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481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游証 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壹佰壹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46萬2807元,依法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惟原告繳納裁判費計5180元,有本院
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溢繳部分110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