────┼─────┼───┼─────┼──────┤│82│93/6/25│菘凱科技│500,000│49.5│24,750,000│林芬玲│├──┼────┼──────┼─────┼───┼─────┼──────┤│83│93/6/25│遠茂│77,000│61.0│4,697,000│黃信介│├──┼────┼──────┼─────┼───┼─────┼──────┤│84│93/6/30│誠泰銀行│2,500,000│10.4│26,000,000│王邦臻│├──┼────┼──────┼─────┼───┼─────┼──────┤│85│93/6/30│誠泰銀行│762,000│10.4│7,924,800│王邦臻│├──┼────┼──────┼─────┼───┼─────┼──────┤│86│93/7/7│日友環保科技│800,000│15.6│12,480,000│林芬玲│├──┼────┼──────┼─────┼───┼─────┼──────┤│87│93/7/8│統寶光電│300,000│16.2│4,860,000│陳古人傑│├──┼────┼──────┼─────┼───┼─────┼──────┤│88│93/7/8│統寶光電│100,000│16.2│1,620,000│張權│├──┼────┼──────┼─────┼───┼─────┼──────┤│89│93/7/8│統寶光電│60,000│16.2│972,000│張淑燕│├──┼────┼──────┼─────┼───┼─────┼──────┤│90│93/7/8│菘凱科技│300,000│46.2│13,860,000│環臺顧問公司│├──┼────┼──────┼─────┼───┼─────┼──────┤│91│93/7/8│菘凱科技│153,000│46.2│7,068,600│張權│├──┼────┼──────┼─────┼───┼─────┼──────┤│92│93/7/8│誠泰銀行│400,000│10.3│4,120,000│陳古人傑│├──┼────┼──────┼─────┼───┼─────┼──────┤│93│93/7/8│誠泰銀行│1,000,000│10.3│10,300,000│陳古人傑│├──┼────┼──────┼─────┼───┼─────┼──────┤│94│93/7/12│欣營石油氣│700,000│13.5│9,450,000│陳古人傑│├──┼────┼──────┼─────┼───┼─────┼──────┤│95│93/7/12│欣營石油氣│1,000,000│13.5│13,500,000│陳古人傑│├──┼────┼──────┼─────┼───┼─────┼──────┤│96│93/7/22│臺灣固網│1,000,000│6.25│6,250,000│張周錦雲│├──┼────┼──────┼─────┼───┼─────┼──────┤│97│93/7/22│臺灣固網│500,000│6.25│3,125,000│張淑燕│├──┼────┼──────┼─────┼───┼─────┼──────┤│98│93/7/22│臺灣固網│500,000│6.25│3,125,000│張權│├──┼────┼──────┼─────┼───┼─────┼──────┤│99│93/7/22│奇景│175,000│120.0│21,000,000│環臺顧問公司│├──┼────┼──────┼─────┼───┼─────┼──────┤│100│93/7/23│誠泰銀行│56,000│10.8│604,800│葉育生│├──┼────┼──────┼─────┼───┼─────┼──────┤│101│93/7/26│臺灣固網│400,000│6.25│2,500,000│張周錦雲│├──┼────┼──────┼─────┼───┼─────┼──────┤│102│93/7/26│臺灣固網│1,500,000│6.25│9,375,000│許伶夷│├──┼────┼──────┼─────┼───┼─────┼──────┤│103│93/7/26│燁聯鋼鐵│1,735,000│14.8│25,678,000│林芬玲│├──┼────┼──────┼─────┼───┼─────┼──────┤│104│93/7/27│臺灣固網│700,000│6.3│4,410,000│張周錦雲│├──┼────┼──────┼─────┼───┼─────┼──────┤│105│93/7/29│奇景│80,000│100.0│8,000,000│陳古人傑│├──┼────┼──────┼─────┼───┼─────┼──────┤│106│93/7/29│統寶光電│1,564,000│15.2│23,772,800│陳古人傑│├──┼────┼──────┼─────┼───┼─────┼──────┤│107│93/7/30│臺灣固網│2,950,000│6.0│17,700,000│陳古人傑│├──┼────┼──────┼─────┼───┼─────┼──────┤│108│93/7/30│燁聯鋼鐵│1,760,000│14.6│25,696,000│陳古人傑│├──┼────┼──────┼─────┼───┼─────┼──────┤│109│93/7/30│聯笙│370,000│27.0│9,990,000│陳古人傑│├──┼────┼──────┼─────┼───┼─────┼──────┤│110│93/8/2│燁聯鋼鐵│1,800,000│14.6│26,280,000│陳古人傑│├──┼────┼──────┼─────┼───┼─────┼──────┤│111│93/8/3│高鐵│1,000,000│8.1│8,100,000│環臺顧問公司│├──┼────┼──────┼─────┼───┼─────┼──────┤│112│93/8/3│燁聯鋼鐵│1,700,000│15.0│25,500,000│陳古人傑│├──┼────┼──────┼─────┼───┼─────┼──────┤│113│93/8/4│凌巨│2,000,000│16.3│32,600,000│陳古人傑│└──┴────┴──────┴─────┴───┴─────┴──────┘附表四:
