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79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3797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南華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鄧堯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書記官馬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