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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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6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602號
100年度易字第719號上訴人 劉智光 指定辯護人 徐宏澤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
0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柳章峰
法官林大為法官伍偉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雅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