┌──┬────────────┬───────┬──────┐│編號│銀行│帳號│戶名│├──┼────────────┼───────┼──────┤│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王邦臻│││公司松山分行│││├──┼────────────┼───────┼──────┤│2│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余健暉│││公司松山分行│││├──┼────────────┼───────┼──────┤│3│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量子企管公司│││公司松山分行│││├──┼────────────┼───────┼──────┤│4│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量子企管公司│││公司松山分行││(起訴書誤載│││││為李翠芳)│├──┼────────────┼───────┼──────┤│5│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李翠芳│││公司松山分行│││├──┼────────────┼───────┼──────┤│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000000000000│章江森│││公司松山分行│││├──┼────────────┼───────┼──────┤│7│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0│陳月雲│││(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8│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臺北分行│000000000000│陳月雲│││(原交通銀行臺北分行)│││├──┼────────────┼───────┼──────┤│9│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瀧成鋼鐵公司│├──┼────────────┼───────┼──────┤│10│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陳古人傑│││(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11│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忠孝分行│000000000000│環臺顧問公司│││(原交通銀行忠孝分行)│││├──┼────────────┼───────┼──────┤│13│兆豐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00000│ 黃雀華 │├──┼────────────┼───────┼──────┤│14│京城銀行歸仁分行(原臺南│0000000000000│張美秀│││企銀)│││├──┼────────────┼───────┼──────┤│15│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0│陳正機│├──┼────────────┼───────┼──────┤│16│華僑商業銀行府城分行│00000000000000│張美秀│├──┼────────────┼───────┼──────┤│1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原農民│00000000000│林芬玲│││銀行)│││├──┼────────────┼───────┼──────┤│1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 梁玟玲 │├──┼────────────┼───────┼──────┤│19│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黃鈺婷│├──┼────────────┼───────┼──────┤│2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黃明標│├──┼────────────┼───────┼──────┤│2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00000000000│黃信介│└──┴────────────┴───────┴──────┘附表五:
┌──┬────┬──────┬─────┬───┬─────┬────┐│編號│交割日期│股名│賣出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交易對象││││││交價格│││├──┼────┼──────┼─────┼───┼─────┼────┤│1│93/1/6│臺灣固網│1,000,000│5.6│5,600,000│葉育生│├──┼────┼──────┼─────┼───┼─────┼────┤│2│93/1/7│臺灣固網│2,000,000│5.6│11,200,000│葉育生│├──┼────┼──────┼─────┼───┼─────┼────┤│3│93/1/8│臺灣固網│2,000,000│5.6│11,200,000│葉育生│├──┼────┼──────┼─────┼───┼─────┼────┤│4│93/6/18│高鐵│1,000,000│8.7│8,700,000│ 鄭南福 │├──┼────┼──────┼─────┼───┼─────┼────┤│5│93/6/18│高鐵│1,000,000│8.7│8,700,000│ 郭英郎 │├──┼────┼──────┼─────┼───┼─────┼────┤│6│93/6/25│奇景│50,000│133.0│6,650,000│吳霞│├──┼────┼──────┼─────┼───┼─────┼────┤│7│93/6/25│奇景│69,000│133.0│9,177,000│吳霞│├──┼────┼──────┼─────┼───┼─────┼────┤│8│93/6/25│奇景│14,000│133.0│1,995,000│ 蘇東妹 │├──┼────┼──────┼─────┼───┼─────┼────┤│9│93/7/8│菘凱科技│20,000│46.2│924,000│吳威德│├──┼────┼──────┼─────┼───┼─────┼────┤│10│93/7/8│菘凱科技│27.000│46.2│1,247,400│吳威德│├──┼────┼──────┼─────┼───┼─────┼────┤│11│93/7/8│菘凱科技│100,000│46.2│4,620,000│吳威德│├──┼────┼──────┼─────┼───┼─────┼────┤│12│93/7/8│誠泰銀行│100,000│10.3│1,030,000│吳俊彥│├──┼────┼──────┼─────┼───┼─────┼────┤│13│93/7/8│誠泰銀行│100,000│10.3│1,030,000│馬永健│├──┼────┼──────┼─────┼───┼─────┼────┤│14│93/7/8│誠泰銀行│30,000│10.3│309,000│ 