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代位清償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565號原告 周宜斌 被告承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周信佑 被告 張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清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前開裁定已於同年6月1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7月14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