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法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法字第143號聲請人 劉吉人 即財團法人富蘭克林文化公益基金會之董事
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富蘭克林文化公益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章程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案由欄、主文欄、理由欄中關於「財團法人富蘭克林文教公益基金會」之記載,應更正為「財團法人富蘭克林文化公益基金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張惠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