羅春鳳 │├──┼────┼──────┼─────┼───┼─────┼────┤│15│93/7/8│誠泰銀行│270,000│10.3│2,781,000│陳碧燕│├──┼────┼──────┼─────┼───┼─────┼────┤│16│93/7/14│臺灣固網│1,170,000│6.18│7,230,600│周松祥│├──┼────┼──────┼─────┼───┼─────┼────┤│17│93/7/14│臺灣固網│90,000│6.18│556,200│周松祥│├──┼────┼──────┼─────┼───┼─────┼────┤│18│93/7/14│臺灣固網│340,000│6.18│2,101,200│ 林允典 │├──┼────┼──────┼─────┼───┼─────┼────┤│19│93/7/14│臺灣固網│100,000│6.18│618,000│周松祥│├──┼────┼──────┼─────┼───┼─────┼────┤│20│93/7/15│菘凱科技│27,000│46.2│1,247,400│吳威德│├──┼────┼──────┼─────┼───┼─────┼────┤│21│93/7/19│誠泰銀行│200,000│10.95│2,190,000│吳俊彥│├──┼────┼──────┼─────┼───┼─────┼────┤│22│93/7/19│誠泰銀行│260,000│10.95│2,847,000│趙薇薇│├──┼────┼──────┼─────┼───┼─────┼────┤│23│93/7/23│誠泰銀行│800,000│10.8│8,640,000│賴文敏│├──┼────┼──────┼─────┼───┼─────┼────┤│24│93/7/23│誠泰銀行│40,000│10.8│432,000│賴文敏│├──┼────┼──────┼─────┼───┼─────┼────┤│25│93/7/23│誠泰銀行│300,000│10.8│3,240,000│賴文敏│├──┼────┼──────┼─────┼───┼─────┼────┤│26│93/7/23│誠泰銀行│200,000│10.8│2,160,000│趙薇薇│├──┼────┼──────┼─────┼───┼─────┼────┤│27│93/7/23│誠泰銀行│104,000│10.8│1,123,000│趙薇薇│├──┼────┼──────┼─────┼───┼─────┼────┤│28│93/7/23│聯笙│230,000│25.0│5,750,000│吳霞│├──┼────┼──────┼─────┼───┼─────┼────┤│29│93/7/26│誠泰銀行│1,060,000│10.7│11,342,000│賴文敏│├──┼────┼──────┼─────┼───┼─────┼────┤│30│93/7/27│臺灣固網│100,000│6.3│3,150,000│周松祥│├──┼────┼──────┼─────┼───┼─────┼────┤│31│93/7/27│臺灣固網│500,000│6.3│630,000│周松祥│├──┼────┼──────┼─────┼───┼─────┼────┤│32│93/7/27│臺灣固網│300,000│6.3│1,890,000│林允雄│├──┼────┼──────┼─────┼───┼─────┼────┤│33│93/7/27│臺灣固網│1,000,000│6.3│6,300,000│鄭南生│├──┼────┼──────┼─────┼───┼─────┼────┤│34│93/8/2│巨擘科技│56,000│55.0│3,080,000│葉育生│├──┼────┼──────┼─────┼───┼─────┼────┤│35│93/8/9│高鐵│200,000│8.2│1,640,000│鄭英郎│├──┼────┼──────┼─────┼───┼─────┼────┤│36│93/8/9│高鐵│100,000│8.2│820,000│鄭英郎│├──┼────┼──────┼─────┼───┼─────┼────┤│37│93/9/9│奇景│1,000│103.0│103,000│吳霞│└──┴────┴──────┴─────┴───┴─────┴────┘附表六:
┌──┬────┬─────┬─────┬───┬─────┬────┐│編號│交割日期│股名│賣出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交易對象││││││交價格│││├──┼────┼─────┼─────┼───┼─────┼────┤│1│92/12/9│展茂光電│100,000│13.0│1,300,000│劉秀雯│├──┼────┼─────┼─────┼───┼─────┼────┤│2│92/12/10│展茂光電│100,000│13.0│1,300,000│劉秀雯│├──┼────┼─────┼─────┼───┼─────┼────┤│3│92/12/16│臺灣固網│50,000│5.6│280,000│張權│├──┼────┼─────┼─────┼───┼─────┼────┤│4│92/12/19│臺灣固網│100,000│5.6│560,000│張權│├──┼────┼─────┼─────┼───┼─────┼────┤│5│92/12/19│臺灣固網│100,000│5.6│560,000│張權│├──┼────┼─────┼─────┼───┼─────┼────┤│6│92/12/19│臺灣固網│25,000│5.6│140,000│張權│├──┼────┼─────┼─────┼───┼─────┼────┤│7│92/12/23│展茂光電│75,000│14.4│1,080,000│張淑燕│├──┼────┼─────┼─────┼───┼─────┼────┤│8│92/12/23│展茂光電│40,000│14.4│576,000│張淑燕│├──┼────┼─────┼─────┼───┼─────┼────┤│9│92/12/23│展茂光電│250,000│14.4│3,600,000│張淑燕│├──┼────┼─────┼─────┼───┼─────┼────┤│10│92/12/25│臺灣固網│400,000│5.6│224,000│張權│├──┼────┼─────┼─────┼───┼─────┼────┤│11│92/12/25│展茂光