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181號原告 陳金福 被告 楊張麗美 上列被告因民國一一0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一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蔡奇秀法官林欣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憶筑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