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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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8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897號聲請人品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能竣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支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73號公示催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九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石勝尹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編號1民視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109年12月10日103,005元AG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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