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7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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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768號
原   告  陳俊憲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彥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15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定有
  明文。本件原告起訴狀後無任何簽名或蓋章,而不合上開法
  條之規定。爰命原告應補正有原告簽名或蓋章之起訴狀及繕
  本1份。原告如未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亦駁回其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奕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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