電│25,000│14.4│360,000│張權│├──┼────┼─────┼─────┼───┼─────┼────┤│12│92/12/25│展茂光電│240,000│14.4│2,880,000│張淑燕│├──┼────┼─────┼─────┼───┼─────┼────┤│13│92/12/26│臺灣固網│100,000│5.6│560,000│張權│├──┼────┼─────┼─────┼───┼─────┼────┤│14│92/12/29│臺灣固網│40,000│5.6│224,000│張權│├──┼────┼─────┼─────┼───┼─────┼────┤│15│92/12/29│臺灣固網│100,000│5.6│560,000│張權│├──┼────┼─────┼─────┼───┼─────┼────┤│16│92/12/29│臺灣固網│200,000│5.6│1,120,000│張權│├──┼────┼─────┼─────┼───┼─────┼────┤│17│93/1/2│臺灣固網│80,000│5.6│448,000│張權│├──┼────┼─────┼─────┼───┼─────┼────┤│18│93/1/2│臺灣固網│500,000│5.6│2,800,000│張權│├──┼────┼─────┼─────┼───┼─────┼────┤│19│93/1/6│臺灣固網│95,000│5.6│532,000│張權│├──┼────┼─────┼─────┼───┼─────┼────┤│20│93/1/6│臺灣固網│165,000│5.6│924,000│張權│├──┼────┼─────┼─────┼───┼─────┼────┤│21│93/1/8│臺灣固網│100,000│5.6│560,000│張權│├──┼────┼─────┼─────┼───┼─────┼────┤│22│93/3/4│統寶光電│92,000│14.5│1,334,000│張權│├──┼────┼─────┼─────┼───┼─────┼────┤│23│93/3/4│統寶光電│220,000│14.5│3,190,000│劉秀雯│├──┼────┼─────┼─────┼───┼─────┼────┤│24│93/4/7│高鐵│30,000│10.0│300,000│張權│├──┼────┼─────┼─────┼───┼─────┼────┤│25│93/4/7│高鐵│1,400,000│10.0│14,000,000│張權│├──┼────┼─────┼─────┼───┼─────┼────┤│26│93/4/7│高鐵│20,000│10.0│200,000│張權│├──┼────┼─────┼─────┼───┼─────┼────┤│27│93/4/9│燁聯鋼鐵│50,000│22.0│1,100,000│張權│├──┼────┼─────┼─────┼───┼─────┼────┤│28│93/4/9│燁聯鋼鐵│50,000│22.0│1,100,000│張權│├──┼────┼─────┼─────┼───┼─────┼────┤│29│93/4/16│燁聯鋼鐵│20,000│21.5│430,000│張權│├──┼────┼─────┼─────┼───┼─────┼────┤│30│93/4/16│燁聯鋼鐵│20,000│21.5│430,000│張權│├──┼────┼─────┼─────┼───┼─────┼────┤│31│93/4/16│燁聯鋼鐵│80,000│21.5│1,720,000│張權│├──┼────┼─────┼─────┼───┼─────┼────┤│32│93/4/16│燁聯鋼鐵│100,000│21.5│2,150,000│張權│├──┼────┼─────┼─────┼───┼─────┼────┤│33│93/4/19│燁聯鋼鐵│100,000│21.8│2,180,000│張權│├──┼────┼─────┼─────┼───┼─────┼────┤│34│93/4/22│高鐵│20,000│9.5│190,000│張淑燕│├──┼────┼─────┼─────┼───┼─────┼────┤│35│93/4/22│高鐵│10,000│9.5│95,000│張淑燕│├──┼────┼─────┼─────┼───┼─────┼────┤│36│93/4/22│高鐵│50,000│9.5│475,000│張淑燕│├──┼────┼─────┼─────┼───┼─────┼────┤│37│93/4/22│高鐵│100,000│9.5│950,000│張淑燕│├──┼────┼─────┼─────┼───┼─────┼────┤│38│93/4/22│高鐵│20,000│9.5│190,000│張淑燕│├──┼────┼─────┼─────┼───┼─────┼────┤│39│93/4/22│高鐵│20,000│9.5│190,000│張淑燕│├──┼────┼─────┼─────┼───┼─────┼────┤│40│93/4/22│高鐵│100,000│9.5│950,000│張淑燕│├──┼────┼─────┼─────┼───┼─────┼────┤│41│93/4/22│高鐵│15,000│9.5│142,500│張淑燕│├──┼────┼─────┼─────┼───┼─────┼────┤│42│93/4/22│高鐵│10,000│9.5│95,000│張淑燕│├──┼────┼─────┼─────┼───┼─────┼────┤│43│93/4/22│高鐵│50,000│9.5│475,000│張淑燕│├──┼────┼─────┼─────┼───┼─────┼────┤│44│93/4/22│高鐵│50,000│9.5│475,000│張淑燕│├──┼────┼─────┼─────┼───┼─────┼────┤│45│93/4/22│高鐵│20,000│9.5│190,000│張淑燕│├──┼────┼─────┼─────┼───┼─────┼────┤│46│93/4/28│燁聯鋼鐵│5,000│20.8│104,000│張淑燕│├──┼────┼─────┼─────┼───┼─────┼────┤│47│93/4/28│燁聯鋼鐵│65,000│20.8│1,352,000│張淑燕│├──┼────┼─────┼─────┼───┼─────┼────┤│48│93/6/7│高鐵│500,000│8.7│4,350,000│張淑燕│├──┼────┼─────┼─────┼───┼─────┼────┤│49│93/6/9│晶宏│15,000│65.0│975,000│張周錦雲│├──┼────┼─────┼─────┼───┼─────┼────┤│50│93/6/11│菘凱科技│50,000│51.2│2,560,000