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繼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繼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繼字第485號聲請人 黃敏娟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劉月女 (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市○區○路里0鄰○○○路000巷00弄00號)之次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1年3月30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劉月女之遺產負擔。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家事庭法官王昌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4月14日
書記官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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