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簡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屏簡字第58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王春暖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3樓」,
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
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官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
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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