│張周錦雲│├──┼────┼─────┼─────┼───┼─────┼────┤│51│93/6/14│高鐵│100,000│8.7│870,000│劉秀雯│├──┼────┼─────┼─────┼───┼─────┼────┤│52│93/6/14│高鐵│20,000│8.7│174,000│張淑燕│├──┼────┼─────┼─────┼───┼─────┼────┤│53│93/6/16│高鐵│70,000│8.7│609,000│張權│├──┼────┼─────┼─────┼───┼─────┼────┤│54│93/6/16│高鐵│10,000│8.7│87,000│張周錦雲│├──┼────┼─────┼─────┼───┼─────┼────┤│55│93/6/16│高鐵│50,000│8.7│435,000│劉秀雯│├──┼────┼─────┼─────┼───┼─────┼────┤│56│93/6/16│統寶光電│20,000│17.2│344,000│劉秀雯│├──┼────┼─────┼─────┼───┼─────┼────┤│57│93/6/17│連勇科技│350,000│17.5│6,125,000│張權│├──┼────┼─────┼─────┼───┼─────┼────┤│58│93/6/18│遠茂│40,000│62.0│2,480,000│張周錦雲│├──┼────┼─────┼─────┼───┼─────┼────┤│59│93/6/18│遠茂│25,000│62.0│1,550,000│張周錦雲│├──┼────┼─────┼─────┼───┼─────┼────┤│60│93/6/24│統寶光電│10,000│16.8│168,000│劉秀雯│├──┼────┼─────┼─────┼───┼─────┼────┤│61│93/6/24│統寶光電│5,000│16.8│134,400│劉秀雯│├──┼────┼─────┼─────┼───┼─────┼────┤│62│93/6/24│統寶光電│30,000│16.8│504,000│張周錦雲│├──┼────┼─────┼─────┼───┼─────┼────┤│63│93/6/24│統寶光電│155,000│16.8│2,604,000│張周錦雲│├──┼────┼─────┼─────┼───┼─────┼────┤│64│93/6/25│菘凱科技│20,000│49.5│990,000│張權│├──┼────┼─────┼─────┼───┼─────┼────┤│65│93/6/30│燁聯鋼鐵│250,000│16.5│4,125,000│劉秀雯│├──┼────┼─────┼─────┼───┼─────┼────┤│66│93/6/30│燁聯鋼鐵│50,000│16.5│825,000│劉秀雯│├──┼────┼─────┼─────┼───┼─────┼────┤│67│93/6/30│燁聯鋼鐵│50,000│16.5│825,000│劉秀雯│├──┼────┼─────┼─────┼───┼─────┼────┤│68│93/7/7│燁聯鋼鐵│110,000│13.0│1,430,000│劉秀雯│├──┼────┼─────┼─────┼───┼─────┼────┤│69│93/7/13│燁聯鋼鐵│200,000│14.3│2,860,000│劉秀雯│├──┼────┼─────┼─────┼───┼─────┼────┤│70│93/7/12│巨擘科技│95,000│66.0│6,270,000│張權│├──┼────┼─────┼─────┼───┼─────┼────┤│71│93/7/14│巨擘科技│5,000│66.0│330,000│張權│├──┼────┼─────┼─────┼───┼─────┼────┤│72│93/7/15│燁聯鋼鐵│20,000│14.3│286,000│劉秀雯│├──┼────┼─────┼─────┼───┼─────┼────┤│73│93/7/15│燁聯鋼鐵│50,000│14.3│715,000│張權│├──┼────┼─────┼─────┼───┼─────┼────┤│74│93/7/19│臺灣固網│500,000│6.25│3,125,000│張周錦雲│├──┼────┼─────┼─────┼───┼─────┼────┤│75│93/7/19│臺灣固網│10,000│6.25│62,500│張周錦雲│├──┼────┼─────┼─────┼───┼─────┼────┤│76│93/7/21│臺灣固網│300,000│6.25│1,875,000│劉秀雯│├──┼────┼─────┼─────┼───┼─────┼────┤│77│93/7/27│晶宏│270,000│34.0│9,180,000│張周錦雲│├──┼────┼─────┼─────┼───┼─────┼────┤│78│93/7/28│晶宏│10,000│34.0│340,000│劉秀雯│├──┼────┼─────┼─────┼───┼─────┼────┤│79│93/7/30│晶宏│25,000│34.0│850,000│張權│├──┼────┼─────┼─────┼───┼─────┼────┤│80│93/7/30│晶宏│5,000│34.0│170,000│劉秀雯│└──┴────┴─────┴─────┴───┴─────┴────┘附表七:
┌──┬────┬──────┬───────────────┬───────────────┬──────┐││││買進│賣出│交易對象││編號│交割日期│股名├─────┬───┬─────┼─────┬───┬─────┤│││││買入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賣出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交價格│││交價格│││├──┼────┼──────┼─────┼───┼─────┼─────┼───┼─────┼──────┤│1│92/12/8│燁聯鋼鐵││││3,200,000│15.5│49,600,000│環臺顧問公司│├──┼────┼──────┼─────┼───┼─────┼─────┼───┼─────┼──────┤│2│92/12/8│聯測││││2,000,000│8.2│16,400,000│陳古人傑│├──┼────┼──────┼─────┼───┼─────┼─────┼───┼─────┼──────┤│3│92/12/23│統寶光電││││1,000,000│15.5│15,500,000│陳古人傑│├──┼────┼──────┼─────┼───┼─────┼─────┼───┼─────┼──────┤│4│92/12/30│展