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1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明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明哲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玖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劉明哲前因與共犯 藍博成 共同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覓保無著,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0年11月4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於審理時,與同案被告藍博成均已坦認犯行,且本案業於100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其並當庭表明可聯繫家人到院具保,經命其以新臺幣2萬交保後,其父亦遵期繳納保證金無訛,顯已足以確保本案將來之執行,而無續以羈押之必要,堪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而當庭予以釋放。爰自其當庭釋放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