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小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橋小字第13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賴曉秋
       林琮祐
被   告 方六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捌仟
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
二個月以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以上者,以新臺幣伍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呂維翰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薛如媛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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