茂光電││││2,000,000│15.8│31,600,000│陳古人傑│├──┼────┼──────┼─────┼───┼─────┼─────┼───┼─────┼──────┤│5│92/12/30│連勇科技││││1,000,000│20.0│20,000,000│陳古人傑│├──┼────┼──────┼─────┼───┼─────┼─────┼───┼─────┼──────┤│6│93/2/16│臺灣固網││││4,800,000│5.3│25,440,000│陳古人傑│├──┼────┼──────┼─────┼───┼─────┼─────┼───┼─────┼──────┤│7│93/2/20│錢櫃││││700,000│40.0│28,000,000│環臺顧問公司│├──┼────┼──────┼─────┼───┼─────┼─────┼───┼─────┼──────┤│8│93/2/26│復興航空││││2,500,000│6.7│16,750,000│陳古人傑│├──┼────┼──────┼─────┼───┼─────┼─────┼───┼─────┼──────┤│9│93/3/5│聯測││││2,000,000│12.5│25,000,000│環臺顧問公司│├──┼────┼──────┼─────┼───┼─────┼─────┼───┼─────┼──────┤│10│93/4/15│亞通││││1,380,000│14.0│19,320,000│環臺顧問公司│├──┼────┼──────┼─────┼───┼─────┼─────┼───┼─────┼──────┤│11│93/4/16│亞通││││1,380,000│14.0│19,320,000│環臺顧問公司│├──┼────┼──────┼─────┼───┼─────┼─────┼───┼─────┼──────┤│12│93/4/20│亞通││││1,380,000│14.0│19,320,000│陳古人傑│├──┼────┼──────┼─────┼───┼─────┼─────┼───┼─────┼──────┤│13│93/4/20│燁聯鋼鐵││││1,000,000│22.0│22,000,000│環臺顧問公司│├──┼────┼──────┼─────┼───┼─────┼─────┼───┼─────┼──────┤│14│93/4/26│燁聯鋼鐵││││1,000,000│21.0│21,000,000│陳古人傑│├──┼────┼──────┼─────┼───┼─────┼─────┼───┼─────┼──────┤│15│93/4/27│連勇科技││││1,200,000│16.3│19,560,000│環臺顧問公司│├──┼────┼──────┼─────┼───┼─────┼─────┼───┼─────┼──────┤│16│93/4/27│燁聯鋼鐵││││1,450,000│21.0│30,450,000│陳古人傑│├──┼────┼──────┼─────┼───┼─────┼─────┼───┼─────┼──────┤│17│93/5/5│菘凱科技││││350,000│85.0│29,750,000│環臺顧問公司│├──┼────┼──────┼─────┼───┼─────┼─────┼───┼─────┼──────┤│18│93/5/5│燁聯鋼鐵││││500,000│20.6│10,300,000│陳古人傑│├──┼────┼──────┼─────┼───┼─────┼─────┼───┼─────┼──────┤│19│93/5/7│燁聯鋼鐵││││1,500,000│19.8│29,700,000│陳古人傑│├──┼────┼──────┼─────┼───┼─────┼─────┼───┼─────┼──────┤│20│93/5/11│燁聯鋼鐵││││1,000,000│19.2│19,200,000│陳古人傑│├──┼────┼──────┼─────┼───┼─────┼─────┼───┼─────┼──────┤│21│93/5/13│高鐵│1,500,000│8.0│12,000,000││││環臺顧問公司│├──┼────┼──────┼─────┼───┼─────┼─────┼───┼─────┼──────┤│22│93/5/17│燁聯鋼鐵││││1,500,000│18.0│27,000,000│陳古人傑│├──┼────┼──────┼─────┼───┼─────┼─────┼───┼─────┼──────┤│23│93/5/20│連勇科技││││890,000│15.0│13,350,000│環臺顧問公司│├──┼────┼──────┼─────┼───┼─────┼─────┼───┼─────┼──────┤│24│93/5/20│菘凱科技│128,000│63.0│8,064,000││││陳古人傑│├──┼────┼──────┼─────┼───┼─────┼─────┼───┼─────┼──────┤│25│93/5/24│高鐵│3,000,000│8.2│24,600,000││││環臺顧問公司│├──┼────┼──────┼─────┼───┼─────┼─────┼───┼─────┼──────┤│26│93/5/24│晶宏││││300,000│68.8│20,640,000│陳古人傑│├──┼────┼──────┼─────┼───┼─────┼─────┼───┼─────┼──────┤│27│93/5/25│連勇科技││││880,000│15.0│13,200,000│環臺顧問公司│├──┼────┼──────┼─────┼───┼─────┼─────┼───┼─────┼──────┤│28│93/6/4│晶宏││││200,000│68.0│13,600,000│環臺顧問公司│├──┼────┼──────┼─────┼───┼─────┼─────┼───┼─────┼──────┤│29│93/6/4│遠茂││││200,000│61.0│12,200,000│環臺顧問公司│├──┼────┼──────┼─────┼───┼─────┼─────┼───┼─────┼──────┤│30│93/6/8│欣營石油氣││││600,000│13.5│8,100,000│環臺顧問公司│├──┼────┼──────┼─────┼───┼─────┼─────┼───┼─────┼──────┤│31│93/6/8│崴強科技││││600,000│17.2│10,320,000│環臺顧問公司│├──┼────┼──────┼─────┼───┼─────┼─────┼───┼─────┼──────┤│32│93/6/8│遠茂││││450,000│61.5│27,675,000│陳古人傑│├──┼────