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陳俊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後無任何簽名或蓋章,而不合上開法
條之規定。爰命原告應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
本1份。原告如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亦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