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豐小字第1097號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黃昱翔
被告 李昱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602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0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段奇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