┼──────┼─────┼───┼─────┼─────┼───┼─────┼──────┤│33│93/6/9│晶宏││││375,000│65.0│24,375,000│環臺顧問公司│├──┼────┼──────┼─────┼───┼─────┼─────┼───┼─────┼──────┤│34│93/6/21│晶宏││││315,000│63.0│19,845,000│陳古人傑│├──┼────┼──────┼─────┼───┼─────┼─────┼───┼─────┼──────┤│35│93/6/23│菘凱科技││││420,000│51.0│21,420,000│陳古人傑│├──┼────┼──────┼─────┼───┼─────┼─────┼───┼─────┼──────┤│36│93/6/28│燁聯鋼鐵││││1,690,000│16.8│28,392,000│陳古人傑│├──┼────┼──────┼─────┼───┼─────┼─────┼───┼─────┼──────┤│37│93/6/30│臺灣固網││││1,810,000│6.4│11,584,000│環臺顧問公司│├──┼────┼──────┼─────┼───┼─────┼─────┼───┼─────┼──────┤│38│93/6/30│亞通││││400,000│9.2│3,680,000│陳古人傑│├──┼────┼──────┼─────┼───┼─────┼─────┼───┼─────┼──────┤│39│93/6/30│遠茂││││103,000│60.5│6,231,500│陳古人傑│├──┼────┼──────┼─────┼───┼─────┼─────┼───┼─────┼──────┤│40│93/6/30│燁聯鋼鐵││││2,360,000│16.5│38,940,000│陳古人傑│├──┼────┼──────┼─────┼───┼─────┼─────┼───┼─────┼──────┤│41│93/7/2│臺灣固網││││4,236,000│6.3│26,686,800│環臺顧問公司│└──┴────┴──────┴─────┴───┴─────┴─────┴───┴─────┴──────┘附表八:
┌──┬────┬──────┬───────────────┬───────────────┬────┐││││買進│賣出│交易對象││編號│交割日期│股名├─────┬───┬─────┼─────┬───┬─────┤│││││買入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賣出股數│每股成│成交總價額│││││││交價格│││交價格│││├──┼────┼──────┼─────┼───┼─────┼─────┼───┼─────┼────┤│1│93/2/20│錢櫃│650,000│40.0│26,000,000││││白錦松│├──┼────┼──────┼─────┼───┼─────┼─────┼───┼─────┼────┤│2│93/3/19│日友環保科技││││800,000│22.0│17,600,000│白錦松│├──┼────┼──────┼─────┼───┼─────┼─────┼───┼─────┼────┤│3│93/4/6│高鐵││││2,650,000│10.0│26,500,000│白錦松│├──┼────┼──────┼─────┼───┼─────┼─────┼───┼─────┼────┤│4│93/4/7│高鐵││││1,000,000│10.0│10,000,000│白錦松│├──┼────┼──────┼─────┼───┼─────┼─────┼───┼─────┼────┤│5│93/4/7│高鐵││││1,350,000│10.0│13,500,000│白錦松│├──┼────┼──────┼─────┼───┼─────┼─────┼───┼─────┼────┤│6│93/5/3│高鐵│2,000,000│8.3│16,600,000││││白錦松│├──┼────┼──────┼─────┼───┼─────┼─────┼───┼─────┼────┤│7│93/5/17│菘凱科技││││396,000│71.5│28,314,000│白錦松│├──┼────┼──────┼─────┼───┼─────┼─────┼───┼─────┼────┤│8│93/5/18│晶宏││││80,000│72.0│5,760,000│白錦松│├──┼────┼──────┼─────┼───┼─────┼─────┼───┼─────┼────┤│9│93/5/24│日友環保科技│800,000│18.0│14,400,000││││白錦松│├──┼────┼──────┼─────┼───┼─────┼─────┼───┼─────┼────┤│10│93/5/24│連勇科技│880,000│14.5│12,760,000││││白錦松│├──┼────┼──────┼─────┼───┼─────┼─────┼───┼─────┼────┤│11│93/5/26│晶宏││││70,000│69.5│4,865,000│白錦松│├──┼────┼──────┼─────┼───┼─────┼─────┼───┼─────┼────┤│12│93/6/2│菘凱科技││││500,000│57.0│28,500,000│劉曉薇│├──┼────┼──────┼─────┼───┼─────┼─────┼───┼─────┼────┤│13│93/6/2│燁聯鋼鐵││││920,000│16.5│15,180,000│劉曉薇│├──┼────┼──────┼─────┼───┼─────┼─────┼───┼─────┼────┤│14│93/6/3│晶宏│302,000│66.0│19,932,000││││白錦松│├──┼────┼──────┼─────┼───┼─────┼─────┼───┼─────┼────┤│15│93/6/10│連勇科技│350,000│17.0│5,950,000││││白錦松│├──┼────┼──────┼─────┼───┼─────┼─────┼───┼─────┼────┤│16│93/6/14│高鐵│1,250,000│8.2│10,250,000││││劉曉薇│├──┼────┼──────┼─────┼───┼─────┼─────┼───┼─────┼────┤│17│93/6/23│遠茂│180,000│59.0│10,620,000││││白錦松│├──┼────┼──────┼─────┼───┼─────┼─────┼───┼─────┼────┤│18│93/6/28│燁聯鋼鐵│500,000│16.5│8,250,000││││劉曉薇│├