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 翁國峰 被告富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富禕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例如,訴之聲明第1項之土地面積為何?公告現值為何,並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賠償之金額為何?訴之聲明第3項之訴訟標的與其原因事實為何,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何?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柯凱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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