──┼────┼──────┼─────┼───┼─────┼─────┼───┼─────┼────┤│19│93/6/30│燁聯鋼鐵│950,000│15.8│15,010,000││││劉曉薇│├──┼────┼──────┼─────┼───┼─────┼─────┼───┼─────┼────┤│20│93/6/30│燁聯鋼鐵│900,000│15.8│14,220,000││││劉曉薇│├──┼────┼──────┼─────┼───┼─────┼─────┼───┼─────┼────┤│21│93/6/30│聯笙││││230,000│26.0│5,980,000│劉曉薇│├──┼────┼──────┼─────┼───┼─────┼─────┼───┼─────┼────┤│22│93/7/1│燁聯鋼鐵│300,000│14.0│4,200,000││││劉曉薇│├──┼────┼──────┼─────┼───┼─────┼─────┼───┼─────┼────┤│23│93/7/2│晶宏││││420,000│57.5│24,150,000│劉曉薇│├──┼────┼──────┼─────┼───┼─────┼─────┼───┼─────┼────┤│24│93/7/2│菘凱科技││││133,000│48.0│6,384,000│劉曉薇│├──┼────┼──────┼─────┼───┼─────┼─────┼───┼─────┼────┤│25│93/7/12│燁聯鋼鐵│1,000,000│14.0│14,000,000││││劉曉薇│├──┼────┼──────┼─────┼───┼─────┼─────┼───┼─────┼────┤│26│93/7/14│臺灣固網│1,600,000│6.1│9,760,000││││白錦松│├──┼────┼──────┼─────┼───┼─────┼─────┼───┼─────┼────┤│27│93/7/14│臺灣固網││││1,500,000│6.25│9,375,000│劉曉薇│├──┼────┼──────┼─────┼───┼─────┼─────┼───┼─────┼────┤│28│93/7/14│晶宏│388,000│55.0│21,340,000││││劉曉薇│├──┼────┼──────┼─────┼───┼─────┼─────┼───┼─────┼────┤│29│93/7/14│誠泰銀行│60,000│10.8│648,000││││白錦松│├──┼────┼──────┼─────┼───┼─────┼─────┼───┼─────┼────┤│30│93/7/19│燁聯鋼鐵││││815,000│12.0│9,780,000│劉曉薇│├──┼────┼──────┼─────┼───┼─────┼─────┼───┼─────┼────┤│31│93/7/21│燁聯鋼鐵││││1,700,000│16.8│28,560,000│白錦松│├──┼────┼──────┼─────┼───┼─────┼─────┼───┼─────┼────┤│32│93/7/26│臺灣固網││││400,000│6.25│2,500,000│白錦松│├──┼────┼──────┼─────┼───┼─────┼─────┼───┼─────┼────┤│33│93/7/26│臺灣固網││││158,000│6.25│987,500│劉曉薇│├──┼────┼──────┼─────┼───┼─────┼─────┼───┼─────┼────┤│34│93/7/26│臺灣固網││││1,130,000│6.25│7,062,500│劉曉薇│├──┼────┼──────┼─────┼───┼─────┼─────┼───┼─────┼────┤│35│93/7/26│臺灣固網││││10,000│6.25│62,500│劉曉薇│├──┼────┼──────┼─────┼───┼─────┼─────┼───┼─────┼────┤│36│93/7/26│臺灣固網││││300,000│6.25│1,875,000│劉曉薇│├──┼────┼──────┼─────┼───┼─────┼─────┼───┼─────┼────┤│37│93/7/26│臺灣固網││││151,000│6.25│943,750│劉曉薇│├──┼────┼──────┼─────┼───┼─────┼─────┼───┼─────┼────┤│38│93/7/26│臺灣固網││││92,000│6.25│575,000│劉曉薇│├──┼────┼──────┼─────┼───┼─────┼─────┼───┼─────┼────┤│39│93/7/26│臺灣固網││││230,000│6.25│1,437,500│劉曉薇│├──┼────┼──────┼─────┼───┼─────┼─────┼───┼─────┼────┤│40│93/7/26│臺灣固網││││119,000│6.25│743,750│劉曉薇│├──┼────┼──────┼─────┼───┼─────┼─────┼───┼─────┼────┤│41│93/7/26│臺灣固網││││10,000│6.25│62,500│劉曉薇│├──┼────┼──────┼─────┼───┼─────┼─────┼───┼─────┼────┤│42│93/7/27│臺灣固網││││1,000,000│6.3│6,300,000│白錦松│├──┼────┼──────┼─────┼───┼─────┼─────┼───┼─────┼────┤│43│93/7/27│遠茂││││200,000│55.0│1,100,000│白錦松│├──┼────┼──────┼─────┼───┼─────┼─────┼───┼─────┼────┤│44│93/7/27│聯笙││││100,000│27.0│2,700,000│劉曉薇│├──┼────┼──────┼─────┼───┼─────┼─────┼───┼─────┼────┤│45│93/7/27│聯笙││││100,000│27.0│2,700,000│劉曉薇│├──┼────┼──────┼─────┼───┼─────┼─────┼───┼─────┼────┤│46│93/8/4│臺灣固網││││500,000│6.0│3,000,000│劉曉薇│├──┼────┼──────┼─────┼───┼─────┼─────┼───┼─────┼────┤│47│93/8/6│臺灣固網││││500,000│6.0│3,000,000│劉曉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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